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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权力违法是官员欺压老百姓惯用的手段!         ★★★
利用公权力违法是官员欺压老百姓惯用的手段!
作者:詹荣妹 文章来源:詹荣妹 更新时间:2010-04-16 19:45

 

   

尊敬的中共上海市委委员、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张学兵 先生阁下:  

您好!

   

您是上海公安的最高领导人,我遇上上海公安行政违法,因官官相护在迫于无奈下,我只得行使系统性的终极投诉权,恳请您拔冗关心,让我早日依法享有公平、公正与法定的权利。

   

我于 2010年2月23日 ,离开本市闸北区中兴路800号302室的租赁房,于次月 3月16日 回家,当开门时发现门锁被换,从窗口向里张望只见灶间环境全非,该房内已经空空如也,我立即向上海110台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编号:2010316085527355785)”。并向该管辖地公安(闸北区宝山路派出所)提交了财产清单,现我报案已有8天了,该所的所长却告知不予立案,接着我二次向市公安局投诉无效,这显然是有意袒护由公安人员及其家属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为此,我只得提升投诉规格。事实如下:

 2010年3月16日 8:45,第一次的处警员是警号:034105、032061,我在接受案单编号:0325661上依法签名。接下被带到会铁居委会。因10点过后没有审案警察,我只得多次(在10:26、40、46)向110台反映,至10:50,我再次在接受案单(编号:0375156)上依法签名,第二次处警员是警号:032866,并注明:“下午2点半警察到会铁居委会”受案。

在当天的15:00,由片警潘建军受案,审核双方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被报案方:张小妹及其儿子张杰(公安人员)回答片警潘建军:“是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叫我处理掉詹荣妹的财产……”。事实上此说并无法定证据证明其拥有该处分权,由此证实被报案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实属违法行为!

遗憾的是:上海公安受案后既然已查明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可是上海公安却不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19日上午,我仍向上海市公安局监督部门反映,由警员警号:032331、034234等共三人,将我从市公安局接到上海市闸北区分局宝山路派出所,警号:032331作了询问笔录,接着告知:“我会通知片警潘建军去了解你财产去向,财产清单要交来……”。

22日15:00,片警潘建军告诉我:“我已到中兴路800号302室房间里看了,房间里面没有财物”。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我找到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的接报民警(警号:034088)朱宇翔,他告知:“我不是你案的处警员,我只是帮忙登记而已,所长叫我立案,我就立案……”。当我找到所长,他不调查案情,却问我你是不是北站街道的强迁户,我必须实事求是的告知他:“是的”,该所长立即告知:“我们不立案该案”,因我当时突发肠痉挛病,肚子疼得厉害,头上冒冷汗,他见我脸色立即说:“快去看病”,急忙地离开了,而我的财产清单没有警察敢接收。

23日上午9:20,我只得再次反映行政违法的行为。10:45,闸北区宝山路派出所来三个警察将我接回该所,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什么要去监督部门上访”,我回答:“我是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的说明,去反映行政违法不立案的问题”,在笔录上再次签名后,警员为警号:034105者接收了我的财产清单之一。

   

现我所有的私产经片警潘建军核实下,初步确认已被在职公安人员张杰及其家属违法侵占了。当我要求公安立案查处归还我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追究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却遇到了异乎寻常的为难,这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问题是在现实中尽管有许多法令法规的存在,可是正因为“第一时间、第一地点”缺乏法治基本理念,使之相关法、条形同虚设,这是逼得我越级向 您反映:即上海公安普遍存在的行政违法问题。同时需要指出:这就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实证和制造社会矛盾的源头所在!

据共和国刑法原则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该民警及其家属无权享有特殊照顾与豁免权。那么,我这个曾是强迁户的民众难道就不能享受法律的有效保障吗?难道上海公安人员及其家属就能仗势欺人、违纪违法、公然非法侵占我的私有财物吗?现不予依法立案查处,那么就是上海的公安在姑息养奸!难道说:上海的公安就像四川重庆公安与黑社会一样墨墨黑?

   

鉴于,    您是上海市公安系统的最高领导人,您有责任督促与纠正下属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敬请   您能够切实保障上海市民生活得应该“更有尊严”!谢谢。此致

敬礼!

                                                   投诉人:詹荣妹敬上

                          2010-4-17  

   

   

附上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编号:085527355785)”  

联系电话:1381709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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