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3-4消息:今天上海公民杨勤恒联名多位上海公民,向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出举报信和控告信。
举报信的内容主要是,杨勤恒先生因为参加上海的公民聚餐活动,多次被上海警方无故传唤、拘禁、绑架的事宜。而控告信的主要内容则是,在全国两会前夕(3月2日),上海民运人士杨勤恒,在自家门口遭到自称公安人员一伙人的非法绑架(未出示任何法定证件及法律文书,将本控告人劫持至宜川新村派出所非法拘禁。期间,自称为该所所长的岳姓(音)人员在两名联防队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本控告人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殴打及辱骂!时至当晚19:30分,本控告人才获准离开,遭非法拘禁达10小时!)。今天,杨勤恒先生向各级公安机关发出了控告信,控告有关部门对他的非法绑架、拘禁及殴打行为。举报信与控告信的全文如下:
举报信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查院
上海市人民检查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是中国上海公民杨勤恒,本人因为参加上海的公民聚餐活动 多次被警方无故传唤、拘禁、绑架,特向政府部门举报:
2012年12月29日上午8时半,我被通宵守候的警察,押上警车抓到所在的宜川派出所,一名叫张君华的警员对我宣布: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把我关在派出所里一天一夜。还来我家抄走了电脑,至今已将两个月了,不肯归还,有扣押物品清单为证。这天的传唤证号是:沪公宜行传字2012第029号
2013年2月23日上午8点30分我又被守候在外的一伙人劫押上警车,又抓我到宜川派出所,他们无任何法律手续,更不肯向我出示任何的证件,就把我关在派出所的体练房里,搜去了我的手机、香烟、茶杯,还用了各种威胁的语言,声言:要关我进精神病医院,嚣张地说“怕啥,大不了到时候查出来,给你点钱平反。”到9时左右还粗暴的拎着我的衣服,拧着我的手,把我拉到墙角,罚我站了1个小时。到中午11时半左右才有一名区警员崔迎春,和我弟弟来,带我离开了派出所
这个事情前后都有好多人员,包括警员看到的,可为证,在整个过程中,这些所谓的警方人员在语言和行为上都很粗野,并且一再用一些黑社会威胁的语言,甚至还曲解习近平先生的话说:“老虎苍蝇一起打,苍蝇就是指你们老百姓
因此本人要求政府的有关部门:对这些参与了对我进行非法审讯、非法绑架的违法乱纪行径,以及随意捏造罪名,而任意抄走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进行阻止和追究,以严肃习近平先生依法治国,违宪必究的话,以维护宪法的尊严!
杨勤恒 住址:上海 市宜川4村45号305室 手机13167067718
控告信
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
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本人杨勤恒及如下联署中国公民,向上述贵各机关告发、控诉:
杨勤恒,男,59岁,家住上海市普陀区宜川四村,以下称控告人:
控告人于2013年3月2日上午,在家门口遭到自称公安人员一伙人的非法绑架(未出示任何法定证件及法律文书,将本控告人劫持至宜川新村派出所非法拘禁。期间,自称为该所所长的岳姓(音)人员在两名联防队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本控告人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殴打及辱骂!
时至当晚19:30分,本控告人才获准离开,遭非法拘禁达1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照上述《宪法》规定,这伙自称公安人员及岳姓派出所所长,已涉嫌严重的违法犯罪,如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获得证实,属执法犯法。
请抬头所有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本控告人及全体联署公民,拭目以待!
此致!
控告人:杨勤恒(电话:)
2013年3月4日
联署公民:
李化平,汪建华,张汝俊,高晓亮,胡可师,黄小芹,张慧康,史振泰,谢丹,常雄发,沈建忠,陆峰,沈艳秋,沈佩兰,毛恒凤,华神清,周琦冰,陈建芳,任乃俊,王扣玛,魏勤,赵迪迪,朱金娣,金晓梅 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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