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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城:精神病人自主权亟待立法保障         ★★★
方红城:精神病人自主权亟待立法保障
作者:方红城 文章来源:荆楚网 更新时间:2016-01-10 21:14
12月10日,界面新闻记者报道,“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二审败诉,原告近日已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5月,徐为(化名)将上海市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和自己的大哥兼监护人以“侵犯人身自由”为由,告上法庭,被媒体称为“精神卫生法第一案”。(12月11日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徐为再败诉是精神病人“出院难”的缩影。至今,徐为已经在精神病院待了14年之久,但出院仍遥遥无期,最大的阻碍就是“谁送来的谁接走”这一精神病医院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
  目前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精神病人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还会加重病情。由于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往往会以“监护”为名,替精神病人包办一切,一切决定还是监护人说了算。因为“精神病”的这顶帽子,让精神病人无法证明自己是“正常人”。这对已经好转的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其丧失了自我选择的权利。并且,长期使病人与家庭、社会隔离,即便是没有病的正常人也会憋出病,更别说有精神障碍的患者了。本来短缺的医疗资源更加捉襟见肘。一方面是精神病人出院难,一方面是由于治疗需求大导致的“一床难求”。让已经不需要住院的精神病人占据床位,无疑加剧了医疗资源短期问题。
  目前的法律缺少对非自愿治疗精神病人的保护。事实上,2013《精神卫生法》出台后,“被精神病”现象仍时有发生。由于制度理念和程序设计方面的疏失,直到今天,这一领域仍存在一定的乱象和权力滥用的空间,而且这一措施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其实在一段时间内,由于精神卫生法的缺位、上访排名制度的存在,不少人因“反复状告政府”而“被精神病”,一些地方政府将医院当成变相羁押的场所。随着新法实施和信访改革,这类现象在消减。可各地是否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当引起各方重视。“被精神病”可怕,而容忍“被精神病”现象一直存在,不及时纠错,也挺可怕。
  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非自愿治疗非常“危险”。因为没有限制期限,非渉刑精神病的强制医疗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很随意,很有可能超出涉刑强制医疗的期限。而且仅凭偶然行为,就介入非刑精神病强制医疗,显然缺乏正当性。在社会保障层面,需要推广社区医疗并消除社会偏见。长久以来,精神病人在家庭和精神病医院之间无其他选择,一旦被家庭当包袱甩,便只能待在精神病院,还有一些没有得到医疗救助的患者流浪街头。
  目前在中国,精神病人属于被忽视的人群,只有当精神病患者造成恶性伤人事件发生后,他们才会进入公众视野,这无疑更加深了公众根深蒂固的偏见。如果法律不能完善,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和歧视有增无减,那么只会有更多的“徐为”身陷囹囵。
  (来源:荆楚网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1512/t3482796.shtml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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