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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于艳华被派出所和劳动聘用公司强制送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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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于艳华被派出所和劳动聘用公司强制送精神病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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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芳 文章来源:本刊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4 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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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华,女,今年54岁,户籍地是江苏省徐州市开发区大屯煤电腾飞新村,曾就职于江苏徐州大屯煤电公司。
2005年8月,于艳华因为心肌炎后遗症在江苏徐州大屯煤电公司医院住院期间,由女儿陪护。 但突然于8月4日这天,母女二人在医院被人无辜殴打致伤。由于女儿伤情严重,先后辗转四家医院救治,花费数十万元,仍然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于艳华也经常出现失眠、焦虑的症状。
事后于艳华发现,肇事者的母亲是借用他人的名字(大屯煤电公司员工郭传英)住院治疗,为了骗取使用医疗保险费。 出于被打后的气愤,也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于艳华到大屯公安分局、大屯煤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举报。
让于艳华没想到的是,她的举报得罪了大屯煤电公司医保科科长李侠南,2005年9月26日10时,李侠南和两个社会闲杂人员,在公司大楼门口将于艳华一顿毒打,致于艳华浑身是伤,住院71天,留下了脑震荡后遗症。
两天后,9月28日,针对医院被打事件,江苏省徐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于艳华患有“神经症”,部分行为能力。
于艳华不满该鉴定结论,多次向大屯公安分局求助,强烈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让对方赔偿医疗费,追究打人者(医院被打事件)的法律责任。
2005年10月1日,于艳华在徐州解放军九七医院住院治疗脑外伤(李侠南殴打所至)期间,接到大屯煤电公司政委汤秀林的电话,让她尽快赶回,解决她女儿的伤情问题。于艳华急于解决问题,按九七医院的要求写了请假条后,如约在自家门口等公司来人接。不一会来了两辆车,车上下来的是大屯煤电公司绣绮园派出所指导员,其谎称公司领导在后边车上,让于艳华上后边车。于艳华上车后发现车上两男、两女共4人都不是公司领导,对方也不肯透露身份,于艳华见状就要下车,两个男的过来把她的胳膊拧到背后,驾到后边座椅上,两个女的用白色的带子把她五花大绑,固定在座位上。
于艳华说:“我一再给捆绑我的大夫解释我没有精神病,他们还是强行捆绑我,说以前做的鉴定不算,要重新给我鉴定。就这样大屯公安局民警和山东济宁精神医院的人,瞒着我的家人把我五花大绑,强行送到山东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在这里遭到捆绑,强行超大剂量的打针,灌药,催眠迫害。当晚我弟弟于战权闻讯和他朋友赶到医院,看到我浑浑欲死的样子,质问护理人员:“你们给我姐用了什么药?把她迫害成这样?”并强烈要求把我带走,医院不允许。住院第三天的时候,医院专家会诊,我请求不要在给我这样用药,会把我害死的,专家才说药物减半每次打5毫升。幸运的是我遇上了一位好心的护士,每次她值班的时候都不给我用药,避免了更大的伤害 。她还劝我,“回去后再不要告状了,再告状他们还会治你的。”
得助于家人的努力,2005年10月10日上午,护士长高晓翠让我家人交钱,可以放我出院,我弟弟的朋友给医院主任理论“谁让你们把人绑来,谁和谁要钱还不一定呢!”主任见状才让我们走。
之后我和家人找到给我做鉴定的“周专家”及护士长高晓翠,他们慌张地说:“这不怪我们!都是领导的意思,我们只是执行。
就这样我在医院被非法超大剂量打针,灌药限制人身自由十天。没有人在迫害我的住院同意书上签字,没有人交住院费用,就连山东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病案室的一个男同志在电脑上看到后都苦笑着说:“从来没有过不交住院费,不签字,在这里呆十天的!”
遭受了被精神病后,于艳华上告到公安部等有关部门。2007年5月16日她收到了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于艳华同志住院情况说明》,内称:2005年10月1日接到大屯煤电公司的求助电话,要求派车将你接到我院住院治疗。我院立即派三位医护人员随车到大屯煤电公司,并与大屯煤电公司公安处取得联系。并办理了转院手续,入院第三天专家会诊确定为“神经症”。“神经症”并非精神病的一种。
于艳华说:“医院为了赚钱,明知我与大屯煤电公司和大屯公安分局有矛盾纠纷,不讲法律医德,助纣为虐,恶意捆绑迫害我,我的健康权,人身权完全彻底被医院剥夺!致我精神受到严重摧残。两年多后,才慢慢缓过来一些。济宁精神医院就是想把我真的“治疯”!我为被精神病的事多处反映,始终无人受理。”
逃难在泰国的于艳华
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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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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