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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肆意剥夺职工生存权利长期得不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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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肆意剥夺职工生存权利长期得不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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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苏渠成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3-06-11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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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政府针对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问题(以下简称总公司),自2005年至今组织了三次市级调查,至今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意见和具体方案
尊敬的李克强总理:您好!
我们是总公司全体实名信访举报职工。
一、反映的问题
2005年9月,我们发现总公司于1998年5月,申请改制成立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226人,注册资本337.25万元)根本没有注册登记。其原因是该公司名称被总公司原总经理刘兆久(停薪留职)等三人为股东,注册资本金50万元的私人公司于同年3月预名核准并抢注(简称三人公司)。其仅凭改制批文和三人公司公司的印章,冒充改制公司套取6000万元改制资产,直至3.6亿元国有资产流失;而总公司职工工作、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被其剥夺。尤其是职工养老保险至今人均缴付只有27个月,且无法接续。医疗保险缺失。最终导致总公司改制彻底流产。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三人公司冒充改制公司是否合法有效?其以不存在的改制公司名义与我们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其冒充改制公司套取并私下交易国有资产是否合法有效?
为此,我们在2005年12月8日信访河北省委省政府,即第343号集体访案。省信访局边局长接访并指示:“调查其合法性……,如果是无效的,物产集团可提出终止。时间3个月……如不合法,推倒重来,15日内签双向责任书”。2006年年5月11日,市委市政府宣布:“市金属公司的改制公司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没有体现,现在依旧是国有公司。三人公司系三个人筹建后扩至三十三人,系有限公司,与市金属公司,与改制公司无关联”。同时承认“《第一财经日报》的新闻调查报道:“狸猫换太子邢台金属公司伪改制”以及金属公司职工反映改制、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情况属实。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十个部门组成,主管市长张砚平为组长的工作组负责调查此事。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于2006年7月13日再次批示:“经审,此信访事项是到我局集体访。从报来的报告看,我局发函交办的内容没有明确的查处情况及具体的解决意见,也没有回访上访代表的签字。告邢台市信访局督促有关部门补报,并回访签字后再审……。”
二、邢台市政府第三任工作组隐瞒、否定合法认定
2012年6月28日,邢台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按照邢信调字(2012)21号《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交办函的通知》及信访张庆伟省长的冀信信(2012)558号批示。邢台市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成立了“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及职工安置上访案件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同年10月19日,其与我们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其成员单位(部分)于2012年12月25日代为出具答复意见。其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复查意见。虽然这是自2005年第343号省信以来,我们第一次获准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第一次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书。但市工作组同时负责答复和复查两级审查程序的组织工作,自己复查自己。违反相关规定。两者针对改制公司被冒名顶替的事实和后果一致认定:
“ 改制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改制实施阶段,开始时存在问题和不足,至2001年3月28日恒丰公司(备注:三人公司)申请注册资本、股东变更后,实现了改制目的”;“恒丰公司职工安置符合政策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未落实事项应尽快落实。”
(一)答复意见的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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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结论意见在调查之前已拟定:工作组成立第二天,我们在市国资委意外发现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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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作组没有针对我们举报材料展开调查,并且与我们举报人就举报证据展开核查核对:在调查过程中,既没有与市金属公司原领导班子成员;也没有与未注册的改制公司监事会、持股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查取证调查。
(二)梳理汇总此前职能部门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
1、行政、纪检、司法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不符
(1)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贸易科于2012年8月10日,出具报告:“经查阅有关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张砚平,李博两位市领导主持贸易工作期间,均未以文字形式成立专门的市政府调查组,有关资料可由市纪委、市中级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提供。
(2)邢台市纪检委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报告:“经了解,当时市检察院对此问题已经立案调查。因此,市纪委并未对该问题进行查处。”
(3)邢台市检察院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报告:“从以上情况分析,土地补偿款3002.9万元虽然属于国有资产,但处置国有资产是经法定部门主持,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3002.9万元的资金流向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对以上款项的追缴检察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邢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协调处理”。
2、此前合法有效的认定报告被隐瞒(构成证据链)
(1)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关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汇报中载明:“把国有资产划拨到一个三人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市体改委批复成立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意愿,应予纠正,收回划拨的国有资产”。
(2)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8月7日,证明,“经邢台市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邢市股字(1998)17号文件《关于同意邢台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部分改制为“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批复》的由职工持股会和职工个人认购的股本金的总额为337.25万元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我局登记注册”。
(3)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27日,“关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的说明”中载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以刘兆久、宋计波、张双平三个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邢国土资【2009】105号文,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刘兆久一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意见”中载明:“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该宗土地使用权收购时支付给邢台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3052.9万元(含处理纠纷的50万元)为国有资产,应全额追缴”。
(5)市检察院反贪局:2009年7月1日,“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足以说明,邢台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没有按照市政府批复内容进行改制,而是由刘兆久等三人提前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套取了国有资产60310432.38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政策的,所有划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全额收归国有,其中包括新华南路221号土地”。
(三)认定程序被操控认定内容被隐瞒和否定
1、工作组审议答复意见的程序被操控
2012年12月24日,工作组讨论通过工作组结论报告的会议中,针对市工商局纪委书记刘跃明强调的:“改制公司没有注册”的事实,工作组某负责人,断然反驳说:“强调的是审批程序,没有专门说具体实施”。市工商局刘跃明书记最终仍然坚持强调: “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是自然人的公司。毕竟改制企业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在此情形下,该工作组强行通过了结论意见。市工商局迫于压力不得已默认,但是坚持要求该报告一定要添加“但《批复》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在市工商局登记”这一条勉强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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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答复意见被隐瞒和否定
在此次十三个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别向工作组提交的调查认定报告中。凡涉嫌违法的关键证据及认定报告,均被隐瞒、歪曲、篡改。特别是以下认定结论意见:
市审计局:“改制时资产负债权益未全面评估;负债权益与部分资产划转时未经评估;财产移交显失公平”的调查报告。
市财政局:“对该国有资产划拨没有批复,没有签署意见。”
市工商局:“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是自然人的公司。毕竟改制企业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三、答复复查意见是对市委书记指示批示的否定
针对金属公司职工联名反映的问题,原市委书记姜德果于2009年6月,会同市行政、司法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接访金属公司集体信访代表时明确表示:“经与市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沟通和情况了解,对市金属总公司假改制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资产被转移是盗取、是侵吞……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是积极配合的,否则,他一个人是无法完成的......其还在境外向检察院办案人员发出威胁,性质非常恶劣”。并亲自向举报人索取举报材料,当场交付政法委负责人并明确指示:“要结合金属总公司职工举报材料和证据,展开调查取证”。随后,做出具体批示:“尽快结案,代表提出的有关待遇等问题,待案件审结后统筹考虑。”相关指示和批示至今没有落实。
四、我们总公司全体实名举报职工的要求
召开听证会,成立专案组,以期彻底解决该问题。依法查处并追回被三人公司套取的改制资产;依法对总公司进行改制;特别是总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补缴办法,经总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为准。以期维护总公司职工工作、生活和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苏渠成等,电话: 15833488166
全体实名举报职工签名: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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