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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河南郑州:一起两性没有接触的强奸案         ★★★
[组图]河南郑州:一起两性没有接触的强奸案
作者:原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12-08 09:49

(民生观察志愿者原野采访报道)祝新利,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外语学院学生,户籍为郑州市金水区原田路16号院8号楼16号。

 

祝新利2007年12月份在郑州市南阳路学开车时,认识一个商水县一个叫马佳的女孩。后因马佳与其养母李小好对祝新利进行敲诈未果,进而诬告祝新利强奸马佳,使祝新利被收益关押,至今冤在狱中。

 

祝新利是北京外语学院学生。2007年12月份放假在郑州市南阳路学开车的时候认识商水籍女孩马佳。此后马佳每日都会打电话给祝新利。为回避马佳纠缠,祝新利让其女友回去相伴一段日子,祝新利的女友刚走,于2008年1月4日晚22时许,马佳打电话给祝新利,说其母非生母,而是养母,因和养母有些摩擦心里不痛快,想找祝新利说说话,到祝新利那里坐坐。祝新利怜其情形。未多做考虑,答应了马佳的请求,让其到了住处。

 

祝新利认为原本正当朋友间的相处聊天,没想到却给他惹来大麻烦。

 

第二天,马佳养母李小好,找到祝新利,向祝新利所要钱财,被祝新利拒绝,两人产生纠纷。祝新利厌恶其敲诈行径,也是年轻人做事只凭一腔热血,祝新利拉着李小好去派出所控其敲诈。两个人拉扯着到了派出所,李小好反口诬告祝新利强奸其养女马佳。办案人员未做调查,仅凭主观判断就将祝新利扣押并施予暴力,逼迫祝新利承认根本不存在的强奸事实。祝新利对于自己未实施过的行为不予违心承认,被当时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至昏。

 

当祝新利从昏迷中醒来时,办案人员对其说签个字就可以走了。祝新利当时觉得自己没有做什么违法越轨之事,无缘无故的挨顿揍,被打得有些神志不清,为了赶紧离开是非之地,对办案人员拿来的东西未做细看,随手就在办案人员拿来的一个记录本上签了字。

 

事实并非祝新利所料的那样签字后就可以回家,而是在他签完字后被送到看守所予以关押。后来被济惠区检察院以强奸的罪名起诉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在此阶段,办案人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和第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的规定,而是直接凭借其主观判断贸然定性,通过刑讯逼供的方法和手段让祝新利承认他们所认为的犯罪的事实。

 

法院鉴定结果科学的真实的证明了祝新利与马佳之间根本就没有性行为发生。

 

祝新利与马佳本来就是朋友,又经常联系,2008年1月4日晚22时许是马佳主动给祝新利打的电话,说其无聊委屈找祝新利说说话,俩个人当时完全时正常的朋友交往,根据事后的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祝新利与马佳之间并没有性接触。

 

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郑)鉴(物证)字(2008)317号鉴定结论,共有四项鉴定结果。

 

两份卫生纸上残留物质鉴定结果。

 

1、根据送检的两份卫生纸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是两份送检的卫生纸上分别有祝新利的精斑和马佳的人体DNA物质。如果祝新利和马佳之间有性行为的话,两人的分泌物应该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份卫生纸上,而不是分别出现在送检的两份卫生纸上。需要说明的是,祝新利和其女友已经同居,遗留有祝新利精斑的卫生纸是马佳在其女友刚走的情况下从祝新利内的垃圾篓内捡取得。由此可见李小好与马佳这对养母女二人对祝新利的敲诈勒索是有预谋的。

 

2、一份马佳阴道提取物鉴定结果。

 

送检的马佳阴道试纸上未检出人之精斑。如果祝新利与马佳有性行为,马甲的阴道内应该残留有祝新利的精斑分泌物,而事实上,鉴定结果证明,马佳的阴道内根本就不存在男性的精斑分泌物,也就是证明在此前在马佳身上根本就没有性行为发生,进一步可以得出结论,祝新利和马佳之间根本就没有发生性行为。

 

3、一份马佳贴身内裤鉴定结果。

 

送检的红色内裤裆部未检出人之精斑。送检的红色内裤系马佳当时穿的贴身内裤,作为贴身衣物,沾染自身的分泌物是最正常不过的,在自身和他人有过性行为后,从身体内部排泄出的分泌残留物会随着马佳的自身代谢过程排出体外一部分,排出的分泌物沾染到内裤上通过现代的科学技术鉴定,完全可以鉴定出衣物上沾染的人体染色体的属性,而该鉴定结果证明的是马佳体内没有祝新利精斑的存在,由此进一步可以得出结论,祝新利和马佳之间根本就没有性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强奸罪属于行为结果犯,其构成要素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受害人施以暴力,对其进行性侵犯,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对提取的受害人阴道分泌物以及贴身内衣上所遗留的相关分泌物的法医鉴定,以及和对嫌疑人的分泌物进行对比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通过以上的鉴定结果,可以看出,祝新利与马佳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性行为,更无法证明祝新利犯有强奸行为。

 

因祝新利与马佳的相处时无仍和暴力和越轨行为,定祝新利强奸严重与事实不符,有些牵强附会。但因敲诈勒索财务没能得逞,为能够牵强的给祝新利定罪,陷其于万劫不复,李小好通过改小马佳实际年龄的做法,来给其的诬告的所谓的“祝新利强奸马佳”的行为正名。

 

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身份年龄的证明,以其持有的身份证明为准,没身份证明的以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这样把公民年龄证明的效力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是不能随便与已更改的。

 

关于一审判决中提到的有关马佳的年龄问题。

 

由于马佳当时没有身份证明,只能以其在户籍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户籍管理机关又专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该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及其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型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籍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盖章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而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马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潭庄派出所,2000年3月1日登记的《常用人口登记表》明确记载马佳的出生日期为:1992年7月20日,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9207202921.

 

关于案卷中应该有但是却遗失的《户口簿》。与马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潭庄派出所2000年3月1日登记的《常用人口登记表》相对应的《户口簿》。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驻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马佳的实际年龄及其与李小好的养母女关系证明文件《户口簿》本应该随卷而行,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祝新利的辩护人却没有看到。

 

侦查机关调对马佳实际年龄的调查结果。

 

侦查机关与2008年1月10日在人民公安网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也明确记载:马佳的出生日期为1992年7月20日,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9207202921.

 

骨龄鉴定马佳实际年龄。2008年1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委托河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所做的《骨龄鉴定证明》,从马佳的骨龄鉴定结果上也可以证明其出生日期是1992年7月20日。

 

一审判决认定马佳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7月20日,与事实相驳。为能够给祝新利定罪,李小好纠缠于其同马佳的养母女关系,在事发后通过各种渠道制造假证,并通过修改马佳的出生日期的做法,以马佳不满十四周岁是幼女为由,陷害祝新利。

 

户籍所在地的无效证明。马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潭庄派出所不知处于何种原因,为了证明马佳出生于1995年,先后向侦查机关出具了六份证明材料,不仅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在事实上更是毫无根据。有伪证之嫌疑。

 

改小年龄不惜余力。关于马佳的养母李小好提供虚假的1998年1月1日签发的《户口簿》。

 

首先,该《户口簿》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公安机关存档,马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潭庄派出所于2008年7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没有与该《户口簿》与之相对应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存档。其次,该《户口簿》记载马佳的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9507203088和其兄马超的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830525291X,这两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是18位数,而我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实行18为数编码是从1999年10月1号才开始实行的。(详见《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省份证号码制度的决定》规定“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由此可以推断出,李小好提供的这本1998年签发的《户口簿》是虚假的、违法的,应属于伪证。其三,国家法律规定公民只有一个身份证编码,而本案发生后,马佳先后出现了并拥有了三个完全不同的身份证编码。分别为:412723199207202921、412723199507203088和411623199507202943.

 

四、多个出生日期不一,针对马佳是抱养、领养、还是拾遗,众口不一,无法确定。针对马佳的由来身为养母的李小好及其找寻的所有证人都无法自圆其说,那么马佳与李小好究竟是种什么样的关系,让人怀疑,不能排除其合伙敲诈的可能。

 

五、一审判决严重失实,二审法院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重新审判至今没有结果。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后,祝新利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依然维持原判。

 

因为认为儿子的案件是冤枉的,董丽将家中原有的四室一厅的房子和一辆丰田皇冠全部卖了用来打官司,但是钱花光了儿子也没出狱。董丽因上访,曾先后于2008年9月、2009年5月、2009年9月被当地多次软禁。2009年11月20日,董丽来到北京上访,因为没钱,眼睛已经哭瞎的她只好在街头露宿,靠乞讨为生。更让董丽难以相信的是,儿子的下落时她在半年后打110报警才得知的,当地将她儿子抓起来一直都没告诉她。

 

郑州市法院审判长常成:0371——69521417

 

厅长郭保安:0371——69521426

 

厅长孟沛:0371——69521427

 

                                                  

                                                   2009-12

 

正在北京上访祝新利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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