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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谌才银看守所内暴死十余年难获国家赔偿         ★★★
湖北谌才银看守所内暴死十余年难获国家赔偿
作者:肖凤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08-23 10:31

 

我叫肖凤珍,现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我的国家赔偿申请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况反映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的丈夫谌才银是一个老实本份的农民,1994年11月9日,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局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之下,将谌才银传唤到公安局并非法予以羁押,同年11月12日,谌才银在黄陂区公安局收审所被人活活打死。

 

谌才银被无辜殴打致死后,历经公安、检察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侦查、起诉、审判最终将直接打人的凶手判处了死刑。同时也查明了黄陂区公安局纵容他人殴打谌才银的事实。但是由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严重失误,直到2010年11月22日,我才收到1996年2月1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

 

收到这份迟到了15年的判决书后,我立即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其主要理由是:

 

1、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规定。

 

2、受害人谌才银在看守所内被人殴打致死,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局存在严重过错。

 

3、受害人谌才银并不属于收容审查人员的对象,黄陂区公安局对谌才银的收容审查程序严重违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1年3月10号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其理由是:我的赔偿申请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故不予受理。我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前但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仍然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由于谌才银一案虽然发生在1994年11月12日,但被依法判决确认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且1995年1月1日之前对发生在看守所关押的人犯被打致死的国家赔偿没有具体规定,故应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我们申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号将此案的申诉材料转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但又不作出具体处理意见,问其理由,答复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形式错误,应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此一来我一个弱女子在武汉中院、湖北省高院之间来回奔跑,至今仍无结果。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违法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掩盖自己在刑事案件送达文书上的严重错误,不惜以更加错误的方式阻碍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后果是直接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04条、第1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诉状副本,并在判决后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在二审裁定下达十五年之后才向我送达1996鄂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致使我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严重失职,让一个已遭受重大打击,失去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再次受到了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直接侵害。我从1994年起就乞讨生活拖着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至今,这其中的艰辛又有谁能知道?难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送达行为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其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形式上的错误,并不能掩盖其实处理程序上的错误

 

武汉市中院的错误纠其原因,是为维护本地公安的利益,官官相护、权倾一致而作出的极不负责任的决定。作为上级法院理应依法纠正。但奇怪的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武汉市中院的法律文书格式不符为由,拒不受理我的申诉,而在我多次的追问之下,两级法院之间居然将责任互相推诿,武汉中院认为省法院将申诉材料下转是错误的,他们可以用通知的方式不予受理此案,而省高院认为:武汉中院的通知形式不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形式,他们不能处理。我们弄不明白,既然武汉市中院连法律文书的形式都错了,那么其内容不是更加错上加错,明知武汉市中院下发了错误的文书,湖北省高院又为何不敢纠正呢?

 

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湖北省高院的刑事判决送达错误,直接导致了我的国家赔偿程序障碍。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上、下两级法院相护推诿,置百姓的利益于不顾。这样的行为,已经不是用一句失误而能够解释的通的,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放纵,对人民群众生命权的犯罪。

 

现将上述情况予以反映,请求大家的帮助。                        

 

                                     肖凤珍

 

                                    2011/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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