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标签:709 律师 暴力 酷刑 虐待 秋雨教会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主页 > 非暴力维权 > 正文
相 关 文 章
最 新 热 门
随 机 推 荐
山东沂水王佃臻、于建英土地承包案被枉法裁判         ★★★
山东沂水王佃臻、于建英土地承包案被枉法裁判
作者:何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10-07 10:10
 
 
这是一个蓄意枉法裁判的典型案例。
 
清楚且简单的事实
本案原告于2008年、2009年转包了同村两村民的承包地,承包期到2010年9月,两村民向外转包的土地承包期到2010年9月止(见土地承包合同)。
作为被告的村民委员会,把原告转包来的土地上所种的作物毁坏三季(动用机械彻底毁作物见相关图片资料)。
原告依法向乡政府提出调解申请,乡政府置事实于不顾为虎作伥(见所谓的调解书)。
原告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了黑白巅倒的枉法判决(见于下分析)。
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一事实不是孤立的,原告二十年来处在被迫害的苦海中。孩子十几岁落不下户口、分不到地,被村委、乡政府殴打、抄家十几次,居然被村委以中国马旺村法庭的名义在大喇叭里审判。这是一个充斥着邪恶与荒唐的故事。当然,这个故事中还夹杂着邻人被抄家逼死、被逼远走他乡……在此不细述。
 
有效的转包合同《判决书》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这一条款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的方式流转,将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至于转包土地时是否要经发包方即村委会的同意,《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一条款说明流转土地时,是否经发包方同意,要看对土地采取什么样的流转方式。如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是要经发包方同意的。
本案中土地的流转方式是转包,且是不改变种植作物这一土地使用性质。根据法律规定,转包无须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土地“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只是让原发包方知道土地流转的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备案”只是便于原发包方对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防改变用地性质破坏农田。土地依法转包,发包方没有同意与否的权力。
本案中,原告方曾向原发包方村委提出转包情况要求备案,可被告拒不认可。其实,备案与否从法律意义上说,不影响转包合同的合法性,更不影响合同的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中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物权法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简化了流转程序,并强调了“自主决定”,即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这一法规使农民承包土地的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师事务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无不对农民承包土地的自主流转权进行了保护。
《判决书》认定“转包无效”,显然是无视法律的结论!
 
判决书颠倒黑白,认定“村委把不
到期承包合同废除另行发包合法”
早在上世纪未、晚到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所有针对农民承包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解除。
我们看如下法律法规——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因承包方的人口变化而增减土地,擅自变更承包合同。”
“非法干预承包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包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合同有瑕疵的不妨碍合同的执行。”
“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有更多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了不到期的农民承包地不得解除合同,在此不再列举。
在如此法律法规面前,《判决书》居然认定本案向外转包土地的原承包人的土地不到期被收回是“合法”的、合理的!
在如此法律法规面前,《判决书》只所以如此牵强附会荒唐之至,无非是杜撰一个转包合同无效,原告“非法耕种”的所谓事实。
 
荒谬的法律依据
《判决书》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师事务所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我们看如上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被告方恰恰是处理这宗土地承包问题上不公平、公正,这应是判原告胜诉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稳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原告方转包来的土地维持了农业用途,种的是花生、玉米,没有用于非农业,更没给土地造成任何损害,要说损害是被告三次动用机械损害了这土地上的农作物,这应是判原告胜诉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权,这应是判原告胜诉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师事务所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原告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是转包来的,不是转让来的,“转让”与这里的“转包来种农作物”风马牛不相及!法律规定了依法“转包”不需要发包方同意。
 
判赔1000元当不了遮羞布
《判决书》在枉法认定原告转包土地不合法的前题下,居然判被告赔偿一千元,这似是法外施恩了。这是执着法权做着枉法之举的歹徒扯起的一条肮脏的遮羞布!这条遮羞布不但掩不住其丑恶嘴脸,反而让人进一步认识到其不知谦耻的灵魂。
原告的4000余元承包费,再加上三亩地三季的农作物、也就是9亩地的农作物,居然在这堂而皇之的《判决书》上成了1000元!
我们不用专算“鸡的屁”的砖家们的数据,也不用一片大丰收形势大好的数据,只从市场行情来看,这9亩地的花生等农作物应价值愈万元。
 
正确的判决
本案事实太清楚简单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太明确清楚了,唯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法规的判决应如下:
一、被告沂水县道托乡马旺村村民委员会应赔偿原告王佃臻、于建英两万余元,因原告诉请放弃了部分权益,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诉请数额13500元!
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耕地!
三、一、二审诉讼费与实支费X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何仁
2011-10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山东沂水世纪广场维权案纪实

  • 下一篇:湖北上访村民尹旭安“稀里糊涂”成村主任候选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友情链接
    ·开放 ·民主中国 ·独立中文笔会 ·争鸣动向 ·大纪元 ·中国人权双周刊 ·北京之春 ·中央社 ·自由新闻 ·台湾中央广播电台 ·权利运动 ·无国界记者 ·参与 ·BBC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新世纪新闻网 ·德国之声 ·自由亚洲电台 ·美国之音 ·维权网 ·博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民生 | 友情链接 | 关于民生 |
    Copyright © 2002-2013 民生观察工作室 版权所有
    网址:www.msguanch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