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新妹, 女, 汉族, 1957年1月20日出生,
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行南村徐家湾5号,现暂住本市闵行区曹建路220弄8号 602室。邮编:201108电话:6476385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虹梅南路1660弄4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泰 , 职务:董事长。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2012)闵民(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12年6月13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与现实明显不符,遂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阐述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上诉人已经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人补偿安置过了。
对此与事实明显不符,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三、梅陇镇人民政府的信访回复、照片、限期搬迁告知书,判决中不采信应说明理由,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至今未对上诉人安置补偿过,且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表述,上诉人不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动拆迁时不考虑安置问题。
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现提起民事上诉,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此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新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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