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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勇父亲诉官媒侵犯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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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7-01-03 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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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2消息]受江天勇父亲江良厚先生委托,陈进学律师于1月2日通过邮局寄出诉状,起诉《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侵犯名誉权。此前,陈律师曾赴北京递交诉状,但朝阳区法院以“该案尚处于公安刑事侦查阶段”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现年69岁的江良厚先生认为,两报的行为侵犯了他本人及江天勇的名誉权。他在起诉状中指出,两报去年12月17日关于江天勇的报道,将很多无论如何都不涉嫌犯罪的情节纳入报道,混淆视听,导致他们的社会评价降低。
以下附《民事起诉状》全文
原告:江良厚,男,69岁
被告一:法制日报社,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定代表人雷晓路,任该社社长,联系电话010-84772288
被告二:检察日报社,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慧,任该社社长,联系电话:010-68630102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及原告之子江天勇名誉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删除并由其要求各转载者删除发表于互联网络的《江天勇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嫌侵权报道(以下称“涉案报道”)以及回收、销毁并由其要求各转载者回收、销毁基于该涉案报道制作的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报纸、刊物、图片等侵权载体;
3、判令两被告在其发布涉嫌侵权报道的媒体首页置顶刊登内容经原告与法院审定的致歉公告至少连续30天;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9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7日,被告一、被告二发表涉案报道称“……经查,该人真实身份系江天勇,男,46岁,原系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因违规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公安机关还表示,江天勇还长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并以所谓“公民代理人”身份承接、插手一些敏感案事件,在互联网上大肆编造传播谣言,煽动访民和当事人家属对抗国家机关、干扰司法办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12月1日,江天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法通知其家属。”
原告系涉案报道提及的自然人江天勇之父。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告及网站查询信息,江天勇之律师执业证书系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提出申请,或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被注销,而非因违规被吊销。该报道所用“吊销”之词,不可避免的使普通民众产生江天勇可能存在《律师法》第49条规定的被吊销律师证的不当、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猜测和认定,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
同时,长期接受境外资金并不必然违法或者犯罪。中国政府长期接受境外资金并长期对外提供资金,目前未被任何机关追诉。诉讼时进行公民代理并不违法,“承接、插手案件”是代理的应有之义。“敏感”是主观评价,是否存在及程度深浅悉赖个人感受,并不导致对此类案件的代理行为亦敏感或违法。该报道既然以《江天勇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题进行报道,却将很多无论如何都不涉嫌犯罪的情节纳入该报道,混淆视听,易使受众产生如上行为涉嫌犯罪、而江天勇必然有如上行为的错误认识,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血浓于水,父子连心。该报道发布之前,原告多次就江天勇失踪一事报警,但从未收到任何公安机关告知江天勇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情况,该报道称公安机关已通知家属不属实。该报道发布后,原告却又不得不忍受因该报道而对江天勇和作为其父的原告的指责和误解。该报道实际上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故此,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原告之子的名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具状人:江良厚
2017年 1月 2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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