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曾多次报道目前席卷中国的万人诉各大通讯营运商的活动,今天,我们又接到活动发起人李恩泽先生寄来的新闻通报,特此公开发布。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30
北京团诉新闻通报
一.北京67个起诉移动和联通的案件及2个起诉信息产业部的案件全部被非法裁定驳回.
5月底,广东下了大暴雨.25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通知李恩泽去拿裁定书,由此获知,北京团诉中移动58个案件和中联通9个案件,全部被裁定驳回起诉.(见附件一),加之前一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也终审裁定驳回王清对信息产业部行政不作为的上诉和陈书伟对信息产业部乱作为的上诉,至此,法院对北京团诉案件一审全部不予支持.
5月29日,陈书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上诉状见(附件二).
二.北京团诉的回顾.
1.2006年9月初,李恩泽首倡进行万人北京团诉移动,并积极说服他人.
2.2006年10月10日,北京团诉倡议书的首稿公布,随后,陈书伟,夏楚辉,吴泽西等十多个有意团诉移动的人聚会福州.对团诉的合法性和战术进行讨论.
3.2006年11月1日,北京团诉倡议书<致全国电信用户的公开信>在通信维权网(www.txwqw.com/www.txwq.net)和公益维权网(www.gywqw.com)公开发布.大河报记者孙赋对此以标题<公益维权人士呼吁全民反垄断 昨发出公开信>发布新闻
4. 11月7日至10日,王清,陈书伟,吴泽西等在北京由李恩泽代理起诉移动和联通,获得北京西城法院成功立案. 大河报记者孙赋对此以标题<公益维权人士呼吁全民反垄断》后续 消费维权行动拉开序幕>进行报导,并准备连载一星期,后该报被责令报止报导.
5.11月14日,陈书伟,夏楚辉到达北京,全同李恩泽,带着全国的三十四个案件,到西城法院进行立案, 11月17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此进行全部立案.11月21日,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对该事件予以了报道。 11月22日, 海峡导报<“万人公益诉讼”擂响战鼓>进行报导.11月25日海峡消费报<“万人诉讼”席卷中国 剑指移动联通两大运营商>进行报导.
6.11月中旬,新华社向国务院写内参,温家宝总理在有关北京团诉的内参上批示”严肃整顿通信市场”
7.12月1日中移动发文<应对反黑联盟工作部署>.公开提出并做具体安排要公关法院,取得政府支持并从政府角度施加影响,要求媒体封杀,同时对陈书伟等人进行抹黑和诋毁.
8.2007年1月,孙安民,吴泽西,王清,陈书伟等人到北京全同李恩泽,信访西城法院不予收取有关起诉移动和联通的材料,也不予给予下裁定.没有具体的效果.
9.2007年1月9日<个人的努力 公众的权益>报导,北京万人团诉移动被评这2006年影响中国十大法制进展事件之一.
10. 2007年2月6日中国商报的<民间维权“万人诉讼”剑指移动通讯>.2007年1月21日民营经济报“陈书伟并不孤独”,< 碰上较真的消费者 “理直气壮”的移动公司照样要低头>等媒体进行报导.
11.2007年2月初,自称是深圳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贾姓和石姓找上陈书伟,并盯上了陈书伟
12.北京西城法院定于3月12日开庭,深圳公安局先是阻止陈书伟9日上北京开庭,随后是跟随陈书伟到北京和西安直到3月16日
13.3月12日,西城法院以移动提出管辖异议为由,不予开庭.中国青年报报导<万人诉讼移动联通拉开序幕 被告移动联通没到庭>和<谁惹来的万人诉讼?>
14. 2007年3月15日,做为北京万人团诉的第二段阶段启动,随后百城团诉的倡议书<勿以 善 小 而 不 为>发布在通信维权网上.各地在该城市团诉移动和联通电信很多.至2007年4月30日,广东省就有8个城市团诉共117个案件团诉了移动联通电信.
15.5月24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不予受理王清诉信息产业部的裁定书,5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对团诉移动联通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5月29日,陈书伟首先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北京团诉的下一步计划.
在浩浩荡荡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坚信正义必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因此,我们坚信胜利最终会属于我们的.当前,上诉的人请参照陈书伟的上诉状把材料寄到李恩泽处(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向阳新村328号 李恩泽收 邮编100093 电话010-89830767),同时,各地积极做好百城团诉,并积极积取更多的人消费者的支持.
弥撒《The Mass》
怒气,由心底迸发,
饱含热情和斗志,充满朝气,
带给我无穷的力量和希望,
激励我勇敢,奋进,全力拼搏,
而挫折和苦难,不过是起伏的音符,
令我更加激昂有力。
来吧!魔鬼!
你的存在将为我的生命乐章增添更多的伏笔和惊奇!
没有你奇迹如何发生!
来吧!挫败!
没有你的磨练,我如何成为耀眼夺目的钻石!
来吧!我的软弱!
如果我不能看见你,我如何变的刚强!
来吧!对手!
没有你的参与,我与谁竞争,
没有你的参与,
我的潜力如何能被激发出来!
这乐章,才刚开始......
空气布满紧张的气氛,大战即将来临,
泪水划过母亲的脸庞,祖国就在身后,
远方传来敌军的脚步声,大地在颤抖,
是捍卫正义的时候了,热血早已澎湃,
干枯树枝上最后一片树叶被寒风打落,
闪电撕破了远处沉重的黑幕,看,是我们在前进
附件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陈书伟,男,1972年10月l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N8一B404。 委托代理人李思泽,男,住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乡水头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巍,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建辉,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徐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巍,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建辉,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书伟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书伟诉称,原告使用号码为13903022959的手 机,第二被告于2006年9月收取了该号码的话费355元。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上、中央电视台上发布广告.承诺全集团对消费者实行“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第二被告收取了诉争号码的话费没有合法的依据,依法应当返还,第一被告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再次返还原告有关第二被告多收取的等额话费。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原告355元,要求第二被告返还原告355 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未签订电信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书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书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周涛 代理审判员 林涛 代理审判员 谕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1844号 原告陈书伟,男,1972年lO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头龙屋邮政所。 委托代理人李恩泽,男、住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乡水 头村.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1 2层。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 原告陈书伟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书伟诉称.号码l3077889998为原告所有,该号为被告的深圳分公司号码。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是打电话为0.28元/分钟.接听免费:发短信为0.1元/条。接收免费2006车lO月.被告收取了原告l52.21元的费用·其中包括接收信息每条l元和发送信息每条1元。另,被告承诺“话羹误差,双倍返还”。被告收取的152.21元并没有合法的依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合同 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152.21元,并赔偿原告152.21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未电信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书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书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蕾 审判员姜涛 代理审判员赵长新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萍
附件二:
上诉状
上诉人: 陈书伟,男,1972年10月l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N8一B40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红花园55栋403,电话:13903022959,13077889998
委托代理人李思泽,男,住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乡水头村。电话:010-89830767,13641088404
被上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法人代表:王建宙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法人代表:徐龙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裁.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原审法院并没有告知合议庭成员,剥夺上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原审并没有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二审可以适用书面审理,但是一审没有规定可以书面审理,而这种没有开庭审理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没有查清事实而乱裁.
本案中原审法院原定于2007年3月12日开庭,但是上诉人依照传票上的时间到达指定法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到庭,原审法院又以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为由,不予开庭.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原审应当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法下裁定,但是原审并没有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裁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1条,上诉人起诉的不单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诉人还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假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也应当依法裁定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承诺全集团多收用户话费,即双倍返还用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属集团子公司,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上诉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同关系成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法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电子数据等形式,原审法院没有开庭查明事实,又如何能断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合同关系?
故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依法改裁.
原审法院的裁定本质就是用枪抵住人民,而随意“强奸”民意和法律.滔滔荡荡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坚信正义必胜.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书伟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诉状
上诉人: 陈书伟,男,1972年10月l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N8一B40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红花园55栋403,电话:13903022959,13077889998
委托代理人李思泽,男,住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乡水头村。电话:010-89830767,13641088404
被上诉人: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1 2层。法定代表人:常小兵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裁.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原审法院并没有告知合议庭成员,剥夺上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原审并没有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二审可以适用书面审理,但是一审没有规定可以书面审理,而这种没有开庭审理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没有查清事实而乱裁.
本案中原审法院原定于2007年3月12日开庭,但是上诉人依照传票上的时间到达指定法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到庭,原审法院又以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为由,不予开庭.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原审应当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法下裁定,但是原审并没有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裁定.
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属于被上诉人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故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并没有不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 被上诉人承诺全公司多收用户话费,即双倍返还用户.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关系成立. 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法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电子数据等形式,原审法院没有开庭查明事实,又如何能断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合同关系?
故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依法改裁.
原审法院的裁定本质就是用枪抵住人民,而随意“强奸”民意和法律.滔滔荡荡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坚信正义必胜.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书伟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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