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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弟:一起警察办案执行过程中处置不当的事件真相         ★★★
王爱弟:一起警察办案执行过程中处置不当的事件真相
作者:王爱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8-19 10:40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我叫王爱弟,女,现年65岁,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西少村,系村民。
家庭情况:丈夫:杨民义  67岁  高中文化    农民
         四个女儿都已出嫁成家。
反映请求
1、严肃处理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
2、要求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向反映人做出相应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1日下午,反映人患精神病的丈夫杨民义(现年67岁)因对王付山在6月份秋种时无故不让其犁地而想不开,烧了王付山家的大门。该事件发生后,韩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强负责办理该案件。21日晚,民警张强找到我在城里的住处,向我和我女儿了解我丈夫与王付山的纠葛及我丈夫的基本情况时,我们明确告知张强我丈夫由于二十多年前意外丧子而精神失常,多年来一直处于恢复状态,如今虽有好转但病情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并且其身上常年带有刀子和石块等凶器,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慎重,对王付山造成的后果由我出面即可。2009年12月22日早上,张强带着我和我二女儿前往王付山家处理相关事宜。可是,到了王付山家后,在我与王付山协商处理问题时,张强却开车带着我二女儿去了我丈夫住处,并将其明知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带到了王付山家门口指认现场。我丈夫一眼见到王付山马上失控,即刻追逐王付山,王付山因知道我丈夫患有精神病就飞速跑窜。张强见状,当即追赶我丈夫,我丈夫未追上王付山,却发现有人追撵他,误以为是王付山的同伙,从而将未着警服的张强误伤,在我丈夫误伤张强过程中,其他民警不敢上前制止,用并非警械的石头砸、用棍打我丈夫,导致我丈夫身体也受伤。当日,我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们随即向韩城市公安局递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但是鉴定程序却迟迟未予启动。
反映人认为,民警张强及韩城市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有诸多重大不当行为,并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其不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丈夫作为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相关的所有行为均应当由作为其监护人的我处理。在其与他人发生侵权纠纷后,也应当由我负责与侵权相对人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即可。并且,我们事先也明确告知张强处理案件要慎重。但是,就在我出面解决与王付山的纠纷时,民警张强在没有得到我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带至与其有矛盾的王付上家门口,导致我丈夫一见到王付山就精神失控,并最终造成我丈夫和张强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我丈夫被刑拘的严重后果!
反映人认为,张强在了解到我丈夫系精神病人后,找到我们,并让我出面处理纠纷,这一决定本来是正确的。但是,其随后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丈夫带至案件处理现场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我作为我丈夫的监护人,已经充分配合民警张强的工作,但是张强却不听我们的劝告,擅自将我患有精神病并身带凶器的丈夫带至现场,这样的行为到底意义何在?一个精神病人在激动情绪未稳定的情况下能解决什么问题?难道张强作为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民警,其就不能意识到这样的举动将带来怎样的后果吗?张强又把我们家属置于何种地位?所以,张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2、2009年12月21日晚,张强在我的住处了解情况时,我们就明确告知张强我丈夫身上常年带有刀子和石头等凶器,要谨慎对待,并且要求其在第二日处理问题时一定要穿警服,以免我丈夫误认为其是王付山找来的帮手而发生意外。但是,2009年12月22日早上,张强前往见我丈夫时,未听我们劝告,仍旧未着警服,且带人时,对我丈夫身上携带的凶器未做任何处理,就将人带至王付山家门口。
张强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外出办案着警服本身就是法定义务,并且其也没有按照办案规程,对我丈夫身上的凶器进行相应处理,何况我们还事先对其强调了利害关系。但是,张强仍然充耳不闻,着便装前往我丈夫住处,并对其身上凶器置之不理,这才使得我丈夫在追赶王付山过程中,误以为张强是王付山的帮手,从而将其用凶器致伤。这也是我丈夫精神失控后对其误伤的重要原因之一。
3、韩城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后,没有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只是想着对嫌疑人---我丈夫进行刑拘,即使在我们已经多次表明我丈夫患有精神病,并且递交了书面的精神病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仍然有意拖延办案时间。对于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关系的精神病鉴定程序迟迟不予启动,在刑拘人后第38天才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12月22日刑拘,2010年1月28日把人带至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且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的二十多天仍把人关押在看守所,导致我年迈多病的丈夫—一个精神病患者,被韩城市公安局一纸“刑事拘留”文书关在看守所八十多天,深受牢狱之苦!
二十多年来,我们为了从心理上治疗我丈夫的精神病,全家人费尽心思,四个女儿不定时的去看望并照顾他的生活,帮助他料理家中农田,这么多年来一直未曾间断,作为女人的我们,个中辛苦、个中辛酸谁能体会!?事发前,我们已扫清诸多障碍,正给他做工作,准备将他接到大女儿家生活,一则淡化其与王付山之间的矛盾,二则他多年一人生活,多病在身,需要照顾。但是,韩城市公安局对我丈夫刑拘后,对于事关犯罪主体的重要事实不及时落实,迟迟不对我丈夫进行精神病鉴定,导致其长时间生活在看守所中。我们家属在他刑拘期间的八十多天内(2009年12月22日—2010年3月16日)又无权前往探望,这导致我们家属和我丈夫在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的摧残和打击,我寝食难安,也对我丈夫的病情恢复无疑有害无益。这也使得我们全家20多年为了我丈夫的恢复所作出的努力毁于一旦!此事的发生可悲、可叹!
综上所述,我丈夫与同村村民王付山的侵权纠纷,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我作为其监护人,只需出面与王付山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就可以很好的、完满的解决问题。可是民警张强不听劝告,在事发当天,其行为不但没有使得纠纷得以解决,反而更是雪上加霜,直接导致我丈夫身陷牢狱,身心俱伤,民警张强也身受其害!事件发生后,韩城市公安局非但没有认识到其错误,反而将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刑事拘留,并对于事关犯罪主体的重要事实不及时查清落实,迟迟不做精神病鉴定,这无疑是对我丈夫及我们全家人合法权益的无理侵犯!
韩城市公安局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责无旁贷。张强作为履行司法行政职权的民警,依法正当履行职责,更是其不可亵渎的神圣职责。在本案处理中,张强的行为非但没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反而使得需要受其保护的公民陷入更大的不幸和痛苦之中。韩城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后,没有站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立场上去解决问题,对其民警自己的错误行为视而不见,而对我丈夫不但不及时做精神病鉴定,确定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反而有意拖延办案时间,并要求我们家属对张强作出医疗赔偿!真是荒唐可笑!
2010年2月25日鉴定结果被告家属后,家属随即拿着书面材料找局长谈此案存在问题和看法,希望能平和地解决问题,却遭到局长强势的恶言训斥?!---- “你老汉把民警伤了,花了几万元,你们不拿钱给人看病,你老汉伤人还对?我们还没找你们要医疗费,你们倒找我们来了,你们去告吧,我们奉陪到底。。。。”(局长张龙)“你们没有一点人情味,民警受伤不拿钱,我们还未找你们,你们倒找我们来了,杨秀芳是西安市公安局的的,她跟她爸没脱离父女关系,她有工资,你们找律师吧,我们跟杨秀芳没完,咱们法庭上见。。。。”(办案局长)“要不是看在杨秀芳是我们老同事的份上,那天早就把你老汉给崩了”(一民警在办案局长杨社民办公室)!可以体会一下我们此时的心情,是高兴?是愤怒?在此种情况下,家属即刻找上级公安机关----渭南市公安局信访办和督察队、陕西省公安厅信访办和督察总队,答复是无错误或者不管。精神病患者被羁押至2010年3月16日上午11:50时被韩城市公安局办案局长带人送回家中(有录像),当时两个小伙子扶着,身体极度虚弱,本人无法站立,右胳膊抬不起来(据称在看守所里被一拾小伙殴打所致),自己不能穿、脱衣服,双脚发肿,从下午1:00到7点吃了三大碗饭!就是这样,时至今日我们家属也没有得到任何解释和答复!难道民警让家属配合他们,就是为了精神病患者在他们控制下,民警或者别的人受伤害后让我们家属承担责任吗?!!!!!
2010年5月1日晚上大女儿赶回家中,发现他父亲一直用左手捂住左胸部,就问他咋回事?他父亲简单说;“胸部受怔了!”大女儿继续问,他说:“胸部被人打了8、9拳!”大女儿再问:“几个人打的?”他父亲说:“4、5个小伙子围住他,有两三个小伙子在他胸部锤了8、9拳!”大女儿问他详细情况,他还是简单地说:“鼻子打的流鼻血,后鼻子肿了几天;手动不动被人拿凉拖鞋打,到现在两个手动不动就疼;两个胳膊抬不起来!”在看守所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致使一位善良、本分且患病的67岁老人遭此”礼遇”!
试问:这样的执法,百姓情何以堪?!这样的执法,又何有公正可言?!这样的执法,谈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执法,到底是在为谁执法?!这样的公安机关又怎能体现我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方针?!这样的公安机关又怎能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这样的执法,又怎能巩固共产党的执政政权?!这样的执法,又怎能维护一方的平安?!希望你们能够彻底调查此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给我们全家一个公正、合理的交待!我们家属期盼着你们的回音!
此致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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