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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将武汉秦鑫安七次送进精神病院(二)         ★★★
是谁将武汉秦鑫安七次送进精神病院(二)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04-29 23:13

一、是谁把秦鑫安送进了精神病院

 

我们先来看看秦鑫安1978年4月27日被强送武汉精神病院的情况,针对此次被送精神病院,秦鑫安不断上访。1982年7月24日,武汉铜材厂在给武汉市信访处的答复中说:“秦鑫安同志,经常上告我厂对他以精神病为由进行诬陷。事实经过是:一九七八年三月我厂接武汉市冶金局通知,责成我厂按武汉市公安局78(38号)文件办事。”“文件中讲了三条:‘一,秦鑫安在抓纲治鄂的大好形式下,竟跑到省委驻地刷写大标语是错误的,为了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建议武汉铜材厂对秦的错误给严肃批评教育。二,鉴于秦平时思想形态异详,有患精神病症状。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杜绝隐患,我们认为秦暂不能开车,建议单位在做好思想工作后,适当调整其工作。三,建议单位积极配合其家属,对秦的病症作一次彻底检查,以便确诊,对症治疗”。

 

“遵照这一指示精神,我厂在一九七八年四月送秦鑫安到市精神病院检查治疗。”“但几年来,该同志对市公安局这一文件不服,要求澄清事实真像。我们认为这一要求是可以的,但我厂无能为力,请上级调查解决”。

 

信访局本是接待群众来访的机构,但我们在看到秦鑫安的案件材料时,发现信访机构的手伸得远比这个长。秦鑫安1985年被送精神病院关押三、四年时间,直接签字下命令者是原武汉市委的王兆庭副秘书长,而王兆庭1985年9月13日 “请市公安局考虑收治,一切费用由铜材厂负担” 的签字,是签在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申报书上,该申报书写道:“市委并王兆庭副秘书长:武汉铜材厂职工秦鑫安同志,多年来长期到各级领导机关上访,并经常到省、市接待机关和领导同志家中无理取闹,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为了加强对患者的治疗,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接待秩序,根据国办发[1980]214号和民政部[1984]9号文件精神,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收治。建议请市公安局将秦鑫安收入精神病管制治疗医院。”

 

秦鑫安数次被关进精神病医院,当局直到1997年才对其正式作了一次精神司法鉴定书。这次鉴定受武汉市公安局桥口分局委托,由武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指派技术人员,于1997年3月21日在桥口分局对秦进行了鉴定。尽管该鉴定书承认“被鉴定人平时性格耿直,自尊心比较强,1962年当兵,1969年转业到国棉五厂,工作表现较好”,但1997年7月10日出具的鉴定结论却是“偏执性精神病”“无行为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秦鑫安对该鉴定不服,他个人先后到上海同济医院、北京105医院作鉴定都被认为不是精神病。秦鑫安兵后来一直上访、申诉要求武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纠正其错误的鉴定。1998年5月4日,湖北省公安厅针对秦鑫安的申诉,请湖北省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得出结论是秦鑫安“患有偏执性精神病”。2000年4月18日,湖北省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通知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处:“鉴于秦鑫安一案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现收回我科专家教授所作的鉴定结论,退回劳务费参佰元整”。2000年5月20日,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处向秦鑫安出具了收回2000年4月18日湖北省公安厅作出的秦鑫安“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尽管湖北省公安厅的结论被撤消,但时至今日,武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1997年7月10作出的那个鉴定未被撤消。

 

在不断的上访申诉过程程中,秦鑫安还对武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2001年7月12日,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就这一申诉向秦鑫安出具的答复显示,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中级法院、武汉市检察院等都是武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发文成立机关。

 

二、打不赢的官司翻不了的案

在秦鑫安提供的众多材料中,我们除了看到众多信访答复外,还发现了多份法院的裁定书。2001年8月22日,秦鑫安在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称1985年9月13日,武汉市政府作出了责成武汉市公安局将其收入武汉市公安局精神病管制治疗医院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他多次被强行关进该精神病院。

 

2001年8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武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称“起诉人秦鑫安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对秦鑫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随即,秦鑫安将该案上诉到了湖北省高级法院,2002年11月5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称:“上诉人秦鑫安在起诉状中诉称1985年武汉市政府责成武汉市公安局多年多次将其关押于武汉市公安局精神病管制治疗医院;其在上诉状中亦称武汉市政府采取该行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结其造成了损失,请求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上诉人诉称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行前,当时的法律法规未规定此类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

 

2004年12月13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再审的申请。

 

200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作出答复:“秦鑫安:你不服湖北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你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望服判息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9-4

                         1978年武汉公安的三点意见

                         秦鑫安被多家医院证实精神无异常

                         秦鑫安被多家医院证实精神无异常

                         秦鑫安被多家医院证实精神无异常

                         湖北省人民医院收回秦鑫安有病的鉴定结论

          正是武汉市委这位王副秘书长的签字让秦新安在医院度过了三年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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