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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民向最高检的举报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         ★★★
福建农民向最高检的举报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
作者:王秀英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4-05-17 22:35
福建农民给最高检的一份举报信
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已在推翻执政党政权根基了


以下这是前两天给最高检寄去的举报信!这份举报信一句话概括:福建政府、法院、检察院充当推手,通过奸商抢劫百姓财产,再侵吞银行贷款。举报人喊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再不出手监督、清理法院与检察院害群之马,中国已经没救了。——王秀英

关于福建省检察院违反党纪的举报信
政府手拿执照抢劫法院顶着国徽枉法裁判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

以上小标题概括了举报人举报的主题,这是赤裸裸存在的事实,以下是事件的简介:
2000年,福安市政府在举报人村民毫无知情得到情况下将举报人村243亩护岸林与基本农田颁证给勾结对象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丛贸公司),经举报人多方反映,直至2005年才告知举报人反映的土地已经于2000年已经颁证给丛贸公司(见证据一)。
2005年12月,举报人将福安政府告上法庭,庭审期间,福安政府颁证行为没有一项合法,提交的证据全部作假。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整整两年时间,判决撤销福安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判决书中又认定举报人的生产生活上百年的土地属于国有,而两审判决书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沾不上判决的边)(见证据二:2006宁行初字第1号第7页)。
因两审法院的枉法裁判,致使福安政府以“法院判决该地属于国有”为理由,2008年重新化整为零为丛贸公司颁发了9本土地使用证,颁证行为还是暗箱操作(见证据三)。当举报人得知情况后,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以“福建省高院已判决该地属于国有”驳回(见证据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举报人收到终审判决时间是2007年12月27日,于是在2009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接待窗口一个五六十岁的女检察官,她审查了我递交的全部资料,当她看到终审法院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与身边一个年轻的女检察官嘀咕:这个终审还是省高院。之后对举报人说:提交给我们的资料都要两份,你再去复印一份进来。当举报人拿着资料到检察院附近找了一家复印店,把全部的资料都复印下来,当我重新装订好再到高检接待室时,这个女接待员以各种理由拒收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见证据五:当时的记录下来发在网上的经过)
2009年12月22日,举报人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材料的当天,也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在接待法官的指引下,两天后(12月24日)举报人用快递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寄去《行政再审申请书》。(见证据六: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回执两份)
自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后,没有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任何受理或驳回的通知。期间,举报人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邮箱发邮件催问,又多次打电话,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听举报人说的案号,马上就挂电话。2016年7月18日,举报人又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2009年递交给贵院的《再审申请书》怎么一直没有回复,当时接待法官叫举报人再寄一份《再审申请书》到省高院,并说行政会处理,于是,举报人又回福安重新整理一份《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2016年7月21日寄到福建省高院,之后还是石沉大海,没有回复,于是,举报人多次向最高法、最高检反映,2023年3月27日收到12309短信如下:



举报人收到该短信40多天,一直也没有收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因2009年举报人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他们看终审法院是福建省人民法院坚决不受理,因此,举报人并不再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查询。2023年5月8日,举报人收到福建12309的一条短信,内容如下:



举报人收到福建省12309的信息后很激动,认为现在的领导高瞻远瞩、远见卓识,百姓终于有法可依了。收到第二天早上赶紧从厦门赶回福安老家,整理了上百分相关材料,5月10日早上又早早从福安坐动车到福州,因为我是路痴,并约了朋友陪我到福建省高检。

到福建省高检,我给接待窗口地检察官看了他们发地信息,并给他们信息中提到的材料,接待员看了一下说再审申请是6个月,我说法律规定是两年,我在两年内申请,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多次申请一直不给任何答复。检察官说在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应该要给回复。她要我给没有超过时效的证据,我给她两份给福建省高法寄去《再审申请书》的回执,为了让检察院更好了解案情,我打印了上百页的材料,有证据、有法律文书、有政府与法院违法的图文说明。我拿出材料,一一说明哪个是政府违法的证据,哪个是法官无视事实枉判与造假的证据。没想到,这时的检察官看到事实与证据后,又看看终审判决是省高法,且审判长是王珩法官,就说要到“后台”去讨论一下,当他进去估计半个小时左右在出来就变脸了,说按法律规定要福建省高法作出答复后高检才可以受理,举报人说就因为福建省高法十几年过去,对我村多次申诉不给任何答复我才向最高检反映,检察院不是监督作用吗?她就说这是法律规定,不是什么都可以监督。举报人说既然有法律规定,你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告诉我什么法律规定,她说给你书面答复没有。我说福建省高法对再审申请不给任何答复,你们高检不受理也不给任何理由,你们福建高法、高检不是一样无法无天吗?

当天晚上(5月10日)23点27分收到福建省检察院12309的短信如下:



最高检:以上这是政府手拿执照抢劫,法院顶着国徽枉法裁判,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经过,我们的国家是依法治国,不是抱团抢劫,本人代表我村全体村民恳请最高检为了党纪,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百姓的活路,严查福建省抱团的违法利益链,还人民一个有法可依的国家。

上诉人: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王秀英

附证据:
一、福安国土局证明
证明福安政府暗箱操作5年后,举报人才知道自己生存上百年的土地已经被颁证给第三人。
二、(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份能证明举报人生活上百年的土地是如何变成国有的依据。且每份证据来源都是政府单方得来。法院认定举报人土地国有的依据错误。
三、安国土信复字(2016)13号。
证明每本证都做假,每本作假的证号都在发源质证过,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时效不作出判决
四、(2010)屏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17页
证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的属下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超越职权,代替国土资源部确认土地权属。
五、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履行监督的记录
六、申请再审两次的回执

证明举报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多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任何答复
七、举报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两次回执也没有任何回复
八、举报人向最高检咨询截图。

证明最高检按法律规定作出答复,也由此证明福建省高检、高法的违法行为。
九、12309截图
证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举报人寻求法律帮助的玩弄,也对最高检转下来问题的无视。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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