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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应盯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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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庞岚 文章来源:观点中国 更新时间:2014-07-30 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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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的问题,近年来有三个方面比较受关注:一是“被精神病”,一些精神正常的人由于各种原因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治疗;二是一些本该被收治的精神病人在社会游荡,发生了伤人、杀人的惨痛事件;三是某些犯罪分子原本没有精神问题,却想办法弄来了精神病证明,借此逃脱严厉的法律制裁。
不论情况有几种,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关键的问题:谁来判定一个人究竟是不是精神病患者?谁来判定一个精神病患者是不是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据报道,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委员建议将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的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掌握最终的决定权,而不再是“乡政府说你有病你就有”,这的确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法官终究不是医生,他在做决定的时候肯定还是要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所以,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理应在精神卫生法当中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我们看到“被精神病”的情况时有发生,可是当真相大白之后,却从没见过故意陷害的精神病医生或者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身陷囹圄。
例如,据《法制日报》报道,前两年厦门一个妇女因为血液病去医院就诊,在和医生、护士发生争执后相关科室的医生联系了精神病医生前来“会诊”,结果这个妇女被转到了精神病院强行治疗。虽然她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沉冤得雪”,但法院也只是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几万元钱了事。
负责精神病诊治的专业医疗机构因为各种原因给没病的人开具精神病诊断书,甚至随意限制正常人的人身自由,却难以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既不公平,也因违法成本太低而助长着“被精神病”和把精神病当“免死金牌”的情况。
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们还收受了好处,则应和受贿罪并罚。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家庭责任”,这可以起到道德倡导的作用,但除非可以通过立法对监护人遗弃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追究责任,否则作用有限。所以,盯着家庭不如盯紧医疗机构,从资质、运营、责权利等各个方面,约束好他们的行为。
至于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除了倡导关爱,更重要的是切实帮助他们减轻负担。不过,这恐怕是在精神卫生法之外,和医保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了。如果精神病可以和癌症、器官移植一样纳入特殊病范围,大幅提高报销比例;如果强制收治的重度精神病可以全额报销医疗费,那么“武疯子”缺乏治疗和监管、上路伤人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
(来源:观点中国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69_103469.html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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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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