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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逸明:“被精神病”能否因《精神卫生法》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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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逸明:“被精神病”能否因《精神卫生法》而终结?
作者:刘逸明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更新时间:2013-06-16 15:32
5月1日,令人期待已久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得以实施,《精神卫生法》是中国第一部旨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表明当局对精神病群体的重视,值得肯定。不过,这部法律实际上是从1985年开始启动立法的,经过十多次修改,2012年10月份才被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直到现在才实施,这种办事效率实在是太低了。
《精神卫生法》之所以千呼万唤始出来,显然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阻力不是来自于民间,而是来自于官方。从海内外媒体的报道看,访民等各类敏感人士时常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和遭受虐待。《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针对精神病群体,还对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作出了规定。这部法律能否确保以后不会再有人“被精神病”,民间与外界依然存疑。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必须自己愿意,没有严重危险性的不得强制住院”。从这句话来看,立法者的文字并不严谨,倘若一个人真的患上了精神病,虽然思维异常,但仍然知道精神病院不是个好地方,自然不会自愿进精神病院。所以,应该是自愿或者家人愿意。该法规定必须实施住院治疗的有两种情形:“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人容易理解,但对于第二种情形中的后半部分,显然具有太大的活动空间,是否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家人还是他人?如果是家人,当然没问题,如果是他人,那警方或者其他人又可以以你有危险为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了。
有媒体统计称,“被精神病”者被送至精神病院通常有三类情况:被家人送至、被单位送至、被政府送至,以致有评论认为“被精神病”者绝大多数是访民和维权人士、异议人士。从常理看,被家人送至精神病院的人绝少是“被精神病”者,因为家人往往不会轻易将自己的亲人送进去,只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做。而被单位和政府送进去的则不同,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被送入者坚持维权或发表令官方恼怒的言论。无需调查,便可以想象得出来,中国的“被精神病”者基本上都属于这类人。
虽然“被精神病”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并不愿意承认这种事实。该机构认为,在之前的多次调研中,听到的“被精神病”情况极少,听到的多数意见是立法要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预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有效康复等问题。所以《精神卫生法》要立足于从人财物等几个方面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深圳律师黄雪涛是著名的“被精神病”公益律师,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她认为,“被精神病”已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象,《精神卫生法》除了应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外,还应确保正常公民不被强行收治。《精神卫生法》的部分内容算是对黄雪涛以及民间的呼吁作出了回应,但相关内容只是轻描淡写、含糊其辞,不得不令人担忧。
近年来上访大军日益壮大,让地方政府挠头,为了防止他们继续上访,很多长期上访的访民均“被精神病”。早在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症精神病超过1600万人。真不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是怎么得出这一数据的,如果各类精神病人数在1亿人以上,那比例也太高了,这与常人的感受有明显的区别。当然,或许在官方的眼中,各类敏感人士,尤其是访民都属于“精神病”患者,如果把他们都算进去,当然能让上述数据成立。
官方认定精神病的标准与民间有天壤之别,这才是导致中国精神病人数据庞大的重要原因。几年前,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认为,那些长期上访者都是有“精神病”的,结果引起访民众怒,使得访民纷纷奔向北大或者他的家门前讨说法。按照官方机构发布的数据,在这个世界上,精神病患病比例无国能出中国之右,更有专家危言耸听,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升至四分之一。这种说法不堪一击,可见,“被精神病”者不仅是那些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正常人,还有从未进过精神病院的正常人。有上述数据撑腰,人人都有被强行收治的可能。
精神病院本应是诊断和治疗精神疾病的地方,但是,早在20多年前,精神病院就开始沦为了为当局打压“不稳定因素”和“敌对分子”的特殊场所。北京作家王万星因为1992年在天安门广场上打出呼吁平反“六四”的标语,结果被警方以“精神病人”的身份强行送入北京安康医院关押治疗,直到2005年才结束了“被精神病”恶梦。
仅仅最近几年,被中国国内媒体曝光的“被精神病”案例就层出不穷、触目惊心:2003年,因不满“同工不同酬”问题,武钢职工徐武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败诉后开始上访,2006年至2011年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治疗4年多;郭元荣曾为湖北十堰竹溪县建设局干部,因为举报自己上司违纪行为,被关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2003年10月30日,河南漯河大刘乡农民徐林东因为帮邻居讨公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乡政府送进了漯河市精神病院。之后竟然家属无权接人,要通过乡政府许可。徐曾被电击55次,两次逃跑、几度自杀;2009年12月,深圳市康宁医院郭俊梅和几名护士到深圳市信访办反映奖金过低的情况后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被强行治疗……
显然,上述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不为公众知晓的“被精神病”案例数不胜数。《精神卫生法》倘若能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或许真的能够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并杜绝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悲剧;但是,在权大于法,政权高于人权,稳定压倒一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当今中国,即使这部法律的确有改善现状的意图,也难免不会沦为一纸空文,只要不能真正做到将官员手中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被精神病”的悲剧还会不断上演。(来源:民主中国
http://boxun.com/news/gb/pubvp/2013/05/201305042145.shtml#.UYUJV7WLC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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