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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刑事申诉权遭剥夺         ★★★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刑事申诉权遭剥夺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07-26 22:52
【民生观察2026年7月26日消息】2026年2月22日,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采用邮政双挂号(见附件:双挂号凭证)的方式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邮寄了《刑事申诉书》(本网2026年5月21日已报道),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月23日就已收到。

这是沈爱斌对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第三次枉法判刑不服,在向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诉驳回后,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原案一审案号:(2022)苏0213刑初873号,二审案号:(2023)苏02刑终338号。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受到沈爱斌的申诉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同时还规定,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

但截止发稿,已逾5个月,沈爱斌也未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任何程序性告知和实体性审查、复查结论,已严重超出法定审查期限,沈爱斌多次催促无人理会,已然剥夺了沈爱斌的刑事申诉权。

据了解,沈爱斌的这起申诉案,是中共无锡对其实施的第三次滥权打击报复陷害,从《刑事申诉书》和一、二审判决,可以判定这起案件确实是一起由无锡公、检、法办案人员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徇私枉法案。

该案一、二审裁判援引的定罪条款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由该法条引申到网络虚拟空间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沈爱斌在《刑事申诉书》中通过对该法条的分析,结合一、二审裁判,懂法的人就能清晰地判定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即蓄意将沈爱斌对自身经历的客观事实作出的主观认知性评价言论枉法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庭审公开确认涉案境外网络上的涉案信息“不是沈爱斌散布”,也未能举证证明沈爱斌在涉案信息网络上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造成公共程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危害结果。

沈爱斌的律师说:“可以毫不掩饰地讲,这起案件就是中共无锡司法败类人为蓄意制造的滥权迫害案,他们对境外网络上曝光沈爱斌的遭遇非常敏感,害怕他们的罪行被揭露,害怕他们的政治前途受影响,但他们不该用这种黑恶滥权手段迫害沈爱斌,而且,这种案件,只要懂法明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猫腻。” 对这起案件的详细经过,本网也作过报道,我们强烈谴责中共无锡司法败类的这种赤裸滥权行为,灭绝人性,毫无底线,践踏法律,公然以这种低级手段剥夺沈爱斌对该案的申诉权、知情权。

附:邮寄凭证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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