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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邢世库的意见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邢世库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意拘 更新时间:2015-02-24 21:57
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六十九届会议(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1 日)通过的意见
 
第 No. 8/2014 号(中国)
 
2013 年 8 月 9 日转交该国政府的来文
 
事关:邢世库先生
 
该国政府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就来文作出答复。
 
该国未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系根据前人权委员会第 1991/42 号决议设立。人权委员 会第 1997/50 号决议延长并澄清了工作组的任务。人权理事会根据其第 2006/102 号决定接纳了这项任务,并按 2013 年 9 月 26 日第 24/7 号决议予以再延长 3 年。工作组依照其工作方法(A/HRC/16/47, 附件)将上述来文转达给了该国政府。
 
2.       工作组视下列情况为任意剥夺自由:
 
(a)      显然提不出任何剥夺自由的法律依据 (如:某人刑期已满或尽管大赦法 对其适用,却仍被关押)(第一类);
 
(b)      剥夺自由系因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七、第十三、第十四、第十 八、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条、以及(就缔约国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十二、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二十 六和第二十七条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第二类);

A/HRC/WGAD/2014/8

 
(c)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当事国接受的相关国际文书 所确立的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准则,情节严重,致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第 三类);
 
(d)      寻求庇护者、移民或难民长期遭受行政拘留,且无法得到行政或司法 复议或补救(第四类);
 
(e)      由于存在基于出生、国籍、种族或社会出身、语言、宗教、经济情况、政治或其他见解、性别、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状况的歧视,剥夺自由违反国 际法,且目的在于或可能导致无视人权平等(第五类)。
 
提交的材料
 
来文方提交的来文
 
3.       邢世库先生(下称邢先生),生于 1962 年,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在北京市北京 南火车站被捕。据称,逮捕行动是由警察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信访 办领导的指示执行的。据报告没有出示逮捕证。
 
4.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被捕后,按道外区政府信访办的命令立即被送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精神病医院,以对他向政府当局投诉腐败和侵犯劳动权利的 问题进行报复。
 
5.       据报告,2007 年 3 月 16 日,在邢先生的妻子赵桂荣女士(下称赵女士)向北京上一级政府机构就他被拘留的情况提出申诉后,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下令释放邢 先生。
 
6.       来文方称,在邢先生被释放的当天,道外区政府信访办主任带领一伙暴徒强 行绑架邢先生,将他送回了哈尔滨市的精神病医院,至今还在那里。
 
7.       据来文方说,道外区政府当局继续关押邢先生的理由是,他患有精神混乱或 心理疾病。来文方提出,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的医生承认邢先生没有患任何心理 疾病。医院当局说,只有送他进来并对他有监护权的地方官员才能下令释放邢先 生。
 
 
8.       据来文方说,邢先生因向政府当局投诉他曾经工作过的国营公司在私有化方 面的腐败和问题而受到报复,已被强行关押了 6 年多。负责拘留他的当局要求他停止上访,但被他拒绝。来文方声称,对拘留邢先生的理由没有开展任何正式调 查。
 
9.       来文方提出,邢先生在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期间遭到残酷的对待。在一次录像采访中,他说他被链条捆绑,医院职工用电插头殴打他的头部。由于邢先生遭到 长期的拘留和虐待,他患上了腿病和其他的疾病,得不到适当的医疗。
 
10.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的妻子于 2007 年 3 月就邢先生遭到虐待的情况到北 京上访,因此她也几次被关进“黑监狱”(临时性的非法拘留设施),总共长达 30多天。来文方提出,赵女士也遭受酷刑。据报告,她由于受不了这种虐待而曾几 次试图自杀。据称,为了进一步报复邢先生及其妻子,他们的女儿曾一度无法上 学。
 
 
11.      据报告,2013 年 4 月 13 日,邢先生的妻子探访了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要求医院院长释放邢先生。据来文方说,她被告知当地政府出钱给医院拘留邢先 生,因此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指令,院长是不能释放他的。
 
12.       来文方宣称,邢先生的妻子然后用精神病院的一部电话打电话给当地政府的一名官员。据报告,该官员记下了她的电话号,并告诉她等回电。邢先生的妻 子几次上当地政府办公室要求释放邢先生。她至今为止没有得到答复。
 
13.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的妻子就邢先生被拘留的情况写信给中央政府的一 些部门。邢先生及其妻子还就他们的经历接受了一些采访。这些采访、陈述和信 件在网上公布。
 
14.       来文方提到工作组关于以精神病理由强行拘留问题的第 7 号审议意见,工 作组在该意见中说,“不得利用以精神病为由的拘禁损害某个人的言论自由”。
 
15.       来文方提出,邢先生被持续 6 年关押在精神病医院中,这种情况违背《世
 
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和第十九条以及中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九、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政府的答复
 
16.       政府在 2013 年 9 月 27 日的答复中提供了以下资料。
 
17.       邢先生是一家工厂的工人,他因患精神分裂症,失去工作能力而病退,他 的病退于 2006 年 2 月经哈尔滨劳动保障局的审查并核准。
 
18.      2006 年 4 月,哈尔滨印刷二厂在公司的改组和政策变革方面发生了分歧,邢先生去北京上访,并在使馆区游荡,还常常威胁说,如果不满足某些条件,他 就自杀。
 
19.       哈尔滨道外区当局在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并通过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的病史记录确认,邢先生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他被两次送到该医院治 疗,一次是在 1992 年由他的工作单位把他送去的,另一次在 2005 年由他的妻子 赵桂荣把他送去的。
 
20.       根据中国的有关现行法律规定,邢先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这是一种不治之症,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暴发,对他人或他人的财产 构成威胁。因此,他可能对北京公共秩序的维持构成威胁或不利影响。
 
21. 因此,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根据它对居住在其境内的人负有责任的原 则,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派遣一名官员敦促邢先生返回,但发现他的状况已恶 化。该官员立即试图联系邢先生的法定监护人赵桂荣,经过再三联系仍然未能联系上。
22. 鉴于没有法定监护人,因此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决定陪同邢先生返回哈尔滨,并迅速把他送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检查和治疗。
23. 政府认为,警察按地方政府官员的指令在北京南火车站逮捕邢先生并将他拘留,当时没有出示逮捕证,这种说法不符事实。哈尔滨道外区当局从来没有收到过国家信访局 2007年3月16日发布的释放令。
24. 邢先生一回到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立即对他进行体检,确认邢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决定他立即住院治疗。
25. 由于未能联系上他的法定监护人赵桂荣和他的家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和商业局充当邢先生以前工作过的哈尔滨印刷二厂(后来已改组)的受托人,临时负责担任他的监护人,并安排他住院治疗。
26. 邢先生住院期间的诊断和治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因此政府认为,他的住院不构成拘留。
27. 邢先生从2007年2月16日到3月 16日住院,在病情略微有稳定后,他被转到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继续治疗。在这一阶段,根据该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记录,他没有康复,必须继续住院进一步治疗。
28. 邢先生及其家庭的情况特殊,经济困难,邢先生的第二任妻子赵桂荣长期离家,很少承担照看邢先生和养育邢先生上一次婚姻而生的女儿,赵女士自从邢先生2007年住院以来只探望过他一次。鉴于这种情况,道外区人民政府本着同情、帮助贫困者、人道主义援助和帮助有需要的人的精神,支付了邢先生
6年前住院和治疗以来的所有费用,总计82,300元人民币。
29. 关于邢先生遭酷刑的指控,政府说,来文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是黑龙江省最大和最受尊敬的专科医院。它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管理。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是一个标准最高、设备齐全的甲级专科医疗单位。
30. 政府引述以上两家医院对邢先生的诊断和治疗的病史记录说,他在住院期间严格按照他的主治医生制定的治疗计划,获得了心理和行为矫正法治疗、工作和娱乐治疗、药物治疗以及适当的日常生活照顾。
31. 政府说,经调查证明,这两家医院都不具有电休克棍或铁链等等的酷刑工具,邢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酷刑,包括被铁链捆绑、头部遭电休克棍打击或被长期关押等等,也没有不给他适当的医疗。
32. 政府辩说,中国监狱中没有像来文方所称的“黑监狱”,也没有违法开办的其他诸如此类的非法拘留地点。
33. 2010年3月 9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2010年《第0166号治安行政处罚裁决书》发布公开书面决定,以破坏社会秩序罪判罚赵桂荣 10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政府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程序,符合法律。赵女士从来没有像来文方的来文所声称的那样因上访而“被关进黑监狱300多天”。
 
 
34. 政府还驳斥了关于赵桂荣获悉邢先生没有当地政府的命令不得释放的指控。据政府说,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认,自从病人邢先生受到治疗以来,他的病情一直不稳定,他的疾病可能在任何时候会暴发,如果暴发,就有对他人和社会带来伤害的严重可能。
 
 
35. 该医院是一家独立的医疗和保健专科治疗单位。让一名病人出院,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并完全要看病人的病情和医生的指令,而不是看任何方面的干涉和干预。
 
来文方的进一步评述
 
 
36. 来文方在2013年 11月11日的评论中重申了其指控,即:邢先生于 2007年2月在北京请愿后被强行送回他的家乡;当局违背他的意愿将他送进一家精神病医院长达 6年多。尽管邢先生没有要求精神病治疗,而且他的家属一直在要求释放他;邢先生在这家精神病机构中遭到酷刑,并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邢先生的妻子因坚持要求释放邢先生而遭到打击报复,被非法关进“黑监狱”(一种临时设置的拘留设施);
37. 政府声称,邢先生的妻子赵桂荣长期离家出走,自从邢先生2007年住院以来只来看望过他一次,对此,来文方辩称,自从邢先生于2007年被关押到精神病医院一开始,他的妻子赵桂荣多次到医院看望他。非法拘留邢先生的医院离他们的住所很近,因而赵女士一有机会就会去看望他的丈夫。由于医院的阻挠,赵女士的许多次看望是在当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并在医院护士的帮助下进行的。
38. 来文方还强调,赵女士和邢先生是在1993年相遇的,并一起开了一家食品杂货店,一直到 2007年
2月 15日邢先生被强迫送进精神病医院。从此以后,赵女士代表邢先生在北京提出请愿,申诉和上诉。在他们分离的 7年多时间里,赵女士经常从北京到哈尔滨去看望在道外区精神病医院的邢先生。赵女士到各政府部门上诉,还寄出了一万多封信,包括请愿信,请求协助。但是,她没有得到答复。赵女士为了救他的丈夫用尽了他们俩的所有积蓄,甚至抵押了他们唯一的房产。来文方认为,所有这一切表明赵女士没有像中国政府声称的那样,她根本没有“离家出走”。
 
讨论情况
 
 
39. 政府确认,邢先生因不同意一家当地公司的政策而到北京上访,并在使馆区游荡,因此而被拘留,并被送进一家精神病机构。
40. 政府还坚称,剥夺邢先生的自由,是因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可能
“严重影响北京维持公共秩序”。在这方面,工作组注意到,政府的答复没有提出事实表明:按照答复所言国内法关于将人安置到精神病机构要说明理由的要求,邢先生构成“对他人或他们的财产的威胁”。
41. 工作组回顾说,精神病收治不应用于损害某人的言论自由。
1就该案而言,工作组认为,剥夺邢先生的自由 7年以上,是因为他和平表达意见,并就他曾经
工作过的国营公司私有化所涉的腐败和问题向政府当局上诉。
42. 工作组的结论是,邢先生因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保障的言论自由权而被任意拘留,这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说明拘留的理由。
43. 因此,剥夺邢先生的自由,属于提交工作组审议的案件可适用类别的第一和第二类。
处理意见
 
 
44. 鉴于上述情况,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以下意见:
剥夺邢世库先生的自由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系属任意之举;此案属于审议提交工作组的案件可适用的类别的第一和第二类。
 
 
45. 在发布上述意见后,工作组请政府采取必要步骤,对邢世库先生的情况作出补救,使之符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
46. 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办法是释放邢世库先生,并对他在被任意拘留期间遭受的伤害给予赔偿。
47. 工作组根据其修订的工作方法第条认为宜将有关邢世库先生和赵桂荣女士的酷刑指控转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以采取适当行动。
[2014年 4月 23日通过 ]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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