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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状告公安二审败诉 对中国法制改善和公正无望         ★★★
刘艳状告公安二审败诉 对中国法制改善和公正无望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7-21 20:59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1消息:今天下午5点刘艳状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代理人彭中林,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刘艳刘艳状告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对此,代理人彭中林表示:对中国的法制的改善和公正,不抱希望,判决明显极为不公,中国司法制度,民告官几乎没有胜诉的。
刘艳和彭中林都是因遭到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侵害十几年而控告十几年,对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及官员等违法侵害至今没有纠正、查处、解决。
 
江苏徐州访民刘艳因2013年11月10日在久敬庄遭到不明身份两男抢夺其挎包及挎包内的身份证和几十元钱,经北京市110报警,北京丰台公安分局警察出警到了案发现场及处警时,警察询问刘艳案发情况,刘艳明确向案发现场出警民警报案称(已向法院提交并经质证的刘艳手机现场录音、录像):“民警:什么时候的事啊?刘艳:应该是在二十多分钟前吧。”“民警:这个应该出在你那个屋吧?刘艳:啊。民警:哪怎么没进去啊?刘艳:当时报了案,好像出来平电脑啦。刘艳:接了,那两个人我不认识,说等来人来接,出来晒太阳,他们都冷,我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呢,然后,包呐,他们拽了两次,(包带)链子都拽坏了,好不容易修好了,所有东西他们拿了,谁拿的我不知道,身份证和钱不见了。”“民警:你那个多少钱?刘艳:几十块钱,钱无所谓,当时就是发生在没了。民警:不可能拿你钱,就拿身份证。”
    刘艳向出警民警提出要求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办案民警去调取了发现场监控录像,但拒绝刘艳看现场监控录像:“刘艳:那能不能让我看一下录像?”“民警:你不能看,你怎么能看?能让你进吗?”
出警民警调查违法嫌疑人后回来告诉报警和报案人刘艳称(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民警:今天我问呐,人家说没拿。刘艳:凭什么没拿?他要拿了,他会承认?他抢了我包,抢了两次,被我拽回来了,把我这抢走了,这个抢走,把我东西…”。
    最后刘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刘艳:我要看一下你警号。民警:你啊,我告诉你,我不给你警官证,你哪那么多事?出去,出去。刘艳:他们110说,是谁处理的?给他们说啊。民警:说,赶紧说,你说,你说,这有警号,你赶紧看,真有毛病。刘艳:我不知道你警号,领导,笔录也没有,,,,,”。上述录音录像及电话记录等几十分证据,证据确凿,法院关于回避,只字不谈。
刘艳在案发当天及之后一个多月几十次通过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平台转)督察部门和被告丰台公安分局督察室提出投诉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毫无作用、希望。
被告丰台公安分局除出警随便询问违法嫌疑人外,没有依法传唤嫌疑人和制作笔录、没有给被侵害人制作笔录、没有依法做出是否调查案件等任何书面文书,没有依法和按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嫌疑人和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归还被抢夺的身份证等财物履行法定职责。
    刘艳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公安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同一审丰台法院上下一样,故意对北京公安是否违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故意违法“断章取义”、故意“缺失”“回避”上述报警与报案事实及经质证证据、铁证,一、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认为被告分局“民警出警”了,就是履行完职责;二、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不可回避的)必须的询问原告报案案发情况,故意“缺失”“回避”,作出不公正判决。
    除上述确凿证据外,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没有;原告十几次向被告督察部门投诉:“原告钱和身份证被抢夺”的报警报案、投诉依据,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认定原告钱和身份证是被他人抢夺的报警报案事实与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据,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等等。法院违法采用被告违法不制作文书、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违法、不真实的报警服务台记录表派生证据(不提供报警录音证据),且违背《110接出警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事实,作出不公正判决。
以下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1消息:今天下午5点刘艳状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代理人彭中林,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刘艳刘艳状告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对此,代理人彭中林表示:对中国的法制的改善和公正,不抱希望,判决明显极为不公,中国司法制度,民告官几乎没有胜诉的。
刘艳和彭中林都是因遭到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侵害十几年而控告十几年,对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及官员等违法侵害至今没有纠正、查处、解决。
 
江苏徐州访民刘艳因2013年11月10日在久敬庄遭到不明身份两男抢夺其挎包及挎包内的身份证和几十元钱,经北京市110报警,北京丰台公安分局警察出警到了案发现场及处警时,警察询问刘艳案发情况,刘艳明确向案发现场出警民警报案称(已向法院提交并经质证的刘艳手机现场录音、录像):“民警:什么时候的事啊?刘艳:应该是在二十多分钟前吧。”“民警:这个应该出在你那个屋吧?刘艳:啊。民警:哪怎么没进去啊?刘艳:当时报了案,好像出来平电脑啦。刘艳:接了,那两个人我不认识,说等来人来接,出来晒太阳,他们都冷,我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呢,然后,包呐,他们拽了两次,(包带)链子都拽坏了,好不容易修好了,所有东西他们拿了,谁拿的我不知道,身份证和钱不见了。”“民警:你那个多少钱?刘艳:几十块钱,钱无所谓,当时就是发生在没了。民警:不可能拿你钱,就拿身份证。”
    刘艳向出警民警提出要求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办案民警去调取了发现场监控录像,但拒绝刘艳看现场监控录像:“刘艳:那能不能让我看一下录像?”“民警:你不能看,你怎么能看?能让你进吗?”
出警民警调查违法嫌疑人后回来告诉报警和报案人刘艳称(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民警:今天我问呐,人家说没拿。刘艳:凭什么没拿?他要拿了,他会承认?他抢了我包,抢了两次,被我拽回来了,把我这抢走了,这个抢走,把我东西…”。
    最后刘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刘艳:我要看一下你警号。民警:你啊,我告诉你,我不给你警官证,你哪那么多事?出去,出去。刘艳:他们110说,是谁处理的?给他们说啊。民警:说,赶紧说,你说,你说,这有警号,你赶紧看,真有毛病。刘艳:我不知道你警号,领导,笔录也没有,,,,,”。上述录音录像及电话记录等几十分证据,证据确凿,法院关于回避,只字不谈。
刘艳在案发当天及之后一个多月几十次通过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平台转)督察部门和被告丰台公安分局督察室提出投诉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毫无作用、希望。
被告丰台公安分局除出警随便询问违法嫌疑人外,没有依法传唤嫌疑人和制作笔录、没有给被侵害人制作笔录、没有依法做出是否调查案件等任何书面文书,没有依法和按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嫌疑人和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归还被抢夺的身份证等财物履行法定职责。
    刘艳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公安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同一审丰台法院上下一样,故意对北京公安是否违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故意违法“断章取义”、故意“缺失”“回避”上述报警与报案事实及经质证证据、铁证,一、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认为被告分局“民警出警”了,就是履行完职责;二、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不可回避的)必须的询问原告报案案发情况,故意“缺失”“回避”,作出不公正判决。
    除上述确凿证据外,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没有;原告十几次向被告督察部门投诉:“原告钱和身份证被抢夺”的报警报案、投诉依据,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认定原告钱和身份证是被他人抢夺的报警报案事实与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据,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等等。法院违法采用被告违法不制作文书、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违法、不真实的报警服务台记录表派生证据(不提供报警录音证据),且违背《110接出警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事实,作出不公正判决。
以下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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