控告人:杨海龙,身份证号码:371324197801139832,山东省苍山县人,联系电话:13181208999
被控告人:
临沂市兰山区刑警队恶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枉法法官
河南寓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郝代昕。
控告事由:构陷他人入狱,侵吞他人资产。
具体事实
事件前题背景
2009年,“临沂卫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寓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同时进入临沂市。
所谓安防业务,是用现代科技手段配合人员巡视给店铺看门,收取服务费。
卫士公司所有人我是临沂当地人,原来经营奶粉,毒奶粉事件中,在其他商家不退货的情况下,我接受了80余万元的退货,被媒体报道,成为当年“山东十大新闻人物”,赢得了“诚信经营”的赞誉。我的名声成为发展安防业务的有力支撑,业务开拓不费气力。
寓泰公司来自河南省,虽带来一批高水平业务员,但由于是外地人,刚开始阶段让人难以信任,业务开拓非常吃力。
卫士公司被寓泰公司逼迫合伙经营
卫士公司仅发展到三十来家客户时,短时间就有三家客户被盗,另有一家客户的门锁多次被用胶水封堵,被盗、遭破坏的比率远远高于没参加安防的店铺。
此情下,寓泰公司到处宣传卫士公司客户被盗且得不到赔偿,给卫士公司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卫士公司不得不让被盗得到赔偿的客户出面宣传挽回影响,发展客户的速度放缓,而寓泰公司趁此加大力度发展客户。
2009年12月29日,卫士公司员工做业务时,被寓泰公司员工寻衅殴打、车被砸坏。被打员工报警后,车站派出所出警,处理结果是寓泰公司赔偿卫士公司1000元。
员工被打后,寓泰公司负责人郝代昕找我提出合伙经营。郝代昕使我认识到他只所以来临沂,是有官方后台的;更让我认识到,卫士公司将来一人看一店也难保不出被盗抢等情况。我不得不同意合伙,但在双方投资一样多的情况下,郝代昕只给我30%股份。经过几次谈判,我感到不按郝代昕的办他不会让我干下去,只得接受只占30%股份合伙。
有强于竞争对手的优势,投资又一样多,却只占30%收益权,这是被逼无奈的结果。
卫士公司被侵吞
两公司合伙经营近一年半时间,合伙公司发展到一千余家客户,收入稳步增长。
2011年5月6日,郝代昕故意激怒原卫士公司一员工,争执中郝代昕头被打破(非常轻微,可见其法医鉴定),郝代昕报警,银雀山派出所出警,作了调查及笔录后说这是公司内部小事,让员工给赔理道歉了事。
该事件后第二天深夜,郝代昕带人把合伙公司设备及帐务材料等全部拉走,并动用手枪指到在场员工头上,用刀抽打该员工脸。
我报警,警方一直没处理。
郝代昕拉走设备消失得无踪无影,不顾及客户的防护。我只得再购进设备维持对客户的安防工作。
到5月9日,公司安防工作刚正常,公司电话被停。通过联通公司了解到,是郝代昕用假工章办理的停机业务。(用假工章,可见郝代昕做事之缜密,万一因停机客户被盗,他与他的公司可开脱责任)
5月10日,联通公司电话告知我又有人来办理停机,我报警,陪着银雀山派警察到现场把寓泰公司办停机的人带到派出所处理。
5月11日,联通公司再次电话告知我又有人来停机,我报警,带员工先于警方赶到联通营业厅,在那里的寓泰员工恶口大骂,我们对大骂的几个寓泰员工煽了几耳光。车站派出所警察随即到,把两方面的人员带到派出所。
被带到派出所的两方面人员很快被放走,只把我留了下来。
接下来,我“招供了指使员工寻衅滋事七起”,被判一年零六个月徒刑入狱。
我被关押,郝代昕先是把合伙公司的所有东西拉走,接着印发了大量传单,告知卫士公司客户卫士公司是假借与寓泰合伙发展客户,现在老板坐牢卫士公司已不存在,把卫士公司名下的客户全转到寓泰公司名下。
再接下来,寓泰公司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判合伙无效,并让我返还36万元。法院判决合伙有效,判我返还36万元。
当时两公司合伙,卫士公司管钱,寓泰公司管帐,在我被关押前,公司收入36万元是事实,但开支也有几十万。在没清算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判出如此结果。
我出狱后,卫士公司下面已没有一个客户,寓泰公司郝代昕拒不认可公司合伙经营关系。
寓泰公司郝代昕最终达到侵吞卫士公司资产与客户资源的目的。
恶警恶行
5月11日事件,我被留在车站派出所,兰山区刑警队警察随即赶到,在派出所会义室对我审讯。警察骂我“吊能”,对我脚踢、抽嘴、皮带抽头。在审讯我的过程中,郝代昕居然到场“观摩”。在这里拆腾完,我被带到兰山刑警队。
在刑警队办公室,一个姓王的警察又开始审我,让承认指使公司员工寻衅滋事。在我陈述事实的情况下,这个姓王的警察用一根棍子敲着我的头说“打你嫌累,过一会把你头打肿了,用手轻轻一按,就让你受不了”。我还是不按这警察的要求“认罪”,这警察用一根大头根扎进我的左手中指的指甲芯。刑警队三中队长说;“这是国家机器,你抗衡不了的。”
我被逼承认了黑白颠倒的所有让承认的罪状,按了让按的每一个手印。
法院庭审中,我当庭说明罪状是假,所有口供都是在酷刑下做出的。法官说,既然施酷刑就有伤,没伤就没施刑。到开庭时,我的伤已是痊愈。
判决书居然说,我对所有罪状庭审中无异议!
接到黑白颠倒的判决,当时提出上诉,送判决的法官说,判你本来就轻了,你还上诉!当时庭审中法官说“一起事件判一年”。
从“犯罪事实”看黑白颠倒。
我被审判,寓泰公司逼我合伙成了我逼寓泰公司合伙!寓泰公司侵吞卫士公司成了卫士公司侵吞寓泰公司!
我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具体寻衅滋事有七项。下面逐项辩析。
(一)、判决书所认定的我罪状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称:我指使他人寻衅滋事把寓泰公司员工打伤、车砸坏。
——这三件事,我不知道,警方也从未传唤这些所谓的事件的当事人。
从公安局侦查到法院庭审,都没有涉及“受指使打人砸车”人,只凭对我酷刑逼迫承认的“指使他人而为”的口供材料,就认定这是我的犯罪事实。
(二)、判决书列举的我罪状第三条称:2009年12月29日,指使付安芳等人把寓泰公司员工卢维堂打伤。
——该事件事实是,我公司业务员被寓泰公司人员打伤、车被砸,被打伤员工报警,兰山区车站派出所接警处理,寓泰公司赔卫士公司1000元。
认定我这一指犯罪犯事实,也没有所谓的“被指使人”的公安局调查,人更没到庭
(三)、判决书列举的我罪状第五条称:2011年5月6日,我为霸占寓泰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指使他人把寓泰公司郝代昕打伤。
——当时情况是郝代昕蓄意引发事端,当时报警,银雀山派出所到场,警察作了调查笔录了解情况后表示,公司内部这么点小事不值得报警,让员工给道个歉就行了。
(四)、判决书列举的我罪状第六条、第七条称:我为霸占寓泰公司客户资源,阻止寓泰公司办理停机业务,两次把寓泰公司员工打伤。
——这所谓的两个事件,都是在寓泰公司既不出面维护公司业务,又停机捣乱的情况下,卫士公司前去制止。并且,这两次事件中第一次是警察与我同一前往,警方处理的是寓泰公司人员,第二次卫士公司人员先警察到场,发生的骂人与打耳光,不存在“打伤”情形。
无法无据的判决
判决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量刑标准。
给我编织的七起罪状,其中三起要么根本没有,要么是警方认为达不到治安案件程度,一年半过去了,从没传唤卫士公司方面当事人。显然不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另三起罪状,一起是我方面受伤害报案,警方的处理是我方面得到赔偿,“随意殴打他人”的是寓泰公司方面。另两起是因为寓泰公司不尽合伙公司职责,采取消极的“停电话”破坏公司工作,联通公司告知我前去处理。我都报警、警察到场。这更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郝代昕与员工争执出现轻微伤事件,郝代昕故意激怒员工制造事态的事实不难认定。作为金融讲师出身的郝代昕有足够的智商与处理问题的能力,以他的水平与员工不可能发生争执。当时报警,警方到场认为是公司内部的小事不值得处理。这也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所谓的七起事件,“被我指使的人”都没有到庭指证,警方更没有对这些人传唤做口供。到庭的证明的都是郝代昕方面的河南人。
荒唐到如此的判决!
杨海龙
2012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