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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离(在)岗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诉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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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离(在)岗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诉求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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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民办代课幼儿教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01-20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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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 我们是在岗的代课教师及已离岗的民办、代课教师(含有证、无证的,1986年底以前和1986年底后参加工作到“双清”被清退的民办和代课教师、企办学校离岗的职工教师、幼儿教师)。
依据《宪法》《劳动法》《教师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依据国发1988年100号,1997年32号,四部委2011年8号等文件提出以下诉求:
一、一部分含冤下岗的工作时间比较长的合格教师到退休时要求按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办理。
二、一部分工作时间比较长的合格教师按民办教师退养待遇办理.
三、一部分合格教师纳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对在岗的合格教师通过考试或考核给纳入公办教师。
五、对其他部分的教师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教龄算工龄,96年之前视同缴费,在岗期间个人承担百分之八。
六、因政策性迁移、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至外省的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户口所在地申报解决。
七、对已逝教师的配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八、无论参加了哪种养老保险,凡是自己缴费的下岗教师,都应和其他教师一样,享受各级政府的政策待遇。
备注:(《教师法》规定具备相应学历的公民就具备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资格试用期超过三年胜任者为合格教师。)
全国离(在)岗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维权代表
2016-年1月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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