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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张瑛诉官司拖了14年损失4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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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张瑛诉官司拖了14年损失400多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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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5-26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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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产冤假错案,都是长沙市政法委过问了的,但是,两级法院顽固不化、知错不改,难道这只是审判法官的责任吗?他们狼狈为奸、欺善扬恶、贪赃枉法,公然抢劫人民财产,已经成为了人民的敌人,也是党和政府的罪人。我强烈要求匡扶正义。
冤假错案2:
望城区法院蔡智猛、易世凯,长沙市中院文春桃、屈武贵、易伟玲等等,他们与有关方面狼狈为奸,居然在我房产保全期间将我的套房和门面判决给没有权利、有没有申诉权利的其他人,使我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他们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故意把水搅浑、浑水摸鱼、假戏真唱、徇私枉法,采取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误用法律、故意拖延办案、等等方法,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十四年了,他们徇私枉法,却一直逍遥法外。由于不良法官的徇私枉法,我一个简单明了的房产案件,竟然拖拖拉拉审判了14年,今年易伟玲法官的裁定书仍然是维持原来的错误判决,结果却是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我依法维护正当权利,他们却多次对我和我的家人、特别是我儿子进行恐吓,对我的住处安装了探头监视;他们还动用了4个派出所、20多个警察骚扰我的日常生活、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他们害得我夫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2000年,李佑松(原望城县主管城建的副县长,现在坐牢)利用职务报批了“望城县文化馆与望城县城市建工程公司联合建房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望城县城建工程公司拥有联合建房中的6套住房和两个门面。
2001年5月7日,本人与望城县城建工程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郑红签订协议,约定购买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及临街东侧第二个门面一个,并付了部分购房款,立即进行装修和经营。
2001年10月6日我已经经营了5个多月的门面被人盗窃,我就报了案,当时110和当地派出所都已到场,公安说是归法院管。我按照公安的要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望城区法院蔡智猛、易世凯,长沙市中院文春桃、屈武贵,易伟玲等等,他们与有关方面狼狈为奸,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故意把水搅浑、浑水摸鱼、假戏真唱、徇私枉法,采取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误用法律、故意拖延办案、等等方法,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十多年徇私枉法,却一直逍遥法外。当然,也有一些好法官。二审时,中院办案法官王小红对我说,房子和门面应该判给我,但王说她做不了主,她的审判长文春桃要按一审法院结果判,文是领导,她只能服从,还有望城法院为此错案做了一定的赔偿。
由于不良法官的徇私枉法,我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竟然拖拖拉拉审判了14年,今年易伟玲法官的裁定书仍然是维持原来的错误判决,结果却是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并害得我夫离子散。
事实和理由:
1、把水搅浑、浑水摸鱼
我购买的是东向四层西边,三室两厅面积为157.5平方米的住房,(见协议书)。我与法定代表人在看房时,就已约定购买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及临街东侧第二个门面一个。但签订协议时,他打印疏忽、双方审时的疏忽,协议载明的住房为东向一套。一审法院于2001年11月2日第一次开庭时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就已经确定了是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见一审卷宗第37页)。2002年3月13日易世凯来了解情况,我们一起查看了住房、门面的具体位置,易世凯说是东边的西套,而不是东边的东套。
但是,2002年5月9日望城县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向一审法院写下一份未经法庭质证、出尔反尔的证明,证明是这样写的“购房协议为东向四层东边一套,当时双方可以认定”。事实上这是一审法院蔡智猛、易世凯,二审法院文春桃等人上下左右勾结拉开的序幕。
2、假戏真唱、徇私枉法
对于本案所讼争的住房,原一、二审判决均是认定为郑红的私房,并且认定该房在一审法院的另一案件调解时,已将该房转让给了彭咸昭,由此认定为望城县城建公司已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将房屋交给再审申请人。事实上这一认定与判决也是极其错误的。
首先,该房到底是不是郑红的私房,原一、二审中程序中的当事人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郑红本人在原一审开庭时也明确承认该房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那么再审申请人在此试问:原一、二审判决又凭何而认定该房系郑红的私房呢?
3、审严重违反法律法定程序
郑红为总经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审判时,被告方一直没有出庭进行权利辩护,应该视为认同原告的权利。而法院却做出严重侵犯原告的判决,是法院一手导演这场抢劫案.
在审理中将本案是第三人李凯另案再处把水搅浑、浑水摸鱼。
在财产保全期间,将我的财产指使第三人汪胜知非法侵占。
在财产保全期间,为了浑淆事实指使指使彭咸昭另案再处.
4、法官与权贵勾结
刘运华是李佑松(原望城县主管城建的副县长,现在坐牢)的姨妹。法官与她狼狈为奸,密谋和采信了她的假协议。
刘运华所“签订”的2000年3月22日与望城县城建公司签订的协议、2000年5月10日与望城县文化馆签订的协议,以及刘运华本人于2002年10月26日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上签名均不一致。
案件中关于刘运华的材料都未经法庭持证.
5、法官与民警勾结
2001年10月6日我正在经营的门面中午吃饭之时被人撬开,里面的东西被人洗劫一空,当时已报案,110和当地派出所都已到场,而汪胜知就是派出所的民警,因此,汪胜知不是善意的第三人。汪胜知在法庭上多次表明,汪在购房时,看过本人的购买合同,汪明知我已购买了西边住房仍利用职权之便,假借协议之名抢购我已购买的住房,根本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6、身份确认错误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故意将易公立、汪胜知、李凯纳为本案的第三人,却有意不追加彭咸昭、刘运华为第三人?
郑红、易公立都是望城县城建公司的大股东,郑红为总经理、易公立为副总经理,两人在卖买房屋中都是代表望城县城建公司,两人都存在一房多买、诈骗的故意和事实。特别严重的是李凯的协议书是郑红、易公立共同签署的。
2001年10月6日本人的门面被盗一空,110民警在场时,易公立正在协助李凯对门面进行装修,如果2000年3月份之前望城县城建公司已将两个门面买出,而望城县城建公司就没有门面可卖,则易公立在行为上就已构成诈骗的事实。
易公立应该是被告而不是所谓善意的第三人。而最后的结果是,在第二年赔偿李凯对门面的违约责任80000元以后,法官竟然把我的门面判送给易公立。
易公立将这一缝门面无偿让给刘运华,这是易公立与刘运华之间的争议,与本案没有关系。如果易公立想要回门面,易公立应该去起诉刘运华一案,也是另案再处,不应该纳入本案中来。
法院将应该纳入的第三人刘运华、彭咸昭却有意不纳入,不应该纳入的第三人的易公立却纳入为第三人?第三人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诉求,却得到了法院判送的房产。
7、法院公然造假
一审中易世凯于2002年3月13日只找过我谈过一次话,其他两次是易世凯伪造。而且易世凯于2002年3月13日的谈话笔录,只有易世凯一人前往,关于书记员周拓是易世凯自己事后添上去的,我没有见过周拓,也不认识周拓。
两份协议关于刘运华购买东侧第一缝的约定,两者表述不一致,字迹不一致,签订的主体不一致,而且刘运华三个字和购买门面两者表述的字述也不是同一人的字迹,“刘运华”的购房协议也未经法庭质证。刘运华在两份购房协议中根本就没有购买门面这一事实,而关于刘运华购买门面这一部分是乙方“刘运华”自己添加,无购买的事实依据。刘运华“签订”的2000年3月22日与望城县城建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刘运华本人于2002年10月26日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上签名纯属一审法官他人的伪造。
望城县城建公司只有两个门面,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协议后,望城县城建公司副总经理易公立于2001年5月13日将两个门面中的一个卖给李凯,这也证明了刘运华在2001年5月13日之前根本就没有买过面门的事实。
8、双重标准
对于该房归属,再审申请人于2001年10月9日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收取了全额财产保全费用)。而一审法院明知该房尚在诉讼之中,却有意放纵,望城县城建公司在本院所审理的另一案中将本案所讼争的房屋通过调解处理给了第三人彭咸昭,这种不顾及其他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恣意亵渎!同时,依原一、二审的逻辑,该房再审我签订协议在前、彭咸昭通过调解获得在后,按理应支持再审申请人在前的协议,并认定在后的彭咸昭的取得行为是无效的。
事实上,原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了我双方签订协议的本意指向是东向四层西边住房一套。那么,对于四层西边住房的购买,我所签订的协议是在汪胜知之前的。因而依签订的先后时间而确定房屋的归属原则,本案中的东向四层西边住房也应属再审申请人所有。而原一、二审判决对于门面部份采用的是签约的先后顺序原则,在对于住房部份却采取使用的先后顺序原则,这是双重标准,由此导致前后产生的判决是自相矛盾。
9、不分是非
易公立所提供的协议中的涂改时间的问题,易公立本人在本案一审开庭时已明确表述为:“我也记不清是何时”(见一审卷宗117页)。而作为望城县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签订协议的经办人的郑红在一审中也明确表述“是与原告(再审申请人)签订合同之后改的”(见一审卷宗114页)。因此,根据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应认定易公立所签协议中第一缝门面改为本案论争的第二缝门面的时间是在再审申请人签订协议之后,而非原一、二审所认定的在再审申请人签订合同之前。
10、上下法官勾结的事实
基层法院蔡智猛、易世凯一审错判,中级法院文春桃在一审审理中就已经预谋好了,这件事是众所周知的。一审错判,二审由文春桃来维持,
11、故意拖拉
一审拖延办案2年半之久。
二审拖延办案9个月之久。
再审就由文春桃勾结屈武贵拖延办案6年之久。
一审重审拖延办案2年之久。
二审再审1年半之久。
12、赔偿极不公平合理
李凯一个3万元的门面,只有1年,违约赔偿是8万元,而我一套住房和一个门面,200多平方,13年的违约赔偿只是30万元,按现在的估价应该是300多万元,还不包括经营损失、诉讼费用和2001年已投入6万元财产损失、等等。
13、违法乱纪,逍遥法外
我写书面材料将以上案情和事实反映给当时中院主管的潘副院长,潘副院长批示交纪检督察室欧德金负责-----同时也向中院政治部李主任反映了此事。但是不了了之。
2011年9月长沙市政法委,望城区政法委过间下,最后也不了了之----
2013年12月本人再次书面写材料将以上案情和事实反映给当时长沙中院纪检书记梁英飞,梁英飞并书面承诺两个月书面答复本人,但也是不了了之。
14、错案的主要责任是长沙中院
根据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望城法院为此错案已经做出了少量的赔偿,而长沙中院一再维持错判,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15、对我和我的家庭进行残酷迫害
我依法维护正当权利,他们却多次对我、我的家人、特别是我儿子进行恐吓,在我的住宅安装探头监视;还动用了4个派出所、20多个警察骚扰我的日常生活、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他们害得我夫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14年的维权,看清了他们丑陋真实的面目,法律撑握在他们手上,他们可以选择性执法,他们可以任意抢夺老百姓的财产,他们还要强逼老百姓给他们唱赞歌、写承诺----这是一群婊子,一群妖孽。
这不是人民法院,是魔鬼宫殿,是人民的敌人,是党和政府真正罪人,在这个社会已没有公正可言----
张瑛
18684856597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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