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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蓬莱孙万宝的上诉状         ★★★
山东蓬莱孙万宝的上诉状
作者:孙万宝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04-13 13:39

上诉人:孙万宝 男 汉族 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住山东省蓬莱市村里集镇南官山村 电话:18663876352

被上诉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华理  职务:局长 住所地: 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

上诉请求:撤销(2011)历行初字第10号判决

         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葫芦判官断葫芦案!胡乱认定事实阉割法律!

作为一个法院,上诉人不知道它的功能是切萝卜还是切咸菜的,判决书到了关键的部分,第11页第十行:由工商部门查处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性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两头的哪里去了?这些心长在大粪坑里面的判官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就是活生生的把后面的:(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给切除了,就像一个歪嘴医生活生生的把一个健康人的肾脏切除了一样,心术不正!二审法院看看这句话是不是心术不正的被剪切了?其他的上诉人就不一一表述!上诉人就不需要表述上诉人另一案件送达回执中的表述了!更称被上诉人认定事实: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问,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是什么?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更是搞笑,仅仅提交一份所谓的7月20日去现场的所谓笔录,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怎么能够证明他们是在7月20日提交的?怎么能够证据来源,时间,地点!最荒唐的证据都能够被认定符合历下区胡乱法院的断案水准!

审判乃正义之最后防线,一个连遮羞布都不要的行政机关和法院!上诉人不必多说!更有甚者,上诉人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这些无耻之徒的无耻之作!程序乃法律之根本,一个不计程序的审判机关,和一个不计程序的行政机关!其实就是撕掉了遮羞布面向观众的时候我坚定的说明,我将给这些连三寸遮羞布都不要的机构送锦旗表述奖励!上诉人将不再使用称呼中的(人民)二字,因为他们奸淫了(人民)文字!国务院三定中的法定职责能被几个无耻的机构给阉割了!这将成为跨世纪的笑料!

     葫芦判官断葫芦案,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

此致

 

       济南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孙万宝

                                                 2011年4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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