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0年3月26日消息,四川省黄晓敏、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等十人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将于2010年4月7、8、9连续三天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附黄晓敏等十人起诉书: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乐市中检刑诉(2010)07号 (博讯 boxun.com)
被告人鲍俊生,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219540806187X,四川省成都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泡桐树街3号。2009年2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继伟,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219540321841X,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任金碧山庄开发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顺路100号2栋1单元21号。2009年8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理,男,194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21944032933773,四川省成都市人,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四维村6号4栋2单元1号。2009年2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009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久荣,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11196412190026,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郎家桥村1组。2009年3月1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荣康,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3195401192259,四川省雅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56号2栋1楼2号。2009年3月2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崇丽,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602195308145942,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泰康保险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市锦江区莲花中路1号8栋1单元10号。2009年8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晓敏,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531291962101826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其克镇伽师总场民主路民主小区41栋478号。2009年3月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严文汉,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2196310062158,四川省雅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56号2栋1楼2号。2009年3月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幸清贤,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0102196606045834,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巷19栋2单元9号。2009年3月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陆大春,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104401X,四川省蓬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周口镇相如街黎家村2组。2005年10月28日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3月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俊生等十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2将本案指定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9年10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09年11月5日,本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足将本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09年1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鲍俊生与刘继伟、曾理、杨久荣等人在成都市百果林金罗园茶园进行策划,准备于2月23日组织上访人员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跳楼秀、捆铁链等方式集体维权。会上,鲍俊生等人共同在一份“强烈呼吁并告知书”上签名,并由杨久荣将告知书拿到金牛区郎家桥村一荼铺,给该处的上访人员通报策划情况并签名后交给被告人鲍俊生。
2009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鲍俊生与刘继伟、曾荣康等人在成都市茶青茶社再次召开开策划会,商定了2月23日集体维权的各个细节,最终确定于2009年2月23日采取行动。
2009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鲍俊生组织其“姑姑筵”维权群体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其余上访人员也先后到达。鲍俊生、刘继伟等人在人民法院对面三友百货楼顶以悬挂标语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以头戴自制“维权”纸帽、用铁链将上访者串联在一起、呼喊口号、堵塞法院大门等方式制造影响,向成都市政府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压。被告人鲍俊生等人不听劝阻、拒不服从公安机关解散命令,直至晚8时许才被民警带离现场。
被告人曾荣康按照事先的策划于当日上午到达现场,用照相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摄,并将其相机借给被告人陆大春进行拍摄。事后,曾荣康将其中一些照片在网上发布。
被告人徐崇丽受被告人杨久荣的邀约,于2009年2月23日来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此外,徐崇丽的明知被告人严文汉身份的情况下,于2009年2月17日左右通过电话邀约了严文汉。严文汉于同年2月22日将此事通知了被告人黄晓敏。
被告人陆大春于当日到达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即电话通知黄晓敏到场,并借用曾荣康的相机对现场进行拍照。离开现场后,陆大春找到被告人幸清贤,向幸清贤口述了“223事件”现场的情况。幸清贤根据陆大春的口述并结合在网上搜集和黄晓敏在网上发给他的照片撰写了歪曲事实的报道,在自己的博客上予以刊登,并发送给“维权网”“博讯网”等境外媒体,以扩大影响。
被告人黄晓敏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接到陆大春的电话通知后到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并电话通知被告人严文汉前来。黄严二人分别拍摄了照片和视频。当日13时许,黄晓敏通过网络向幸清贤提供了其部分所拍照片。当日17时许,严文汉通过网络将其部分所拍照片传给黄晓敏,并由黄晓敏于当日晚将拍摄的照片加以不实的文字说明向“六四天网”等境外媒体发送,在境外传播扩大影响。
鲍俊生等人组织策划实施的“223”非法示威上访活动,严重扰乱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三友百货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影响了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五中队管理和执勤备战工作的正常开展,并致使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路段严重堵塞,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曾荣康、杨久荣、徐崇丽、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鲍俊生起组织、策划的作用,系首要分子;幸清贤、陆大春等九人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继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育 梁燕二0一0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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