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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患儿家长余同安致广东高院的意见书         ★★★
疫苗患儿家长余同安致广东高院的意见书
作者:余同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01-21 16:3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我儿子余荣辉与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等五被告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一案,坚决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07)新会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两审判决认定不清,以至适用依据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实在万难接受!于此,除前期已经向贵院递交的《申诉状》外,现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众被告的行为完全表明了他们故意无视疫苗是具有特殊风险及环境脆弱性和使用专业性的生物制品这一事实。
1、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关于疫苗的生产规范(国标),均已规定了疫苗的生产、运输、储存、注射前必须要保持2-8°C恒温下进行。原因是疫苗的储存与运输的温度稍有差错,则疫苗的生物就会变异和改变,后果是极其的严重。因此,五被告的产品在流通环节中最少达八次以上之多,即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被告一)的生产线→成品储存仓→途中冷链运输→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被告四)的采购与监管→广东省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被告三)的供应与储运→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被告二)的储存与分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被告五)的领用与销售→学校接种注射。本来各个环节一定要有恒温记录,但五被告在两审法庭上均无法提供让人可信服的证据证明其产品在众多个流通环节中均必须保持2-8°C的恒温记录。
2、被告五提供的《冰箱温度记录表》(质证1),既混乱又矛盾,十分不符合制冷之常规。因为任何一款家庭式的冰箱只有一台压缩机制冷,且已调教好的自动恒温读数基本是定温的。因此,冰箱内每天的温度大多数应该是相同的,若有相差也会不大。如果有升降,温度也只会同方向同步进行,绝不可能出现制冷格温度下降而保鲜格温度却上升之道理,这是每个现代人都懂得的物理常识!就好比一个人走路,绝对不可以同时向相反的方向行走一样。可被告五的《冰箱温度记录表》每天的温度有时同步升降、有时却持相反方向。其储存疫苗专用的 “华凌” 冰箱更出现多日记录―8°C至-20°C的温差;“夏普” 冰箱温度又升降不定,这绝对是不正常的奇怪现象。而且,被告五的《冰箱温度记录表》却录得2005年12月30日和31日(本月为31天)的温度均为空白,全年每天也只有一次记录。那么,其多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众被告每天的上下午两次温度记录肯定是“画蛇添足”。要么,就是被告五严重失职,简直视所有接种者的生命健康如无物——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罪!
3、被告三提供的《冰箱温度记录表》(质证2),全年只有34天上下午的温度相同。而且有多天上下午温度差别颇大,每天之间的恒温也是飚升骤降。这除非是人为不时反复地开、关门所致,但其毕竟非是门庭若市的小卖店!可被告二提供的两份《冰箱温度记录表》(质证3)中,一份全年却有242天上下午的温度相同及另一份全年有266天上下午的温度相同。这样,我们应该相信哪份是真哪份是假?而且,众被告提供的《冰箱温度记录表》都是分别出于同一个人的笔迹。同时,还可以看出全年的《冰箱温度记录表》是一口气写成的。这正好说明他们根本没有做好相关的记录,全是临时骗造出来哄人的废话!难怪2007年12月15日,南方电视台恰恰爆出被告四的冷链库被查出26720支有问题疫苗,并有7000多支已流向广东八个城市……这一惊人报道着实令人极之担忧!从而再次展现了被告四众多主管全省防疫系统的高官那官老爷之作风及监管疫苗流通的专家们是完全窝囊与无能!
由此可见,五被告的产品质量绝非是按严格要求而确保冷链,大不了只是其产品的冷藏点罢了。因此,五被告负法定免责举证责任的证据链根本无法形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缺陷的法定免责事由也无法举证。所以,五被告因产品缺陷所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一提供原审法院的答辩之《关于余荣辉病例的调查报告》错漏百出,根本无法对号!
1. 我儿子原始的《儿童计划免疫证》(证据3),卡册编号930518记录了我儿子于1994年7月22日接种“卡介苗O•T反应(+)”及1998年10月12日的“乙肝疫苗加强针”。但比对被告一出示的《免疫接种情况调查表》(质证5)里面却只字没有这些记录。这是明显造假!
2. 被告一出示的《免疫接种情况调查表》伪造记录了我儿子于2000年9月12日接种的 “白破二联疫苗”。可比对我儿子原始的《儿童计划免疫证》的接种日期和接种者的签名却是空白。这是再次造假!
3. 被告一出示的《免疫接种情况调查表》还伪造记录了我儿子于2000年10月12日接种的“风疹疫苗”。而比对我儿子原始的《儿童计划免疫证》的接种记录根本连这个专业的名词在哪里也找不到。这更是数度造假!
于此,我清楚地告知:我儿子从小接种的所有疫苗,都是我用么托车与爱人一起带着远赴4公里之外的南朗村的卫生院接种的(这是我们几个自然村指定的接种点)。而且,每次不论接种什么疫苗,都必须要附上我儿子那原始的《儿童计划免疫证》,并由防疫站的工作人员核实填写。否则,就会拒绝实施接种。可见,众被告竟然这样涂改而另生接种记录结果的可耻行为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着实令我深感不寒而粟,恳请高院严厉查处!!!
4. 接种疫苗的当天下午,校长发现有多人接种后发烧等不适,马上去电告知被告五却没有任何处理,只回电交待要他们多喝些开水好自行缓解。就这样,我儿子及多名同学因此按照校长的吩咐停课,留在教导处休息和不停地喝水。而且,我儿子一直断断续续发烧,直至恶化住院抢救……这一切变化过程,多份《调查报告》却完全没有调查记录显示。还有,事情发生至今,我们这些疫苗受害者之家长们,包括学校的校长、老师和同学等等,也没有一个人接受过任何调查。显然是调查组多份清一色的《调查报告》完全是编造出来的,更是众被告一整套自圆其说之表像!也许,众被告的背后肯定还牵隐着更大的文章!
5.退一万步讲,按照被告一提供的《关于余荣辉病例的调查》,称我儿子在当天接种后观察30分钟未见异常反应;而被告二提供的《预防异常反应诊断报告》称我儿子接种后观察后15分钟未见异常。就算这两种不同的时间记录差假设成立。但众被告提供多份抗辨词清一色诡称“患儿接种的‘A群脑膜炎球茵多糖疫苗’本身不含活的病原体,不具感染性。”倘若这一谬论又假设成立,接种单位根本上就不需要作任何观察,反而应该要好像其它服务性行业那样彬彬有礼地道一声谢谢。因此,众被告前后自相矛盾的淋淋种种,绝对可以肯定众被告早就漠视了所有接种者其中特殊个体必然具有危险性的感染率;也忽略了注射疫苗始终是身体外的一种异物而诱发严重后果的可能!可是,众被告诸多违法违规的事实,被告五却曲解成“司法打击其依法防疫的积极性”,那是根本不值一驳!

三.众被告对我儿子的人身损害结果有过错,理应要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1.被告一、二、三提供的该疫苗《说明书》(质证4)叙述有短暂低热,局部稍有压痛感可自行缓解。可是,我儿子注射疫苗后当天就发生手肿胀痛,并伴有发烧和呕吐等不良反应。两天后又一直持续咽喉痛和不自主地用力眨眼睛及断续发烧至恶化住院,继而开始不停地抽搐和四肢痉挛乃至昏迷不醒。导致现在手脚变形而无法生活自理;说话不清、脾气暴燥而无法读书识字;经多家医院诊断是大脑中枢神经大幅度萎缩而高度影响智商和记忆能力倒退等严重的“脑膜炎后遗症”(证据1);智力残疾评定为二级(证据2),日后完全无法自食其力……请问这样的发展是可自行缓解吗?况且,该《说明书》完全没有标明已经为临床医学证实潜在的风险。
2.疫苗是非常特殊的生物制品(即药品本身的病毒),也就是身体外的一种异物和人为的产品。但被告五在接种疫苗前却完全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情况与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禁忌等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还有,《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均有执行本条例的责任义务。”第十三条规定:“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明确目的,且有够高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制品的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以确保工作质量。”第十四条规定:“预防接种前,要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尤其是过敏史,必要时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制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症者,一律不予接种。”
3、《执业医师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这种工作性质在可能给社会公众的人身和健康安全造成威胁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人员,都已明确要求他们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和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地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可见,接种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如实告知、详细询问和认真检查等,这是法律法规“应当为”的行为。因此,被告五作为专业接种人员本应当具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但是,被告五却没有按照法定的操作程序对我儿子实施接种。而且,被告五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又或者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自认为以往的接种史没事,就盲目地认为这一次也会没事,顶多希望可自行缓解。这种心理状态在被告五的举证和行为完全可以表现出来。正是由于被告五这种极不负责任的心理状态下给我儿子接种,以至发生了今天的恶果。所以,被告五对我儿子的损害事实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要件。并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4.对于整个接种人群来讲,被告五的过失也许并不必然造成每个人都产生与我儿子一样的后果。但是,对我儿子这个群体中的特殊个体而言,被告五的过失却必然造成我儿子残疾的恶果,所有的这一切都是被告五违反了接种规范造成的。而世界卫生组织的百万分之二的感染率是指正常情况下对整个接种人群而言。可违反了操作规范就不同而喻了,那将给单个个体造成绝对是百分之百的后果。而作为法院应当从我儿子这个个体出发而不是从整体,这种损害后果的产生对于我儿子而言是必然的。而且,法律法规之所以对预防接种做了若干规定,就是因为预防接种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若不依照规程操作,就有可能导致接种事故的发生。如果把操作规程当成一纸空文,那预防接种的神圣地方就不再是预防病毒的地方而是屠宰场了,反正按不按照规范操作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5.我儿子的法定义务就是预防接种,而没有义务、也没可能了解接种的一切禁忌。只有在专业的接种人员的询问引导下才可能向接种人员陈述自己的健康状况。你不问,别人怎会知道你想问什么呢?并且,询问了解和告知的法定义务是属于专业接种人员而不是我儿子。或者,就算假设我儿子的免疫功能稍有少许缺陷。可这也是以生俱来的,普通人根本无法识别那医学上的专业。所以,我儿子在此预防接种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被告五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学校是作育英才之神圣的摇篮!决非医院规范性的接种门诊,也没有相关的医疗抢救设备,更没有国家任何法律法规的行文可以在学校给学生集体接种。而被告五身为免疫接种的专业人员,本应当必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预知,绝对清楚按照规定须在规范的接种门诊为受种者接种。可被告五只图方便与更好获利,妄顾疫苗潜在的风险概率和受种者的安全隐患,公然去到学校给学生集体注射疫苗。更没有为学生们做好事前的检查和测量体温,只是一个跟着一个地草率注射,明显是违规操作。并且,接种当天已有多名学生出现了不良反应,学校也第一时间知会了被告五。然而,被告五却没有任何危机处理,只电告是正常反应及自认为多喝些开水可自行缓解。就这样白白断送了我儿子最佳的救治时机。若果,被告五当初能及时有效地解毒和处理隐患,尽早减少危害,相信我儿子决不会有今天如此毁灭性且令人滴血落泪的恶果。这是被告五置国家法律法规视为一纸空文!从而更加漠视了我儿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实在难以体现其医德何在!所以,被告五的行为实施是极大的违规故意,主观构成的违法行为完全成立,应负全部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四.被告一提供原审法院的答辩之《余荣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报告书》(质证6)简直是自行武断!
1、2006年3月6日,在区卫生局六楼会议室有八人(被告二的副主任李秀莺;区卫生局的李科长;古井镇的尹宝裕镇长;被告五的法人代表陈谓文院长;以及后来担任被告五的诉讼代理人、古井镇司法所的梁健开所长;与我儿子接种同批号疫苗后得病致残的病童谭洁仪父母和本人)。当时,被告二的副主任李秀莺非常急速地再三要求我们申请医学鉴定。可区卫生局业务股的李科长却说他们的职能只是作某间医院的护士打错针、医生开错药方和手术出了问题等查处。我们一事不在他们的行政范围,也有没这个能力处理。最后,要求我们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可4月5日区卫生局业务股的黄碧静股长致电我:“请到区卫生局取回你们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申请表及一切材料,理由是市卫生局不接受我们的呈交。原因是我们的级别低,不适宜受理,不如你们自己上交市卫生局。”次日,市卫生局又推说我们这样做不合规程而拒收。如此来来回回、反反复复的行政不作为,置一切申请材料还停留在我们的手中。就这样,可区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不知怎么会有我们的申请材料?竟然编织出如此既没有当事人申请的!又根本不符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法定程序,究竟内藏着什么玄机?相信任何人都心知肚明!然而,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十一.五”工作会议提到:“医药费昂贵,群众看病难,出现医疗事故,地方医学鉴定常常护短和偏帮医疗机构,这是屡次成为人民群众的矛盾。”他们这样顶风背着干,不是明摆着想草草了事与欺骗等等不作为吗!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了专家们闭门造车的一大改作——完全置我儿子的法律平台于践踏!更远甚于强盗所为的不耻!
2、假设我的申请曾经成立,相关部门也启动过鉴定程序。可是,职能部门本应有法可依却不遵守。
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九条:“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当根据受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鉴定组的人员由受种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受种方人员较多的,可以由受种方推选1-2名代表人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不出的,由医学会负责抽取。”
第二十条:“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受种者的亲属; (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四)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的陈述,对受种者进行医学检查。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可以根据专家鉴定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医学会组织鉴定时可以要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不提供则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二十四条:“专家鉴定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医学会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邀请的专家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可是,被告二的法人代表杨宪辉、副主任李秀莺等二人作为利益参与方,既是专家诊断组的组长和成员,又是疫苗供应和销售的主要责任人却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回避,反而没有我这个身为受种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象征公平起见的抽选。所以他们的不作为是极大的违法故意。或者,地位显赫、位高权重的专家们认为我连最起码的哄人形式的权利也不需要。可我是合法的中国公民,应该享有为2008年北京“奥运”喝彩的权利!可见,众被告提供的《诊断报告书》简直鬼话连篇,明显是儿子闯出祸老子判的“霸王条款”之翻版!所以,强烈请求贵院依据事实,依法彻底否决五被告上述的伪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五.被告一提供原审法院的答辩之《谭洁仪、余荣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会议纪要》(质证7)是直接骗人的数字游戏!
1、《会议》清楚指我儿子于2005年3月10日上午在学校接受被告五组织“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接种,于同年6月5日因“发热、咽痛两天、嗜睡半天”入院。非也,日期绝对错误!他是2005年3月11日中午接种,被告五的原始记录也是2005年3月11日接种,可《会议》怎么会把时间改写了?而且,《会议》对我儿子注射疫苗当天的及其连续性的不良反应过程却只字不提。这又是数度造假!
2、《诊断报告》称“疫苗本身不含活的病原体,不具感染性,与疫苗接种无关”。以“发病潜伏期一般是2至3天,最长10天,患儿是接种后3个月发病”;同时,又以“发病时间一般在接种疫苗后1周至1个月发生,平均潜伏期为10天左右,最早为5天”。这正是他们一般性的认为而推卸责任!但这个计算方法既迷糊又矛盾,3个月之久应是60天以上,并且,我儿子注射疫苗当天已有不良反应并一直断续至6月3日恶化住院,就算相距3月11日接种疫苗那天最迟的也才两个多月,至3个月还差8天吧!专家们的计算方法真差劲、真丢人,怎不觉得面红!他们想拉大时间差的目的和用意,显而易见的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3、我儿子从来没有做过头颅CT检查,但区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不知如何调查会有“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呢?而新会人民医院MRI检查(质证8)未见异常,谭洁仪的检查结果也是一样,可广州中山一院及南方医院的脑电图检查(证据4和5)都不约而同地显示出异常;而且,北京301医院MRI检查(证据6)和北京海军总医院都明确诊断(证据7)是“急性播散性脑炎”(脱髓鞘)。我真不明白,人体大脑本来指挥一切,但我儿子当时的病情这么严重,究竟是新会人民医院的MRI有存在它不足的地方呢?还是影像室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值得令人怀疑?若果这样,真与2007年8月9日《南方日报》爆光“齐二药”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连初一还没念完,从来没有学习过化学和医药方面的知识,也没有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化验员的上岗证也是领导从药监局“弄来”的而不相伯仲!
4、2002年4月4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医疗事故法定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是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三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也就是说医学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主要由本地区各个医院中的执业医生组成。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是这些专家之间,以及专家所属单位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甚至是说不清、道不明的联系和瓜葛。有些专家甚至就是出现医疗纠纷医院的领导。鉴定的主体由原来的父子关系变成了兄弟姐妹关系。并且,医疗单位、医疗人员与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又有着上下级的管理联系。而医学会虽然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但是其实际上也与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也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因此,由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则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而难以服人。
这种极不公正的鉴定,除前文所述外,以下再次完全体现在我们的身上。2006年2月,新会人民医院爆出全院200多名医生中,有140多人收取20多家医药品公司回佣1083万元之丑闻及该医院院长方机的腐败行为更令人咋舌!可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成员中,竟然有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李绍强;儿科主任林建国,两人绝对不会是该医院7成医药界败类行列之外!原因是他们身为全区规模最大,设备最精良的医院之科室的领导,也绝对不可能洁身自爱而同流却不合污!这样,他们还有什么资格稳坐专家之位而随声附和,早就应该引咎辞职了!因此,再次有力证明了众被告和一系列专家正在上演家喻户晓的《皇帝的新衣》之异曲同工的精彩演绎!

六.被告一提供原审法院的答辩之《关于余荣辉病例基本情况核实的报告》(质证9)辩称“调查组调查病房只有2人”是严重失实。
2005年6月7日,我儿子入住江门中心医院三楼儿科二区抢救室2床。同室3床的鹤山市的李文杰十四岁,同样是同年3月份在学校注射了“A群流脑疫苗后”至5月22日恶化入院,并确诊为“病毒性脑炎”。不久,由于负担不起昂贵的医疗费,不得不含泪出院。接着,新会区双水镇的谭洁仪十岁,6月13日二次住院并入住同室3床。同样是同年3月份在其就读的小学注射了同批号的“A群流脑疫苗”后恶化入院,也是确诊为“病毒性脑炎”。数天后从五楼ICU重症室转入住1床的恩平市第三小学学生孔明峰十一岁,也是同年3月份注射了“A群流脑疫苗”后至5月29日恶化入院,又是同样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因此,3张病床的病房是这样先后收住四病童。而台山市都斛镇的陈伟平十四岁,是后来我在其入住的广州市儿童医院互寻相识,也是同年3月份注射了“A群流脑疫苗”后至5月26日恶化入院,同样是确诊为“病毒性脑炎”;会城灵镇的梁嘉怡也是相互寻访认识,并得知她在2003年8月份注射了“乙脑”疫苗后恶化住院,同样是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因此,众被告的调查组显然是“上午来,下午走,中午一餐酒”的官老爷作风,或在豪华酒店里纸醉金迷下写成虚假而失实的《调查报告》来掩盖一切。想以此来降低与世界卫生组织接种疫苗后百万分之二的感染率!可是,新会区当年的人口总数才只有75万多人,其目的显然就是玩弄数字游戏!

七.众被告提供原审法院的答辩之《药品进出库》的记录十分混乱且矛盾百出!
被告三的《药品入库单》(质证10),显示其于2005年2月24日从被告四处购入被告一的产品5000支;《药品出库单》(质证11)显示于05年2月28日已分发给被告二并领用1000支和200支。可被告二提供的《新会区疾病控制中心药库单》(质证12)却显示其于05年3月3日才从被告三处购入该批产品1000支和200支。然而,被告二又提供的《卫生材料领用(调拨)单》(质证13)却显示被告五于2005年3月30日领用该产品1000支。但被告五只是新会区其中一个镇的卫生院竟然用这么大的比率。而且,被告五是2005年3月11日在背坑小学给我儿子免疫接种其销售的产品。这样,我们该相信哪份记录是真?明显是众被告自相矛盾地临时编造出来的!所以,几次调查组的所谓核实调查,全是吃屎屙饭,一派胡言!
 
八.被告一提供原审法院的答辩之被告四《关于江门市一起接种流脑疫苗后家长投诉的调查报告》的文件(质证14)简直是谎谬至极!
清楚记得2005年6月29日下午我们住院期间,被告二、三、五及双水镇防保科等一行人来到市中心医院二楼儿科会议室与我们激辩至晚上6时22分才离开。此时,早已过了公务员的下班时间。(卫生部强调,鉴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原因很复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调查诊断需要时间,不会马上得出结论。)可被告四的调查报告却能够“跨越时空” ,竟然于当天 “时光倒流”地称其是根据被告三的调查报告及组织专家讨论,而且又没有任何专家签名的调查报告(其署名日期是2005年6月29日),马上认定患儿与疫苗无关。殊不知被告三的调查报告却是2006年5月25日才形成的;而众被告多份的所谓调查报告最早形成的是被告二2005年12月12日《关于余荣辉病例的调查报告》(质证15)。这样一个还未受孕,尚需“怀胎十月”的专案调查,被告四竟然如此神通广大地未卜先知。难怪该中心当年的原所长罗耀星及疫苗组原组长蔡汉港等10人那“英雄未路”的疫苗受贿案如此震惊全国……原因是被告四既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权威鉴定机构,又是销售疫苗的既得利益方。由此,众被告的调查报告向壁造虚和黑箱作业,是极其严重的伪造证据罪!
 
九.被告四提供原审法院的答辩之《温度记录表》(质证16)是严重造假与违法的事实,又是何等的雷人!!!
1、被告四在一审法院庭审时才呈交唯一的、又仅有一纸页码的冷库《温度记录表》,可其登记显示2005年2月全月均为一人:陈跃。这明显违背常理,该人绝不可能在整个春节期间(2月9日为大年初一)一人值班。而更荒谬的是,该份材料竟然录得2月29日和30日(全世界的公历当年2月份只有28天)的温度均为2°C的黑色笑话!一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然伪造证据到了如此明目张胆的地步,夫复何言!被告四这般嚣张与傲慢的行为,不仅漠视我儿子的一切不幸为草芥;更加极度蔑视国家神圣的法典和人民法院的庄严于无形,简直堪称是当代霸王之典范!可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竟然袒护被告四是“存有瑕疵”,从而免除了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实在令人对我国当今的司法感到无限绝望与悲哀!
2、被告四的法人代表:邓峰,该中心主任。还有副主任骆雄才,2008年5月3日,因涉嫌经济违纪等严重问题,被省纪检双规。这时,我们才恍然大悟,完全明白原来有如此诸多的造假,源头是出于这些主管全省防疫系统的严重腐败!
 
十.众被告提供两审法院的答辩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范徐丽泰来信反映问题的复函》(质证17)根本是无中生有的谎言!
2005年9月20日,我儿子虽从广州中山一医出院回家,但儿子小便还时有失禁,大便也一直需用开塞露帮助。所以,我放下生计,一直长时间形影不离地搀扶他,一步一拐又一跌地学走路,且话语不停地教他学发音;还不时一段又一段地讲述以往的趣事来引发他一点点的笑容;又天天背扶参半着他重复走访每一个可以去的地方,遥望着他前不久的老师和同学,目的是希望他稍有少许的依稀;在家又不厌其烦地想尽办法来引导他,希望能够尽快恢复他那将掉失落的自信,勇敢地步出家门,以免困坐家中而渐有自闭的倾向,从而祈盼他可以再次融洽同龄人的梦乡;每个月还要艰辛地背带着他远赴百里之遥的广州中山一医复诊治疗;还要无时无刻地含泪强忍儿子病后那“恶语伤人六月寒”的种种坏脾气……这一切的一切,村里人都看在眼里,更酸在心头,同情与怜悯之声及慰问之语络绎不绝!
故此,2006年8月22日首次去北京卫生部上访之前,我从未去过北京,直至今天也从来没有向卫生部写过任何一封信件。所以,我绝对没有于2005年11月23日前“曾多次通过来信、来访卫生部反映问题”!这是卫生部办公厅厚颜无耻地把根本无中生有的谎言开到香港,极其错误地欺骗十届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女士。而且,省、市、区关于我儿子最早的调查报告是2005年12月25日才形成的。可见,卫生部作为卫生部门最高的领导机构,竟然编织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相反,是同样注射疫苗后得病的病童梁嘉怡的父亲,在此期间确有多次去信卫生部。而且,还不远万里从家中独自骑自行车,满怀无限的心酸和愤慨地穿洲过省,历时37天(2005年5月4日,只身离家出发,至6月10日到达北京天安门)才好不容易去到了卫生部信访,从而谱写了天地也为之动容的泪歌!可那时我们彼此还未相互认识。因此,铁证的事实更加有力印证了众被告不论黑白也是照抄不误,且毫不忌讳地造假连场。面对他们这样如斯,我确实泪干肠断而无话可说!。

公正严明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念书不多,更不懂医学。可我们走到现在这一步,能够站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与如此强大的权贵分庭抗礼,实属不易!
众所明白:我儿子那铁板钉钉的事实,都是众被告的“恩赐”和他们各种方方面面且不为人知及妙不可言的因素等,才导致我们无比可怕的今天和无尽的痛苦;才致使我们美满和快乐、正常和安稳的家庭陷入灾难性的困境和双亲自杀身亡的悲剧!更甚者是我儿子无法接受普通教育、无法面对以后来自社会及同龄人的种种压力。而且,还极大影响了我儿子将来的就业、婚姻和生活等严峻的问题。这种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将是终生无法消弭的……一切的一切,确实令人发指与汗颜!
可是,卫生部及省、市、区主管防疫系统的官员怕死,怕负责任,怕自己花钱买来的官像他们的顶头上司罗耀星和地位显赫的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等人那样成为阶下囚,一切化为乌有;更惧怕整个防疫系统因此而带来广泛的负面影响难辞其究。于是,五被告以庞大的关系网,百词砌辩、连同一气、互订攻守同盟;又以高姿态的优哉游哉和不屑一顾地胡乱编写虚假的《调查报告》及根本不成立的《诊断报告》来瞒骗世人。并残忍地要我们个体独自承担和牺牲——这是极为明显的强弱悬殊的又一表像!
我不说我儿子本应将会是一个鹤立鸡群,出类拔萃的可造之才。但他还未注射疫苗前的的确确曾是身体健康、品德优良、成绩优秀的在校学生。并且,于2005度荣获江门市第一届小学生“作文大王”杯比赛古井镇一等奖的《荣誉证书》(证据8)——这在学习和环境条件有限的农村学校实在是少见的!可惜,他的得奖作品《救救地球》现在已经永远地成为了他的绝笔!可见,众被告造成我儿子永久不可磨灭的伤害是一生一世的毁灭!是任何一个家庭都无法扛受!然而,二审法院仅仅判决被告一9万元和被告五3万元补偿金。这不但无法弥补我儿子的精神损失,就是对我儿子本身的治疗费用也是远远不足够。更何况还有我儿子巨额的后续治疗费及以后的生活费;还有他爷爷和奶奶两个活生生的生命之悲壮;还有我夫妻二人那不由自主地痉挛和撕心裂肺的疼痛……可两审法院公然屈从于强权而枉法裁判!实则是让五被告可以免责,并能够黯然违心地抽身离开!试问,现代推崇的法治社会的人权和公理、和谐与稳定何以见得?太阳的光辉及公民的尊严又如何体现?!而且,我们新会区的谭洁仪和梁嘉怡的疫苗系列案也是一模一样的判决结果。因此,我们誓死不服!
综上所述,由于两级法院审理全面错误,对事实认定不清,判决依据有误,导致我儿子的利益严重受损,以致作为已经影响一个花季少年一生的判决不该如此草率,亦明显缺乏公正性,确实令人痛心疾首!其次,五被告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均已得到一定利益,且有以上诸多违法违规与造假及玩忽职守等关联性。因此,五被告因产品缺陷共同构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故意是完全成立,须负一切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恳请高院能够依据事实,允分考虑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和法律保护受害人的民法精神,彰显律法之公允依法改判,完全支持当事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完全支持当事人另外追加五被告100万元人民币的惩罚性赔偿;并彻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予以重罚!以此警醒和约束制药企业主和卫生事业单位牢记违法的巨大代价;以致加强其自律和社会责任感;以期为以后的孩子们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一个更安全、更人道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余同安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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