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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致周永康公开信         ★★★
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致周永康公开信
作者:曲世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08-31 00:05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先生:

我叫曲世涛,是烟台市一名普通的.下岗失业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为烟台市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时,对下岗失业后退休的军转干部(包括下岗失业后退休的企业职工),采取歧视性政策,严重违背国务院.省.(包括烟台市委.市政府自己制定的)文件精神,致使烟台市下岗失业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问题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烟台市下岗失业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曲世涛从2003年8月份开始,就不断通过信访途径到市.上省.进京反映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烟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有监督.上报职责的烟台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互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引起烟台市下岗失业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强烈不满,他们不断的维权上访,在维权压力震慑下,两被告才在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文件下发六年后的2009年10月,按【原退休时间】为部分下岗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发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严重违背国务院.省.市文件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动态性原则】。给烟台市下岗失业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就此曲世涛于2010年2月2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向下岗失业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发【按动态标准应发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之差额,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做出了藐视法律.偏袒被告.制造混乱.无视文件精神和原告合法权益的“(2010)烟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2010年5月25日曲世涛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辨别对错,保护正义,反对违法行政.以权压人的封建官僚恶习,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分是.非.对.错,故意拖延审理时间,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月的上诉审理时效;对烟台中院的违背事实真相的错误判决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他们对烟台中院的裁定书不加分析,照本宣科,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0)鲁行终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

对省高院(2010)鲁行终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合法性的几点质疑:

1.行政诉讼法上诉审理期限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山东省高院在接到上诉人上诉状后,没有开庭审理,说明事实清楚,可以书面审理,不存在需要延长审理的特殊情况。

2.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曲世涛提交的上诉状为2010年5月25日;烟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的【行政诉讼答辩书】是2010年5月26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行政诉讼答辩书】是2010年5月28日。从时效上,曲世涛递交上诉状时间应视为2010年5月25日,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山东省高院必须于2010年7月25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山东省高院即在审理时效上违法!!!

3.山东省高院在(2010)鲁行终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的发布时间上定为2010年8月18日(这个时间已经超出法定时效期)但快件专递送达时间却是2010年8月28日;【行政裁定书】发送时间为2010年8月27日(有特快专递封面发送日期为证)。由此可以看出,山东省高院在审理此上诉案件上有违法.造假嫌疑。

4.烟发(2003)23号文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养老金时,负责督促落实,并将不能发放的企业和人员名单送同级计生部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上诉人下岗失业后已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档案挂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人力市场”,理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计生部门负责解决(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绝不能把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理解为由当地政府的【市长和书记负责解决】!!两被上诉人作为是政府主管部门理应负起【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的责任,把两被上诉人排除发放主体之外,明显有失公正公平,属用法律保护行政不作为行为之行为,是否应当视为司法腐败.行政不作为.违法???

 

5.烟台中院.山东高院都认同所谓的发放主体说,为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问:上诉人的所有关系一直没变,如果说2003年至2009年10月前,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发放主体,与两被告无关;而2009年10月以后,国务院.省.市均没有下发有关更改计划生育奖励发放主体方面的文件,两被上诉人如何就变成了发放主体了呢???(2009年10月后,烟台市下岗后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款的发放全是由两被上诉人组织发放,包括上诉人在内),我们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如何解释所谓的发放主体说???我们的山东省高院的法官们如何自圆其说???由此我们如何解读中.高两院的裁定书裁决的公正.公平性.合理.合法性???

6.省.市文件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定位是动态的,就拿上诉人来讲,2003年退休,按2002年年社平工资30%应为3269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发生变化,到2009年,两被上诉人开始发放下岗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金额虽仍然为上年度年社平工资30%,但2008年社平工资30%却达到8395.92元,二者相差五千多元。这对上诉人来说太有失公正公平!!!两被上诉人难道不应为其行政不作为承当相应的责任!!!中.高两院难道不应依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吗??

7.人民法院是公正公平的象征,人民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在法治社会里,人民遇到不平到法院寻求判决,请法官审理评判,人们把法院.法官当成惩恶扬善,保护弱势群体的保护神。但烟台市弱势群体在享受国家的统一的奖励政策却遭遇歧视性的待遇,他们毕竟同样为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别的群体退休时同步发给奖励,而下岗后退休的就拖6年之多,别的群体享受动态的优惠,他们却按6年前的标准发放??依据何在???公平何在??法院法官都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难道法院.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只能【以权】判案吗???那还要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党.政府的文件干什么???【以权】违法就合法了吗???

8.河南高检对刘作海的冤假错案平反.赔偿为全国司法公正作出了榜样,近几天,中央又召开了依法行政现场会,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纠正了有些地方法院“支持地方违法行政就是维护稳定”的错误观点,得到了人民的欢迎。烟台市中院.山东省高院什么时候能象河南高检那样一身正气?什么时候能按中央的要求依法审判.公正执法??什么时候能改正糊涂官判糊涂案.执法犯法.违法行政的恶习?

我们衷心的希望胡锦涛主席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能得到真正的体现。胡锦涛主席的:“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执。”的要求在山东省.在烟台市能早日变成现实。我们也希望各级领导.媒体.网络能关注山东.关注烟台的社会公正公平问题。关注山东.烟台的权力运用.法律公正问题。

 

烟台市曲世涛

家庭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2010年8月30日于烟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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