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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波要求人社局重新核定其工龄         ★★★
马波要求人社局重新核定其工龄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09-06 00:00
【民生观察2026年9月5日消息】近日,黑龙江佳木斯维权访民马波向黑龙江佳木斯信访督察部门,递交了情况反映,恳请信访督查部门督办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国家工龄政策,结合客观用工事实,调取原佳木斯纺织厂招工台账、工资底册等原厂留存原始资料,按照马波1978年10月接班入厂学徒的实际时间重新核定连续工龄,将六个月完整学徒期全额计入马波的连续工龄。

马波,女,汉族,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社区。

马波于1978年10月按照当时国家政策接班进入原佳木斯纺织厂,成为国营接班学徒工。依据当年国营纺织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接班学徒必须足额完成六个月学徒期限,期满考核合格方可办理转正手续,严禁提前转正。

马波严格遵守工厂规定,完整干满六个月学徒工时,于1979年4月按期转正,用工流程完全符合国营企业接班、学徒、转正全套规定。

马波自1978年10月接班入厂学徒之日起,全程在岗参加生产劳动,单位正常为其计发学徒工资,六个月学徒期属于真实有效的在岗工作时间,入厂时马波已满16周岁,符合当年国营企业法定招工年龄条件。

马波向佳木斯市人社局申请工龄核定,人社局作出佳人社行处字[2026]6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仅以马波个人人事档案缺少学徒阶段书面材料,不予认定该六个月学徒连续工龄。

原佳木斯纺织厂现已破产关停,无留守人员。但企业破产不等于历史用工档案灭失,招工台账、职工工资底册、学徒登记资料,依法应当移交档案馆或者原企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该类档案不归入个人人事档案,普通个人没有调取、保存权限。人社局不能以工厂倒闭、没有留守人员作为推脱理由,应当履行核查职责,通过公对公渠道调取原厂留存原始档案,不应仅依据不完整的个人档案作出处理结果,该做法不符合国家工龄核定相关政策。

相关国家政策依据为:
  1. (57)议字第8号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接班学徒工,必须完成规定学徒期限、期满方可转正,学徒期间在岗劳动、领取劳动报酬的,一律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学徒期不能因个人档案无记载就不予认定;
  2. 国发[1978]104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在岗劳动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综上,马波1978年10月至1979年4月六个月学徒期,是当时制度规定转正必须完成的工作期限,依法应当计入连续工龄。

此后马波提起行政复议,佳木斯市政府作出佳政复[2026]3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仅从程序上驳回马波的复议申请,没有对六个月学徒工龄应否认定的实体问题开展实质审查。

复议文书告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马波身体重度残疾,双腿骨折依靠轮椅行动,患有心脏衰竭,客观条件不支持赴佳木斯法院立案、开庭,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

此前在北京接访期间,佳木斯市信访局王伟达副局长当面答复马波,待复议结果出来后,帮助协调处理她的工龄认定问题。

现马波于2026年9月2日提交上述材料,恳请信访督查部门予以督办,责令佳木斯市人社局纠正错误认定,依据(57)议字第8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按照1978年10月接班入厂学徒时间起算工龄,把六个月学徒期计入本人连续工龄,维护马波退休合法权益。

据悉,马波早年因其独子在校园被殴致死一案维权19年,至今无果,后因常年在京维权被人故意伤害一案多方申诉未果。

马波电话:18712763535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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