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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兟侵害英雄烈⼠名誉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
高兟侵害英雄烈⼠名誉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08-25 22:01
【民生观察2026年8月25日消息】今日,著名艺术家高兟被河北省三河市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罪判刑3年。高兟的三哥和五弟旁听,而美国使馆派人参加旁听被拒。

2024年8月26日著名艺术家高兟(高氏兄弟哥哥)回国探亲时被以涉嫌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罪刑事拘留。后遭批捕,起诉。2025年12月14日,高兟案律师申请取保被驳回,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本案2026年3月30日在三河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当局不允许家属旁听,未宣判。今日宣判,其获刑3年,刑期至2027年8月25日。

高兟被捕后,旅居英国的作家马建发起了全球联署声援活动,呼吁当局立即释放高兟。该联署活动已经获得近两百名作家和艺术家的签名支持。目前其妻子仍遭边控,由于所谓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理由,不能离开中国。而他们七岁的儿子,系美国公民,仍然无法返回纽约上学。

高兟:1956年5月10日出生,山东省济南市人,中国著名雕塑艺术家,旅美学者,异议人士,中国在押政治犯。

早期,曾因其高氏家族在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遭受灭顶之灾,其父于1968年“文化大革命”最激烈之际被迫害致死,遂在其兄弟二人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了深刻的阴影;改革开放之后,其与胞弟高强(人称“高氏兄弟”)逐渐成为中国最著名的艺术家之一,其二人的政治立场在他们的作品中留下了坚定、明晰的印记;自1985年起,高氏兄弟开始一起合作,致力于从事绘画、装置、行为、摄影等艺术活动,但因其雕塑和绘画作品常涉及敏感的政治议题,尽管其兄弟二人认为这仅是其在从事艺术过程中表达对社会的看法,却触碰到中共当局的敏感脆弱的神经;1989年2月,因在北京参加艺术展期间,其在方励之给邓小平的公开信上签名,遂被中共当局当作政治异见人士遭到监控,致其兄弟二人1989年—2003年期间出国一直遭边控,直至2004年才被解禁;自2012年习近平主政以来,因当局不断强化对国内异议人士及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加强管控,尤其是2018年4月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旨在追究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事实的公民的法律责任,并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起,其兄弟二人因多年合作创作的《枪决基督》、《毛小姐系列》、《下跪忏悔的毛》等雕塑作品,即成为当局需要强力打击的对象;
2024年8月26日,因其回国探亲,遂被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警方以涉嫌“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从其个人燕郊工作室带走刑拘,自此失联;后其妻儿因受株连而遭禁止出国,家人寻求美国驻华使馆协助亦遭警方拦阻;其作品、家产及工作室均被封锁,其友人及帮助他的人均被禁声或写保证书;同年10月7日,其艺术同行兼友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疑称,应已被检察院正式批捕;后其案被当地三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又移交至三河市法院审查,并建议对其量刑3年;2025年8月16日获悉,其案即将开庭,却又一直延审;2026年3月30日,其案在三河市法院正式闭门审讯,家人及欧盟代表要求旁听均遭拒绝;其案已引发国际关注,美国人权基金会、国际特赦组织及逾两万签名联署均要求中国政府将其释放。2026年8月25日上午,高兟被河北省三河市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罪判刑3年,刑期至2027年8月25日。

目前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高各庄村西,邮政编码:065201)。

河北省三河市⼈⺠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5)冀1082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检察院。
被告⼈⾼兟,男,汉族,1956年5⽉10⽇出⽣于⼭东省济南市,公⺠身份号码370105195605102119,中专⽂化,济南市美术馆(济南画院)退休⼈员,户籍所在地⼭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路2号,捕前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燕郊国际产业基地(以下统称百世⾦⾕⼯业园)7A。2024年8⽉26⽇因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9⽇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辩护⼈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三河市⼈⺠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2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犯侵害英雄烈⼠名誉罪,于2025年6⽉1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普通程序,于2026年3⽉24⽇召开庭前会议。因本案涉及个⼈隐私,于同年3⽉30⽇不公开开庭进⾏了审理。三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出庭⽀持公诉,

被告⼈⾼兟及其辩护⼈莫少平、马纲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廊坊市中级⼈⺠法院批准、最⾼⼈⺠法院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三河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2009年间,被告⼈⾼兟因对前国家领导⼈⼼怀怨恨,遂伙同他⼈,在北京市798艺术区⼯作室内,恶意制作⼤量歪曲、丑化前国家领导⼈英雄形象的雕塑,并以“⾼⽒兄弟”的名义运往境外展出、接受采访报道。此后,⾼兟将上述雕塑陆续搬运⾄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业园7A⼚房存放。

2013年⾄2024年,被告⼈⾼兟除伙同他⼈将含有上述雕塑内容的图⽂信息上传⾄X平台进⾏⽹络传播外,还授权他⼈将雕塑图⽚作为书籍封⾯使⽤,并参加相关颁奖仪式。⾄今,相关信息仍在⽹络上被⼤量转载、传播,严重害了前国家领导⼈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证⾔、被告⼈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兟通过制作歪曲、丑化前国家领导⼈雕塑并加以传播的⽅式害英雄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其⾏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九条之⼀的规定,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名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辩称涉案雕塑原型并⾮前国家领导⼈,涉案雕塑没有歪曲、丑化现象;其制作涉案雕塑原因并⾮⼼怀怨恨;其未授权他⼈使⽤涉案雕塑图⽚作为书籍封⾯,亦未将含有涉案雕塑内容的图⽂信息上传⾄X平台,其⾏为不构成侵害英雄烈⼠名誉罪。

被告⼈⾼兟的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
起诉指控涉案雕塑的数量不清;认定被告⼈⾼兟将含有涉案雕塑内容的图⽂上传到X平台进⾏⽹络传播,授权他⼈将涉案雕塑图⽚作为书籍封⾯使⽤的证据不⾜;认定涉案雕塑歪曲、丑化前国家领导⼈英雄形象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不⾜;指控歪曲、丑化前国家领导⼈英雄形象缺乏客观的艺术评定依据,被告⼈⾼兟供述其创作的涉案雕塑并不特指前国家领导⼈;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取得的电⼦数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

2.本案法律适⽤错误。
被告⼈⾼兟创作涉案雕塑的⾏为发⽣在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罪罪名增设之前,即使构成犯罪,该⾏为已超过刑法追诉时效,且存放涉案雕塑的⾏为发⽣在犯罪既遂之后,不是犯罪⾏为的继续;被告⼈⾼兟享有⽂学艺术创作⾃由的宪法性权利,不应认定为犯罪;公诉机关将涉案雕塑歪曲、丑化前国家领导⼈指控为法律规定的以其他⽅式侵害英雄烈⼠名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涉案雕塑仅在境外⽹络中传播,境外⽹络信息未传导⾄国内,对现实社会未产⽣法益侵害,涉案雕塑的影响仅限⼩范围艺术圈,不具有刑事危害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3.被告⼈⾼兟的⾏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

经审理查明,2005年⾄2009年间,被告⼈⾼兟为泄私愤,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798艺术区⼯作室内,伙同他⼈以突出⽑泽东主席的显著特征,刻意丑化其形象的⽅式,制作了名为“忏悔”等三个系列的雕塑。2010年⾄2013年间,⾼兟通过分解运输出境或境外复制等⽅式在境外展出上述雕塑。2013年⾄2024年间,⾼兟伙同他⼈使⽤其境外X(原Twitter)平台账号持续宣传含有上述雕塑内容的图⽂信息。2023年⾄2024年间,⾼兟授权他⼈将雕塑图⽚作为书籍封⾯使⽤,并参加相关颁奖仪式。⾄今,涉案雕塑图⽂信息仍在互联⽹中扩散,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了⽑泽东主席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兟陆续将上述雕塑运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业园7A⼚房内存放。2024年8⽉26⽇,三河市公安局⺠警在该处将⾼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证实:
1.证⼈证⾔
(1)证⼈赵雅良(⾼兟前妻)的证⾔证明,涉案雕塑为⾼兟和⾼强共同创作,燕郊开发区百世⾦⾕⼯业园7A是⾼强和⾼兟共同出资购买,⾼兟在境外参加过宴会并发⾔。
(2)证⼈⾼⾟(⾼兟三哥)、⾼安(⾼兟⼆哥)的证⾔证明,⾼兟制作涉案雕塑的原因及⾼兟的⼯作经历。
2.⾼兟个⼈⼈事档案、济南市美术馆(济南画院)出具的证明、关于⾼兟退休⼯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兟银⾏卡流⽔证明,⾼兟为济南市美术馆(济南画院)退休⼈员,⾼兟的家庭情况及⼯作经历,⾼兟前往境外参展情况。
3.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院内房屋租赁材料、关于购买百世⾦⾕⼯业园7A的情况说明、百世⾦⾕⼯业园7A⼚房合同及相关材料、三河市锐艺商贸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内资企业登记表、
百世⾦⾕⼯业园7A⽅位示意图、现场照⽚证明,⾼兟租赁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798艺术区⼯作室的情况,⾼兟及其弟弟⾼强共同缴纳百世⾦⾕⼯业园7A购房款,并以此地为住所地注册成⽴三河市锐艺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在此处存放涉案雕塑的情况。
4.三河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情况说明证明,三河市公安局对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业园7A、⼭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路28号1号楼3单元101号进⾏搜查,并依法扣押涉案雕塑、含有涉案雕塑图⽚的书籍等物品。
5.电⼦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数据固定清单、远程固定证
据截图和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络远程提取固定证据的情况说明、关于补充侦查互联⽹电⼦数据远程提取的情况说明等证明,X平台中涉案雕塑图⽂信息的浏览情况,⾼兟涉案账号发布的图⽂信息的浏览情况,涉案雕塑图⽚在境外⽹络传播情况,涉案雕塑在境外展览情况,相关书籍使⽤涉案雕塑图⽚的情况。
6.⾼兟参加颁奖仪式视频证明,2024年2⽉,⾼兟在境外出席涉案雕塑图⽚颁奖仪式及领奖并发表获奖感⾔的过程。
7.⾼兟的出⼊境记录证明,2006年4⽉25⽇⾄2024年6⽉6⽇期间⾼兟出⼊境情况,印证了⾼兟参加展览的情况。
8.鉴定聘请书、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固证截图、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随案移交光盘、硬盘存储内容的情况说明证明,⾼兟的移动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中提取出涉案雕塑图⽚;⾼兟⼿机中提取出其与荣伟的聊天记录印证了⾼兟授权他⼈将涉案雕塑图⽚作为书籍封⾯使⽤,参加涉案雕塑图⽚颁奖仪式的事实。
9.北京抖⾳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北京微梦创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兟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案说明函复、⾼兟抖⾳和⼩红书平台账户信息、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兟的抖⾳和⼩红书平台账号注册⼿机号为⾼兟使⽤的⼿机号,抖⾳平台账号与X平台涉案账号发布的部分图⽚⼀致。
10.受案登记表、⽴案决定书证明,2024年8⽉17⽇,三河市公安局接到移送案件线索,当⽇对⾼兟以涉嫌犯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罪刑事⽴案。
11.抓获经过证明,2024年8⽉26⽇,三河市公安局⺠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业园7A将⾼兟抓获归案。
1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兟⽆犯罪前科。
13.全国⼈⼝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证明,⾼兟身份情况。
14.被告⼈⾼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家庭情况、制作涉案雕塑的过程,确认涉案雕塑原型系某特型演员扮演的⼈,以及涉案雕塑在境外参加展览、其接受媒体采访、使⽤X平台账号的情况。
辨认笔录、指认照⽚证明,⾼兟对涉案雕塑进⾏指认。

被告⼈⾼兟的辩护⼈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荣伟的书⾯证明、海⽛认证书、中⽂翻译及邮寄快递信封。
拟证明⾼兟没有授权他⼈使⽤涉案雕塑图⽚作为书籍封⾯。
2.岛⼦等⼈出具的书⾯意见、朱其出具的书⾯意见、刘澎出具的书⾯意见及邮寄快递信封。拟证明从艺术家专业⻆度看,涉案雕塑没有歪曲、丑化前国家领导⼈。
3.⾼强在X平台中发布的声明、电⼦数据远程提取笔录。拟证明⾼兟并未在X平台中传播含有涉案雕塑内容的图⽂信息。
经查,辩护⼈提供荣伟的书⾯证明,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盾,且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难以查证;岛⼦、刘澎、朱其等⼈出具的书⾯材料系评论性内容,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强在X平台中发布的声明,与本案电⼦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相⽭盾,且⽆法核实。故对辩护⼈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针对被告⼈⾼兟及其辩护⼈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涉案雕塑是否歪曲、丑化⽑泽东主席形象以及数量问题经查,根据扣押物品照⽚、指认照⽚,涉案雕塑外观、形态具有⽑泽东主席的形象元素和显著特征,⾜以根据涉案雕塑识别、指向⽑泽东主席;根据被告⼈⾼供述、证⼈⾼⾟、⾼安的证⾔、涉案雕塑在境外展览时摆放位置照⽚、以雕塑照⽚为封⾯的书籍主题以及⾼参加颁奖仪式的获奖感⾔等证据,⾜以证实涉案雕塑严重歪曲、丑化⽑泽东主席形象,⾼兟所提雕塑原型系特型演员本⼈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查明,涉案雕塑为三个系列,成品及半成品数量⼤,且结合在案证据⾜以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故辩护⼈所提起诉指控涉案雕塑的数量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兟是否将含有涉案雕塑内容的图⽂信息上传到X平台进⾏⽹络传播及相关电⼦数据合法性问题经查,电⼦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固定清单、远程固定证据截图等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通过⽹络在线提取,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辩护⼈所提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取得的电⼦数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电⼦数据、电⼦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2021年2⽉17⽇、2022年10⽉23⽇X平台账号中发布的部分内容与⾼先在抖⾳平台、⼩红书平台发布的部分内容⼀致,且⾼兟能够⾃由登录、使⽤X平台账号。2023年5⽉1⽇X平台账号中发布含有涉案雕塑图⽚内容,与⾼微信平台中发布内容⼀致;⾼使⽤的⼿机、硬盘等设备中提取的信息亦与X平台账号发布的信息具有对应关系,故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兟将含有涉案雕塑内容的图⽂信息上传到X平台进⾏⽹络传播,对⾼兟所提未将含有涉案雕塑内容的图⽂信息上传⾄X平台的辩解及辩护⼈所提认定⾼兟将含有涉案雕塑内容的图⽂上传到X平台进⾏⽹络传播的证据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兟是否授权他⼈将涉案雕塑图⽚作为书籍封⾯使⽤问题
经查,⾼兟与荣伟的聊天记录、⾼兟参加颁奖仪式的视频证明,⾼兟对荣伟使⽤涉案雕塑图⽚作为书籍封⾯的⾏为表示赞同,且于2024年2⽉出席相关颁奖仪式,领取获奖证书并发表获奖感⾔,⾜以证实⾼兟存在授权他⼈将涉案雕塑图⽚作为书籍封⾯使⽤的⾏为,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兟是否构成侵害英雄烈⼠名誉罪问题
经查,⾃《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兟将含有涉案雕塑内容的图⽂信息上传⾄X平台、授权他⼈将涉案雕塑图⽚作为书籍封⾯使⽤,其制作、传播涉案雕塑的⾏为具有连续性,属于犯罪⾏为的持续,故辩护⼈关于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截⾄2024年8⽉21⽇,⾼兟X平台账号中含有涉案雕塑图⽂共计被评论46次、转发178次、点赞485次;截⾄2024年9⽉17⽇,X平台及YouTube平台中涉案雕塑图⽚、视频浏览量共计3099次;2021年3⽉1⽇⾄2024年8⽉25⽇期间,涉案雕塑图⽚共计在227个⽹址上传播。⾼兟传播涉案雕塑图⽂的内容、⼿段、效果,⾜以侵害⽑泽东主席的名誉。涉案雕塑信息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久,社会影响恶劣,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情节严重,符合《中华⼈⺠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九条之⼀、《最⾼⼈⺠法院、最⾼⼈⺠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第⼆条的规定,被告⼈⾼兟的⾏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名誉罪。此外,被告⼈⾼兟制作歪曲、丑化⽑泽东主席形象的雕塑并加以传播,⾼兟的创作⾏为已超出正常艺术范畴,故对⾼兟及其辩护⼈的相关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兟以制作丑化、歪曲雕塑的形式侮辱英雄,并传播雕塑图⽂信息,侵害英雄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为持续时间⻓、信息传播范围⼴,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名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本院予以⽀持。被告⼈⾼兟的犯罪⾏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九条之⼀、第六⼗⼀条、第四⼗五条、第四⼗七条、第六⼗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兟犯侵害英雄烈⼠名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4年8⽉26⽇起⾄2027年8⽉25⽇⽌。)
⼆、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少林
审判员杨峰
审判员周天龙

三河市人民法院
⼆〇⼆六年⼋⽉⼆十⼀⽇

此件与原本核对⽆异

法官助理杨森
书记员经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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