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经过:
事由:沈果冬,男,1969年1月25日生,原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湖东村前尚水浜25号(已被非法强拆),现住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106号。妻子.丁红芬.女、汉族,1968年4月19日生,电话:13771116727,0510-85065293、
沈果冬父母的房屋在无锡的非法拆迁中,被关起来用威胁.吃药的方法,胁迫签订不平等的房屋置换协议。沈果冬自己的房屋(前尚水浜25号)也遭到强拆.其妻为依法维权.被派出所先后无任何手续拘禁3次,还被以“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21天。沈果冬的母亲在农历2009年的年三十到村书记家申请生活困难救助,被村书记叫来的人打伤住院,派出所出警见到歹徒也未作处理。
依法维权的结果是:复议不受理,诉讼不立案,信访没答复。沈果冬的岳父家,在2009年11月3日又收到了无锡滨湖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强拆通知,合法房屋随时随地有可能被强拆。一家人平静的生活遭受如此劫难,耸人听闻。
沈果冬相信党中央和国家法律,于2010年3月8日带着光盘和材料进京举报,因材料涉及无锡官员腐败.大建楼堂馆所挥霍民脂民膏等严重违法乱纪事实,被无锡火车站截访的街道人员强行关押在“黑监狱”,沈果冬为避免其在“黑监狱”受到非人待遇,第2天中午乘人不备,逃出虎穴。
2010年3月10日中午,东降派出所副所长汪海波(220952)带领4人,开着警车(起诉书中也不讲车牌号),到沈果冬家(兼修理店),车还未停稳,这5人便如狼似虎冲向店内,不见沈果冬,便开始驱赶店内客户和亲属,在用短暂的电话联系后,接着就砸破第二道门,(证据一,破门照片一张)没超二分钟,就见沈果冬被戴着手铐,在警察的殴打下,被塞入车内押走,警察违法过程有沈果冬家的监控摄像为证。(证据二、沈果冬家的 监控摄像)
其后,公诉方以抓捕沈果冬时刺伤警察,涉嫌妨害公务为由,立案起诉。
一审第一次庭审,2010年6月25日下午。
二百多人的旁听席位座无虚席,法院大门内外还有许多人。
审判长丁炯首先要被告认罪,在辩方律师的抗议下,逐改口气。
辩护方申请控方的证人出庭,法庭同意,但所谓的被害人翁陈杰和其他四位警察,均未见出庭。
公诉方称:民警是以沈果冬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进行传唤。
庭审围绕的焦点,五位民警下车时,有无看到沈果冬,沈果冬有无看到民警,民警有无手持传唤证,民警有无向沈果冬喊话,有无向沈果冬进行警告,二楼楼梯的执法环境,沈果冬针对民警的刺伤情形。
当公诉方强调民警下车时,手持传唤证,结果法庭当场播放了辩护方的录像。只见:车还未停稳,五位民警便如狼似虎般的冲向店内,也没有看到所谓的手持传唤证。(警察笔录集体撒谎,作伪证)。
公诉方一开始就强调民警手持《传唤证》,后经辩方拿出录像证据就改口了。监控录像显示民警的行为已经违反规定,为什么还称其是执行公务?为什么民警可以不出示合法手续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为什么民警又可以随意破坏他人住宅财物?监控录像显示沈果冬已被戴上手铐,为什么警察还要殴打他?难道警察就可以犯罪?
庭审现场,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细节,先后有人四次向审判长递送了纸条,这使人疑心,是否有人在掌控着审判长的审判进程。
该要轮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审判长紧急宣布休庭了。
庭审不公,群众不满,旁听人员抗议,其中二人被拘留15天。
法庭回避了此案的关键,强调不许提及3月10日以前的事,即举报光盘的事。举报是扰乱公共秩序吗?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凭什么来依法“传唤”?政府为什么要竭力遮盖,不敢公开举报光盘的内容,让人民看看无锡官员在做些什么。
一审第二次庭审,2010年7月6日下午。
旁听席同样全部坐满,法警、特勤近百号人,如临大敌。
由于6月25日庭审时审判长的不公平,辩方律师按规定,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在没有向院长汇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拒绝,并直接驳回了回避申请,当律师强调要审判长回避,并且这是违反法律规定,审判长以律师藐视法庭、侮辱法官和所谓煽动性语言等罪名,给予警告。辩护律师说:藐视法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时,审判长强词夺理说,关于回避问题的提出就是藐视法庭的表现,并再次警告律师,控制律师的发言权利。
辩护律师说:司法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谁也不能滥用。
接着原被告允许出庭作证的几位证人均不能出庭了,审判长给出的理由是,被害人翁陈杰在给审判长的笔录中称,在上次庭审结束时受到了人身威胁。作为补救地措施是,翁陈杰向法庭递交了自己写的案件的情况说明。
辩方律师提出了异议并说明了理由,并重申了证人不出庭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指出,只有证人能够证实当时在现场,修理店内警察是否喊话和对沈果冬是否发出警告来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内容,而对于这个关键法律事实,录像中并不能直接体现,因此证人的出庭是非常必要的(证据三、现场证人的证词)。针对辩护律师的理由,审判长未予理会。
公诉方的证人不敢出庭,而被告方证人审判长又不让出庭。
此时,审判长的权力全部用来如何不让证人出庭,如何不让律师讲话,审判长法槌紧抓手中,只要律师辩护他就敲下去,直至庭审结束。
沈果冬在作自行辩护时,审判长多次阻止其进行自我辩护。
公诉书称:“警察翁陈杰右肩贯通伤” 他本人为什么不敢上庭,是真的还是假的?这伤是谁刺的?这刀又是谁拔出来的?为什么现场没有血迹?押沈果冬出门时,为什么群众没有看到警察受伤和血迹?为什么如此重要的事情,警察不当庭作证?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稍后宣判。
休庭后,旁听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嘈杂声,沈果冬的妻子丁红芬喊了一句,沈果冬我爱你!就招致了15天的拘留。旁听人员袁天放仅咳嗽一声,被抓罚款1000元(法庭录相为证)。
休庭后的喊声不知又触发了哪一条规定?
最后判决:沈果冬因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10个月。
此案是无锡司法的耻辱,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委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望广大正义之士予以声援和关注。
为此我们旁听群众郑重请愿:
坚决要求二审庭审必须公开开庭审理!
坚决要求五位民警必须出庭作证!
沈果冬无罪,应立即释放!
坚决要求依法办案,严查幕后操纵者!
2010年8月15日
附:签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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