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隆回县的新老官员们,他们凭借手中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事事我行我素,处处祸国殃民,甚至为所欲为,极端放肆,极端败坏,更极为嚣张到了峰顶。
2000年前后,国家将隆回县扶贫八年,每年一个亿,一夜之间,县委书记王长忠可改名为“王百万”书记了。
2005年前后,长沙某报社记者阳小清暗自前来隆回调查取证“八亿国资流失”之原由,被县委书记杨建新指派手下四处抓捕,终将阳小青刑拘、坐牢、判刑。
2003年至2010年间,权位领导违纪违法违规,行政不作为,先后带强制性地野蛮横仗的将正当依法维权,谋求生计生存、老有所养的原民办教师拘禁、拘留、劳教几十人次,这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有谁能关注、理解呢?又有谁来维护正义、给予纠正、给予赔偿呢?
2012年3月至5月上旬,因贪污、贿赂成风,县委、县政府、相关单位的权位领导及其出名的开发商被抓,现正在审理当中,我们的周卫臣县长要改名为“周大胆”了。
如原民师李伍一,2010年七、八、九三月从未出门,从未参加省、市、县民师代表会议,也从未去操作安排指挥隆回县民师的任何活动和行动,而权位领导行使职权,故意打击报复、故意整治迫害、故意整理莫须有的黑材料,于9月25日晚上故意定性送拘留所行拘并定性劳教十八个月。26日通过市劳教委召开聆询会后,在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于10月8日才又做出正式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10月9日送劳教所执行,实感冤枉啊!2011年9月24日劳教期满后,李伍一开始行使法律权益,要求撤销其劳教处罚决定并依法给予赔偿。2012年2月7日上午去邵市大祥区法院立案诉讼,立案庭的肖庭长不隐瞒观点说:凡是上访一类的诉讼,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有明确规定,不准立案,当即与市政法委鞠晓阳书记联系,要求求见拜访,说明事实和理由,可领导没时间。3月2日将材料送市委郭光文书记,至今毫无音讯。3月9日将材料送市政法委鞠晓阳书记,待到4月5日才得到回答:老李,你的材料收到了,看了,现转到你县里的陈历贤书记和李明海书记了,你反映的问题是隆回县政府的事,你去找李明海书记吧!3月20日又将材料邮寄给“中央第二地方巡视回访组”的领导王太华和王铁,通过多次电话询问,材料收到了,却没有回访,也没有任何异迹。4月16日找到县政法委李明海书记,因工作忙,推到执法办公室李兵基主任接洽,他们的理由是:在实施劳教后,六十日内没有向上级政府和湖南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超过诉讼时效,同时,证明你已服了该劳教处罚决定,不予赔偿。从表面上可做为理由,其实际还是在继续行使违纪违法的原理和方案。
2010年9月26日下午,市劳教委在隆回县拘留所主持召开聆询会时,公安局法制办主任叫我请临时代理人,于是我临时请了湖南普利律所的张新亮律师,按照劳教委唐领导的旨意,27日张律师给李伍一调查取证八名证人的证言、证据及时送达市劳教委,同时写好了行政诉状书,可在28、29、30日,张律师和该律所被隆回县司法局领导监控三天,并对律所主任、副主任及张律师公开宣称:张律师若再给李伍一取证代理,你们律所的执照不予年审。这就是当时放弃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今天,李伍一还是不服,现根据《宪法》中的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治安管理法》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知》国发[1996]13号明确之规定;《公务员法》中的第五十四条;《刑法》中职务犯罪规定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民法通则》中的第五条、第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赔偿法》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等明确明文的法律之规定,特向各种报章杂志、各界媒体求援,敬请诸多高风亮节的仁人志士高度关注,求之公平、公正,求之法律之尊严,依法达其目的为终谢之!
现提供相关领导的电话:
县委书记钟义凡:13548897777
县长周卫臣:13873970799
县委副书记陈历贤:13907397177
市政法委书记鞠晓阳:13973913328
县政法委书记李明海:13574970566
县政法委执法办主任李兵基:13973553310
普利律所律师张新亮:13873996248
受迫害的良民:李伍一
15211961368
2012年5月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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