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法院随意写,行政判出民事,时间可以倒判、当事人没有申诉就驳回通知书。
事情于1999 年 9 月 22 日9。00时许,在吉林省民航局办公楼一楼电梯门前,刘淑青向吉林省民航局老干部处的处长王大成(已故)索要其子杨晓第交的400。0元“房屋装修费”时,被吉林省民航局老干部处的处长王大成打伤。当时王说:“房屋需要装修费,”而事实上根本没有任何房屋装修费。刘淑青非常生气地说“你要的是什么钱??400元钱是你诈骗去的,你有什么权利要钱??”两人发生争吵。
王大成看周围无人就动用双手打伤刘淑青,先是用双手故意将76岁老人推倒,打昏在地上三角跌上,因为当时民航正在装修。楼梯边有很多铁的东西,然后用脚踢两脚在申请赔偿人的腰上, 之后王逃之遥遥。当时申请赔偿人就报了案,110接了案并看了老人的伤势后,并让老人去医院看病,可是老人无钱,下肢痛得不能站起来走动,她的肾脏损伤尿血,满地是血。
刘淑青只好躺在了局长办公室里等待局长把王大成叫来拿钱,给老人看病钱,但是王大成始终没有来看老人,直到晚上被民航的公安民警背着送进了医院。因为他不接电话,所以老人一直在局长办公室等待直到晚上10:30半钟,吉林省民航局来了一位民警,把老人送到208医院。晚上王大成给老人的三儿子杨佳伟打电话说;“当时太冲动了,打倒了***妈。我给***妈拿2000元钱看病” 刘淑青的三儿子没有答应。
他说:“你给2000元钱,就看好病吗?她被打成肾脏大出血和尿血了,她已经住院了。”所以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局对凶犯予以行政七日拘留处罚决定。半年后王大成不服,就起诉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然而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绿行初字第39号中,却有法不依,不依据事实为依据。撤销了吉林省长春市绿圆区公安分局2000年9月7日作出的第2000078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老人不服要求再审,结果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政再审裁决书,却变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2)绿行监字第1号,看看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把行政案件变成民事案真是可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如今就是如此审案的。
老人只好到日本三儿子那里,向世界人展示中国的人权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把行政案件(行政再审裁决书)变成民事案件(民事裁 决书)。在中国外交部的批示下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三年后才认真作出裁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02)绿行再字第1号中,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绿行初字第39号,维持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局2000年9月7日作出的第20000786号治安管理处罚对王大成七日拘留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王大成不服,又起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法院办人情案,不依事实为依据判案。办案人石泉在长春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03)长行终字第117号,却依据“推了”“没有打”为由,结果又撤销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02)绿行再字第1号。事实上,吉林省长春市绿圆区公安分局2000年9月7日作出的第20000786号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1)1999年10月8日该局取王大成的询问笔录,证明王大成在电梯用手“挡了”和“推了”申请赔偿人一下和“甩了”老人一下就倒在地上了,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王大成动手打了。并且事实上王大成用双手用力推到一个近八十岁的老人,八十岁老人能你能扛住一个年轻大男人的用双手推打吗?当时老人就被打倒地上昏迷不醒人事了,并且她被打成肾脏大出血和尿血了。次日因为报警了和王听说老人住院了就找几个不在场的证人。
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故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吉林省法院的驳回申请和三级法院的违法判决。还给老人一个法律的公道。因为由于吉林省三级法院的违法判决,由此造成申请人进京十三年上访,造成申请人经济上、精神上极大痛苦和损失,由此应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经济和精神损失),并依法追究违法办案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刘树青
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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