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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在京遭遇派出所强制传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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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5-08-10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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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2025年8月10日消息】近日,山东伤残退役警察刘杰在京遭遇民警强制带走传唤,其妻付海霞也被扣押,期间未见任何法律依据。在获释后刘杰立即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了《违法传唤控告书》,并向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检察监督立案审查申请书》。
刘杰,男,1977年出生,山东烟台籍,曾为公安特警、军转干部,现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2025年8月9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刘杰与妻子付海霞行走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的街道人行道上,遭遇一辆编号为“京A7975警”的警车拦截,车上共8名警员,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二人被强行带走。
当天下午16时26分,刘杰拨打北京110报警,试图投诉该行为非法。可仅仅11分钟后,马家堡派出所以电话回拨方式回应,语气冷漠、生硬拒绝沟通,亦未通报执勤民警姓名或警号。
刘杰认为,《人民警察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身份。”
该派出所在执行行为过程中未出示证件、拒绝说明执法人员身份,显然违反该条规定,严重损害了公权力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在刘杰被短暂释放后,他立即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了《违法传唤控告书》,并向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检察监督立案审查申请书》。
刘杰在申请书中提出三点基本事实:
1.警方所谓的传唤理由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并未向其出示任何立案决定书、证据材料或具体指控内容;
2.其“传唤”时间点与其近期依法上访的时间高度重合,涉嫌以刑事程序干扰正常信访;
3.控告人此前未被传唤、未受讯问,亦无任何此类前科或举报,程序启动本身缺乏事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9条规定:“传唤应有确切事实根据,不得以传唤为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不得连续传唤超过12小时,传唤应在立案后进行,除紧急情形外不得跨地域操作。”
刘杰此次进京,是基于《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反映地方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对于因控告、申诉、检举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信访工作条例》第3条、第32条亦明确指出:“国家保障信访人依法反映意见、提出申诉的权利,不得打击报复。”
“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限制信访人的正常信访行为。”
据悉,刘杰,一名曾为人民服务的伤残人民警察,因公2次致残,评定为七级伤残。曾是部队转业干部,为国家和人民付出青春和热血,本应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度过平静的晚年。
然而,命运却将其推入了黑白颠倒的深渊,他的尊严被践踏,权利被非法剥夺,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成了奢望。
因知道领导的一些违纪村法的事,刘杰在实名举报后无果,到北京上访被截访者殴打后刑拘,之后流落街头无家可归!
2024年11月24日,刘杰再度去北京上访后一度离奇失踪,家人发布的网络寻人视频也一直在被下架!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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