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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梅申请撒销案件和发还被扣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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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08-12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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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2026年8月12日消息】近日,锡安109教案被抓走8个月后目前取保候审的安梅姊妹,和代理人一同前往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要求撤销其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案件;发还被侦查单位扣押的物品、银行卡等物品。安梅取保候审出来快2个月了,银行账户被冻结,生活陷入困境。
2026年8月10日,炎夏灼热的阳光下,安梅与代理人马连顺一起到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案件以及发还被扣押物品:包括两台电脑、4部手机、还有三个移动硬盘和若干U盘,被冻结的所有银行卡、书籍等。
接待的警官说等回复,安梅问领导们回复的时效是什么时候?答复:等通知……
据悉,安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7日,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雅赖布路0393号,现住:广西省北海市银海区21度公馆。
2025年10月11日,安梅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1 月18日被执行逮捕, 2026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2026年7月3日,锡安109教案所谓的首要主犯金明日主任牧师被北海市银海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起诉,并由副检察长潘远霞亲自宣读《不起诉决定书》两遍。
北海市银海区检察院将王林、高颖佳、尹会彬、王聪、刘桢彬、林书铖、汪中、吴秋雨错误地起诉至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已经被以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
为此,安梅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之规定,应当撤销对安梅所立的刑事案件。
在侦查单位办理安梅案件的过程中,扣押安梅的私人物品有:苹果电脑一台,小米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三个,华为P30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三台、黑色U盘一个、紫色U盘一个、深红色U盘一个,银色银U盘一个,及其他U盘若干,卡片式U盘两张;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工资卡)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北京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及其他银行卡若干,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条之规定,对扣押的财物解除扣押,对冻结的银行卡解除冻结并及时返还给安梅。
综上所述,安梅认为,应当撤销对其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的立案,并发还被侦查单位扣押的财物,对冻结的银行卡解除冻结,并及时返还给安梅本人。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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