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李伍一老师给刘飞跃的信,介绍诉讼受阻的情况:
劳教从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时长一年。面对此桩冤错案,我反复思量很长时间,一者在本地区范围内寻找律师会被控制,枉费苦心,二来经济所困,请外地外省律师艰难,只好自己斗胆行使法律权益。2011年10月18日已写好诉状,原定10月24日去立案,因锁事担搁。2012年2月7日才去被告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立案。立案庭肖××接过诉状一看,说:凡是上访一类的诉讼,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有明确规定,不准立案。后又通过行政庭朱××(女)将我的诉状、处罚决定书、证人的证言、有关根据和所摘要的相关法律依据等材料看完后说:你的诉讼时效已过期了,不能立案了,这是法律规定的,没办法,你到哪里去都是一样的。我走出立案庭,立马给市政法委鞠晓阳书记(13973913328)打去电话,请他挤点时间让我求见拜访10分钟、20分钟,他回答:老李,近段没空,因刚过完年,有很多的事要做,等下个月再联系吧!我又将立案情况和要求赔偿的理由向他简述了,他说:法院不立案,凭法律依据,我没办法。故,现无半点主张,想去公安厅、公安部反映诉求,但自己很清楚,他们都是一根稻草上的蚂蚱,处处乌鸦一般黑。于此,诚望刘老师看完我的纯朴真实没半点虚假的诉状后予以指点、导航、谋划为感之,终谢之!
2012年2月8日
附起诉状:
原告:李伍一,男,汉族,七、八十年代的民师,身份证:432622195108297818,户籍:隆回县周旺镇孙家村五组人,现随儿住在隆回县城桃洪西路兴隆市场内,电话:15211961368。
被告: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人代表:刘新民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邵阳市大祥区法院依法撤销市劳教委《劳教字[2010]135号决定》;
2、请求邵阳市大祥区法院依法审理裁决,按国标予以结算经济赔偿;
3、请求邵阳市大祥区法院依法追究义务机关在行政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诉讼事由:
现根据邵阳市劳教字[2010]135号决定书及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之相关法律条款,将我实施劳教一年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极端空虚,其动机、行为、方法、手段极端错误、违法,按《行政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特向大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008年元月17日与县委周卫臣副书记、政法委周玉凡书记面谈时,当着七、八家单位领导及五民师代表的面亲口宣布并委托任命我李伍一为隆回县维权教师群体的组织者,并还高度评赞:只有你李老师才能把这个群体组织得好,有什么事,李老师可随时与我和玉凡书记联系,我们有事也向李老师反馈,其他的老师们有事就找李老师。3月27日面谈时,周玉凡书记又重复了一次。
2、2007年8月22日行拘12人,是地方政府违纪违法、行政不作为而导致,因拜国旗是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之条款规定的(包括国旗法)。
3、2010年7月3日方第康等3人进京送材料,是邵阳八县一区集体行动的,是按照律师的指点和意思,是驻京代表安排、操作的,与李伍一无任何关联。而隆回县政府领导深更半夜把我从家中叫去受审,公安局李小宁局长知尾不知首,知其一不懂其二,只看到事情的表面,不了解问题的实质,又加之初次见我,格外眼红,将我视为敌对矛盾,神气十足,威风凛凛,面带杀气,蓄意侮辱我的人格尊严,如此,我顶撞了他,众目之睽,有失官颜,逃之夭夭,一气之下,将我软禁在长城宾馆4昼夜,7号下午才放回,控制我人身自由除外,还收缴了我的手机。
4、7月12日特意召开各乡镇当事人代表20余人会议,会议上我公开辞了职,并当场推选产生了新的代表,后应大家的再三要求,才承接写材料的义务。自此,直到9月25日止,我从未去参加县、市、省民师代表大小会议,也从未安排、操作、指挥民师的任何行动,怎能叫做煽动闹事?怎能叫做扰乱社会秩序呢?怎能叫做聚众呢?凭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又一次定性行政拘留呢?岂不是狗咬吕洞宾!
5、2010年8月15日至27日期间,方第康、周秋期、范健华等人分三批先后进京送材料,是他们各自联系组织行动的,根本不是我的安排、操作、指挥,每批上京人员无一人与我联系见面,说李伍一安排指使他们去拜国旗,岂不是黑天冤枉,纯属莫须有的罪名。换位论理,我有那么大的能耐吗?另外,每批上京人员只有三、四人,没有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之规定,况且,方第康、范健华等两批人员都在途中截回的,而周秋期等四人到京的第一天已是下午5点钟左右,仅去天安门广场看一看。此时,警察发现阳恩齐裤袋子有一页材料,立马将四人盘问,尔后送广场公安分局登记,问清原由,然后通知邵阳驻京办人员接走了。他们根本没有去拜国旗的预谋和动机。接回直送隆回公安局隔离突审。在审讯中,办案人员采取轮审、威胁、吓虎、诱供、逼供的方法和手段,逼他们承认是李伍一安排、指挥的。同时,这四个人是初次上京,又首次接受如此的审讯,更加胆小如鼠,没看笔录就强迫他们按手摸,尤其是周秋期还在昏迷中办案人员就捉住他的手按上手摸,这些动机、行为、目的和出发点,完全是有意栽赃陷害,也是故意整治加罪于李伍一的表现和现实。他们四人还是分别被行拘7天、10天不等。
6、9月25日上午8:30,公安局严、廖、吴三副队长前来我家,进屋就问:李老师,今天有时间吗?有时间的话跟我们去谈心,交流交流,向你了解一些情况。我回答:三位领导辛苦了,上午要去给女儿办出院手续,下午来吧。下午2点,我准时赶到他们办公室,谈话问话到17:30,18:00办案人员向领导汇报前来说:李老师,领导意见要将你拘留15天。未见拘留通知书,为何要拘留,不知何意,也不知其解,我不肯去,与三办案人员辩了一个多小时,19:30,副局长、国安、治安大队长等又来了4人,只见一个个酒醉薰薰,面红耳赤,高腔尖调,七嘴八舌,就这样不讲情理和法理带强制性地把我推上车直送拘留所,封了我的监,真是寡不敌众,有口难辩,黑了天。
26日上午,公安局法制办颜主任前来拘留所下发“劳教十八个月”的通知书,同时转发邵市劳教委前来召开聆询会的告知书,他说:李老师,下午三点,市劳教委要来召开聆询会,到时候,你有什么想法都可以讲出来,你可以请临时代理人。于是,我电话转告长子李涛代我委托,临时请了隆回县普利律所的张律师一同前来参加聆询会。三点整,聆询会开始了,市劳教委前来四人(三男一女),公安局颜主任和严、廖两位办案人员。劳教委王某自我介绍是本次聆询会的主持人,他宣布了纪律及有关事宜后要求公安局办案人员陈述事实。办案人员讲了8月7日召开会议、8月9日召开会议、8月20日打电话要在京的周秋期他们拜国旗等事实。陈述后,王某问办案人员还有什么事实,办案人员回答:没有了。王某说:老李,根据办案人员所讲的事实,你有什么说法?我将办案人员所讲的事实一一辩证,并说服了他们,与办案人员争执某个电话号码时,颜主任发话:不要争了,电话号码不是本案重点。李涛讲话:①我很清楚,我爸近两三个月确实没出去,他一直在家帮我陪师傅搞房子装修;②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确实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整我爸;③请劳教委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我爸的劳教处罚。张律师发话:①隆回县为什么长期存在一批民师群体上访,真令人敏感;②我的当事人将办案人员所讲的事实全部辩了,没什么大事;③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请劳教委领导免去我当事人的劳教处罚。劳教委唐某说:老李,你还可以委托你的代理人取证,有新的证据,随便什么时候送我劳教委,我们的办公地址在市公安局三楼。王某总结:根据老李和他的代理人发言所讲的情况来看,我们还得找李局长,该劳教的就劳教,不该劳教的应取消。然后笔录签字,我间接地看完笔录,要求笔录员在记录稿后面写上一句:拒绝接受对我的劳教处罚。聆询会就这样结束了。
那么,从邵劳教字[2010]第18号的定性及应用的法定依据来说,简直是六月下雪真令人齿寒,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来决定,岂不是子虚乌有,岂不是黑天冤枉啊!
27日张律师遵照劳教委唐领导的旨意,又对当事人负责,做了八名证人的问话笔录,及时送交市劳教委领导。第二天,县司法局的人前去找张律师的麻烦,连续监控三天,不允许张律师再代理,再继续给我取证,并对该律所领导发话:张律师还要这样做,明年你们的执照不予年审。没办法,真是天高无路、地厚无门,李涛急了,又临时委托石盛金老师给我取部分相关证据。试问: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当今法治社会是否以人治人来取而代之吗?
10月6日(农历8月29)是我花甲之日,本应请假回家与家人、亲朋戚友欢度。在4号上午,我向拘所刘主任反映时,他说:老李,这个问题,一要看你与县政府领导关系如何?二方面要点数数。故此,人生中三件最大快乐之一,只好沉默在黑暗的牢房中苦度过,实乃冤枉悲哉命苦也。
10月9日中午从拘留所直送邵市劳教所,还得感谢公安局法制办颜主任,他在办理入所手续时故意夸奖抬举我,后才受到劳教所领导干部们的敬重,过日愉快,度月轻松,但还是失去人身自由。
7、在行拘期间,权威领导们命办案人员三反五纠地收集整理莫须有的材料,于10月8日才做出劳教处罚决定,而处罚决定书引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及第十三条来决定劳教,岂不是三岁奶娃做事,幼稚可笑,岂不是蚊虫叮菩萨,瞎子挑水,真是无毒不丈夫,简直是牛头不对马面。请问:
我有什么工作?我的工作岗位在何处、何地、何方、何位?
为什么叫做长期不参加劳动?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破坏了哪些劳动纪律?
2010年七、八、九三个月又在何日、何时、何处、何地无理取闹过?
2010年七、八、九三个月又在何日、何时、何处、何地扰乱过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呢?
2010年七、八、九三个月又在何日、何时、何处、何地妨碍何单位、何办公室、何领导干部们的正常办公呢?
2010年七、八、九三个月又在何日、何时、何处、何地不听何领导干部的劝告和制止呢?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我的违法犯罪事实有多少?其性质够行拘、够劳教吗?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有多大、多危险呢?有请劳教委领导讲出甲子、乙丑、丙寅、丁卯来。
8、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政治法律管理局局长车任俊同志指示:不准控访、截访、追访、阻访、拦访;不准非法拘禁、关押、拘留;更不准送精神病医院、劳役。出现上述情况,一把手一律开除。请问劳教委领导为什么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变本加厉、故意整人治人呢?调查好似十月怀胎,为什么凭借权势又如此胡乱审理审批呢?这叫做关注民生吗?这叫做以人为本吗?这样能否构建和谐社会吗?
2009年周永康书记在召开全国政协工作会议中指出:感情债,要用真心和爱心去还;经济债,要用赔偿和补偿去还;法制债,要用公平和正义去还。请问劳教委领导,你们为何失去“礼、义、廉、耻、信、德、行”,为何务必其反呢?
2010年8月26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话:要依法行政,才能建设好法治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法律、尊重群众、尊重民主、尊重事实。请问劳教委领导为何如此官官相护、钱权交易、我行我素,故意愚弄、整治、镇压、打击、迫害良民百姓及遵纪守法的无故之公民呢?这叫做依法行政吗?为什么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呢?
9、为党的基础教育事业中心耿耿奉献青春年华十六载,而今,生活无靠、生命不保,生计、生存无处找,为何时常过着害怕、恐慌、凄凉、痛苦不安的日子呢?那么,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追求教龄补偿,依照《教师法》和《社会劳动保障法》相关条款追求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有序地、合情、合理、合法地向县、市、省、中央相关部委送交材料、反映现实和真情又有何过错呢?违了什么法?又何罪之有?地方政府和市劳教委依什么法律条款又如此故意整治、侵犯、陷害正当的、依法依规维权的当事人和当事人代表合法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益呢?将李伍一实施拘留、拘禁、劳教,是对还是错,究属谁在违纪违规违法?是李伍一运气不佳、喝水塞牙,还是故意打击、报复、整治?让事实说话,让法律雄辩吧!另外,按照隆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1999]和[2003]两个18号红头文件精神实质,在民师问题上长期实行“一县两制”要到何年、何月才能消除呢?
10、2010年7月至9月,李伍一从未外出参加民师任何会议,也没有参加民师任何活动,更没有去安排、操作、指挥民师的任何行动,根本没有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任何一项,也没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任何条款,更没有违反其他任何法律之规定,又如此将我送去享受劳教人员之待遇?请劳教委领导解说清白。今天,遵循《宪法》第四十一条以及《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赔偿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敬请劳教委领导反思深虑,诚望大祥区法院领导及其高风亮节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合议庭,依法撤销邵劳教字[2010]135号决定,维护我的诉讼请求,显示法律尊严,求得公平、公正、公道之原则,以达欲望、切留后患。我认为:天道时有变化异反常,人间情理法理不可乱。我坚信:有理有法,走遍天下;无法无理,寸步难移。
11、在我国司法界,证据是诉讼的重要工具,那么,重事实、讲证据是必须的,今天,让证人、证言、证据来证实办本案的黑暗吧!
我常在材料中写道:鱼馆、肉馆、麻将馆,馆内者甜,馆外者苦;猪公、狗公、乌龟公,公道何在?公理何存?礼义者,民则所服也,赏罚顺之,民则不犯禁也!民无以生养将恐乱也!饱汉子应知饿汉子急。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好心人会有好运,定会得到好报,含泪播种的人定会含笑收获。
此呈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新中国长期受迫害教师:李伍一诉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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