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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女工马春英获刑两年半         ★★★
上海维权女工马春英获刑两年半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0-12-26 13:09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6日消息】本网获悉,2020年12月24日上海虹口区维权女工马春英,被以涉嫌“扰乱国家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马春英,52岁,上海虹口区人,原在凉城街道卫生保洁服务社打工。

12月24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虹口人民检察院“刑诉2163号”案件,以所谓的“扰乱国家秩序罪”判决马春英有期徒刑两年半。

据上海“民告官”志愿者宋嘉鸿反映,由于法院不准旁听,审理情况不详,但不准旁听是违法的。他将自己了解到的一些实情分享给大家,并负法律责任:

一、该案判决因果关系未查清楚属于“冤假错案”。

马春英因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纠纷,于2004年3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赢了部分诉求,但另一部分诉求被驳回,她开始上访,希望政府及劳动部门给个合理说法。

据了解,马春英老公为残疾人,其儿子正在上学,是理所当然的“特困对象”。

经国家信访局和上海市信访办协调,虹口区政府通过凉城街道与马达成“化解”口头协议,由政府每月支付马春英生活费6000元,马也同意“息诉罢访”。但是,虹口区政府不知哪个领导突然于2014年停止支付马春英的生活费,这对马春英真是晴天霹雳!在向凉城街道、虹口区政府、上海市政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马春英只好上北京控告,马到北京是为了生活下去,目的是求生存去的。然而,我们的公检法是搞案件的专业部门,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却只字不提马春英到北京是为生存去的重要因果关系,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打压访民依法维权。

二、马春英在进京上访过程中多次受到暴力“截访”,伤痕累累,向检察院控告“不予受理”。

现摘录马春英致上海人民检察院信中的部分内容:

“控告2008年我被绑架殴打致腰椎骨折至今靠四根钢钉支撑;
2015年12月18日我去孩子学校办事被凉城派出所民警柯佳殴打致伤;
2016年10月25日我被绑架殴打侮辱,开水泼浇烫伤手臂;
2017年9月29日至11月1日我被绑架殴打侮辱捆绑”。
2020年4月27日晚上10点钟左右,在沈阳北开往上海站K515次列车上我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的三名男警察和凉城派出所的一名女警察毒打致左腿骨折,中度耳聋,左眼受伤,至今投诉无门。”

如此重大的暴力截访,简直是故意伤害,说有故意“杀人”嫌疑也不过分,但是虹口区检察院回复马春英“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函件编号:3112019020500,第六检察部)。求助希望落空,人民检察机关本末倒置。

三、据知情人士透露,政府花了20万元组织人员前往北京劝返马春英,并嫁祸于“马”造成政府经济损失20万元。

现在政府有钱了,这20万元对虹口区政府实在是太“毛毛雨”了。然却是在李克强总理“政府要紧缩开支”的告诫下发生的,可见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不言而喻。再说,政府慷慨拿20万元钱派一群人员到北京乘高铁、住宾馆、大开销,却不愿继续支付马春英6000元的生活费,真是令人弄不懂:到底政府有几个“脑瓜”在依法行政?这对于马春英来说可是“救命钱”啊!

综上,马春英进京是为了维权,是为了生存,其依据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就知道《宪法》里公民有控告权(第41条)、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第37条),而这样的维稳实在是政府在另搞一套,涉及违反宪法规定和破坏宪法实施。

中央有关领导曾说过,上访不管什么理由,生活上有困难的,首先解决其生活问题,而虹口区政府不解决马春英的生活问题,却把维稳放在第一,这不仅违反了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也可以说是马春英被判两年半刑的罪魁祸首。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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