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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维智等三人在天安门被查验身份证后扣留         ★★★
赵维智等三人在天安门被查验身份证后扣留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05-14 21:48
【民生观察2026年5月14日消息】近日,重庆维权人士赵维智、鞠小林、刘光芬三人,前往北京天安门广场游玩,在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被执勤民警非法查验身份证后扣留,后被带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此,赵维智等三人向公安部刑侦局提出控告,请求依法追究东交民巷派出所非法扣留居民身份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执法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分管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赵维智,女,视力残疾人,身份证号:51022219710516xxxx,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联系电话:13399824538

鞠小林,男,住址: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联系电话:15310752922

刘光芬,女,身份证号:51022219720212xxxx,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云篆山干湾村8组,联系电话:17318487103

2026年5月14日下午,赵维智、鞠小林、刘光芬三人,自行前往北京天安门广场正常游玩、参观游览,全程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无任何违法犯罪嫌疑,无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正常游览过程中,现场执勤民警无故对三人进行身份查验,在无任何合法事由、无出具任何法定法律文书、未告知任何违法违规事实依据、未办理任何合法强制措施手续的前提下,强行非法扣押三人的居民身份证,并强行将三人带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非法限制三人的人身自由。

赵维智系持证视力残疾人员,依法享有公民平等出行、无障碍游览、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三人均为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正常出行、游览观光系公民合法自由,无任何违法过错。

东交民巷派出所相关执法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滥用执法职权,违法查验、扣押公民身份证件,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严重侵害三人的合法人身权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践踏公民合法权益,执法行为全然违法,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其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非法限制残疾人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控告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权被随意传唤、限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无限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综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执法无据、滥用职权、违法执法,非法扣押公民身份证、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居民身份证法、残疾人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尤其侵害视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现赵维智、鞠小林、刘光芬三人依法提出控告,恳请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查该案,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无条件释放三人、全额归还居民身份证,严肃追究相关执法人员全部违法责任,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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