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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我实名举报的贪官公开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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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07-31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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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苗军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居民
被举报人:于盛顺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土地规划局副局长
《威海市环翠区纪委如此打造千万富豪》是我3月份在网上发的实名举报贴,举报内容是:于局长利用职权为儿子承揽工程谋取私利;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市政工程直接高价发包给请托人;对其子15亩土地的获取有疑问。
从一开始举报至今已9个多月,现在的张村镇依然是“青山不改,绿水长流”。但我对实名举报的看法却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为,我深深的认识到-------我错了!
于局长,尽管至今我坚持认为你是个贪官,但我还是要跟你说声:对不起,我错了,并且错的很离谱。是你让我知道了有钱才是硬道理,你让我见识了什么是天衣无缝,你让我明白了“团结就是力量”。你03年退休后被张村镇政府高薪反聘继续担任土地规划局副局长一职并主持工作;你的儿子没有工作,买台挖掘机到张村镇干工程,既符合国情,又为张村人民创造了就业机会,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谁干活都要给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你儿子在你主管的工程建设领域获取的数千万绝对都是合法所得,毕竟,张村镇可不仅仅就你一个领导,有钱大家赚,相信这一直是你的做人准则吧;作为土地规划局长,你儿子以抵工程款获取的15亩集体土地,是先由张村镇政府征地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才交付你儿子使用,“依法办理”相信是你唯一能够帮到的,这应该是你的又一准则吧;将上百万的工程直接发包给一个自然人来做,经过调查却是“集体决策”,这是我真正佩服你的地方,“先做人,后做事”,这是你辉煌至今的原因吧?!
我同时向威海市环翠区纪委和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表示我深深的歉意。
威海市环翠区纪委,我错了。我错在不知道没有侵害个人利益的举报是损人不利己;错在不知道从我举报开始你们就知道最后的结果是自讨无趣;错在不知道实名举报原来也可以被你们忘记的;错在不知道适可而止,给你们的工作增添了麻烦。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我错了。我错在不该相信你们!按照你们的工作规定,将我的举报线索交办到环翠区检察院。环翠区检察院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不按规定答复举报人,答复敷衍了事、态度恶劣,对违法线索视而不见,这些问题我都向你们反映过。对我反复要求的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给我书面答复,你们却百般推诿 。
在我的举报线索中有一条,于局长将张村镇长江街路沿石及人行道板砖这一上百万的工程直接高价发包给请托人,我个人认为这个答复很离奇。环翠区检察院答复我这是张村镇党委“集体决定的”。我在后来的复议中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复议答复却没有任何说明,只是电话告知我维持原结果,有问题找市院。威海市检察院在我的申诉答复中首先说明了2009年3月份《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没有颁布之前,张村镇因为没有公开招标的执行标准,所以工程都采用了议标,张村镇政府为此出了证明。将工程高价给了于局长关系人来干的理由是:因为工期紧张,报镇长审批同意后,择优选择以往信誉好的服务商来做,并且先干工程后签合同。我之前申请了张村镇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也是《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没有颁布,长江街工程采用了议标形式。
我在举报线索中说明,长江街工程是高价发包给于局长关系人的。所谓高价,是指相比另一报价方,而没有采用低价一方的理由是,因为其以往的服务质量不过关,取消其资格,并由张村镇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也就是张村镇政府认同高价这一说法,但理由是要花高价买好产品。我向侦监处的领导提出了我的疑问:如果我能证明高价一方的服务也不过关,比低价一方还要差呢?那么张村镇政府的这份证明是不是就存在徇私舞弊、伪造证据的嫌疑?检方领导告诉我,那要有证据。我还提出了于局长关系人相比低价一方的差额是多少的问题,回答说:忘了记。
我通过申请威海市建委的信息公开,得到威海市招标管理主管部门的明确答复,张村镇政府投资项目同样应该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威海市政府的文件来执行,在威海市建设信息网上更可以看到,自2004年网站有记录以来,环翠区政府投资的项目就已经实行了公开招标,而在《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一直到2010年3月份我在网上发帖实名举报前,张村镇却仍然没有发布任何公开招标的工程信息。张村镇政府的证明究竟是为了掩盖什么真相? 于局长关系人在张村镇所做的工程,一直是以一个自然人或是一个建筑修缮队的名义在进行。作为政府采购的材料供应商,她根本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报价低的一方却是具备资质的公司。即使是议标,也需要具有相应资质才可以参加,这是一个常识性的知识,难道作为张村镇镇长和环翠区检察院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连这个常识都不清楚?于局长关系人在张村镇所做的工程有目共睹,所有的工程都存在材料和工程质量的严重问题,比起其它同行远远不如。张村镇政府的这份证明就是赤裸裸的伪证,他侵害的不仅是检查机关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侵害了举报人的利益,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包庇被举报人。
按照要求,我再次向威海市检察院提交了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信息公开答复和实地拍摄于局长关系人在张村镇所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但威海是检察院控申部门的领导却拒绝受理我新的举报线索。理由是:招标不招标、有没有资质都不归检察院管,只有构成犯罪才归检察院管。我提供的证据无效,张村镇政府的证明是盖了公章的,比举报人提供的证明可信度高。但控申部门的领导也没有把我的举报之路完全堵死,让我就张村镇政府提供假证明到公安局去报案;找一个连检察院都不知道的权威部门,做一个当时的市场价格认证,最后和于局长关系人的高价相比,高出的金额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就可以了。
我一直不知道,原来凭想象就可以断案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在我的举报过程中, 对国有投资不进行公开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不合格的工程如何通过验收等等违法行为却不知道为何威海市检察院可以堂而皇之的视而不见呢?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你们对我质疑张村镇政府证明的答复是:你们相信张村镇政府如同我相信你们。那么,现在我告诉你们:我相信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如同我相信张村镇政府!下面将长江街这一个高价劣质工程公布于众,揭穿张村镇政府的谎言,我一直相信,要把黑的说成白的 ,是要付出代价的! 2010-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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