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收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告知书》,称沈爱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再以此为由将沈爱斌对《告知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认定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沈爱斌因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期间,遭到溧阳监狱与无锡公安勾结,对其实施了一系列黑恶滥权迫害行径,包括采用隔离和孤立的歧视性软暴力监管措施、采用超强电磁辐射对其谋害、剥夺其通信权和控告权、非法扣押其60多封信件(至今未归还)、无锡公安到溧阳监狱直接窃取其所有文字材料、剥夺其亲情通话权、滥权扣分扣处遇、生活上折磨和虐待等,对沈爱斌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出狱后,沈爱斌立即向江苏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实名控告,控告溧阳监狱监狱长许国洪、副监狱长姜吉峰,狱政科科长孙伟,功能监区办公室主任张伟,32监区教导员卢立斌,副教导员陶涛,还有待提拔民警任科铭,在其一年零四天的日子里,对其实施的上述灭绝人性的滥权暴力,可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却将沈爱斌的实名控告材料直接转送给了溧阳监狱,由溧阳监狱自己查处自己并作出“经查不属实”的答复。
沈爱斌认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应当依法直接受理沈爱斌的实名控告,对溧阳监狱进行查处,其将沈爱斌的实名控告材料转送给溧阳监狱的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和第三款“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规定。
为了让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依法受理并对其实名控告内容进行查处,沈爱斌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第四十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递交《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信访工作条例》第44条和第46条赋予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法定职责,监督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依法直接受理其对溧阳监狱的实名控告。
《依法履职申请书》签收60日后,沈爱斌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开其履行《依法履职申请书》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政办依复【2026】3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见附件1),竟将沈爱斌递交的《依法履职申请书》认定为“提出的内容属于信访事项”,以此为由将沈爱斌的公开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沈爱斌对江苏省政府的答复书不服,向江苏省政府提起复议,结果,江苏省政府给沈爱斌发了一份《告知书》(见附件2),称沈爱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以此为由认定沈爱斌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沈爱斌认为,《告知书》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文书,不仅剥夺了其行政复议权,也剥夺了其法定的救济权,他表示要对该告知书进行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告知书》。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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