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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村妇命丧家门口 精神病不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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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村妇命丧家门口 精神病不再是免死金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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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潇湘晨报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更新时间:2017-12-08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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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倒个垃圾,湘西一名六旬村妇被人捅伤倒在家门口,丢了性命。双方无仇无恨,伤人者还具有" 精神障碍",怎么办?
11月6日,记者获悉,日前永顺县检察院批捕了这起" 精神障碍" 故意杀人案中的嫌疑人。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2017年9月1日,永顺县某乡镇63岁村妇张某出门倒垃圾,在返回家的途中一名陌生男子突然冲过来拿着杀猪刀将张某捅伤,张某倒在了血泊里。之后,张某被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多么大的仇怨,才会引来这样的杀身之祸?当地一遍哗然,村民们议论纷纷。然而,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死者张某素不相识,两家也没有任何矛盾,张某更没有与他人结怨,杨某的犯罪动机疑云密布。
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入侦查,杨某供述由于长期吸毒引起了精神障碍,案发前他突然萌生随便杀伤一个在路上遇到的人的想法,于是张某就成了无辜的受害人。经过长达一个月的精神病鉴定,杨某作案时处于吸毒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期,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因其系自愿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不宜评定。简而言之,杨某精神病发作,持刀伤人,致张某死亡,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宜评定。
精神障碍是否不用负责?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在当时状态下,杨某对自己的部分行为确实失去了一定的控制能力,但该精神症状是在大量吸毒后产生的,而对于吸毒行为,杨某是有控制能力的。“吸毒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成年人的杨某应当知道大量吸毒会产生幻觉,但仍放任自己陷入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 http://www.hn.chinanews.com/news/shsh/2017/1107/321667.html 2017年11月07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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