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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波实名控告北京警方徇私枉法失职渎职         ★★★
马波实名控告北京警方徇私枉法失职渎职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09-20 22:17
【民生观察2026年9月20日消息】近日,黑龙江佳木斯维权访民马波再次前往北京,依法控告北京市公安局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公职人员,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问题。

2026年9月20日,马波再次前往北京相关部门,检举控告北京市公安局(局主要负责人、相关受理登记部门)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含所负责人、办案民警石磊,联系电话:19810262502)公职人员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

具体事实如下:
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在已经查明行凶人存在犯罪事实,造成马波轻伤一级、肢体残疾、需要坐轮椅的严重后果前提下,故意包庇行凶人员及其背后指使人员,长期拖延案件办理,不依法对行凶人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撤销刑事案件,该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在明知马波遭遇多次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的案件事实情况下,刻意包庇行凶人员及其保护伞,拒不依法立案侦查,不履行法定办案职责,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及下属西罗园派出所,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放任、纵容下级违法办案。马波多次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多次接收登记在案,有材料接收登记记录为证。北京市公安局收到反映后,不履行上级监督纠错法定职责,未督促下级纠正违法办案行为,致使案件拖延一千多天,始终没有对行凶者依法追责,造成被害人伤残的严重后果。

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关键少数,监管履职不到位,在从严管党治警工作当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问题。

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其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

《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马波请求对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及下属西罗园派出所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相关证据如下:
  1. 马波双腿骨折伤情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已经构成轻伤一级,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办案单位明知存在刑事犯罪事实仍然撤销刑事案件,包庇行凶者,构成徇私枉法。
  2. 12345市民热线答复记录,内容确认本案轻伤一级,案件正在刑事办理当中,证明公安机关曾经确认存在刑事犯罪事实,之后无故撤销案件,属于包庇犯罪嫌疑人。
  3. 《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被控告方仅凭单方面无犯罪事实的理由,没有客观证据支撑;针对轻伤一级鉴定文书,没有证据可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撤销案件行为违法。
  4. 北京市公安局多次接收马波控告材料的登记记录、书面递交材料证明马波多次向北京市公安局反映下级办案问题,公安局已经接收登记;不履行监督纠错职责,放任下级违法办案,案件长期拖延。
  5.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予受理刑事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公丰刑复(议)不受字〔2026〕60210号),证明:马波申请刑事复议,丰台分局不予受理,已走完复议程序。
综合上述全部证据,北京市公安局在多次接收登记控告材料之后,不履行上级监督纠错职责,放任下属单位在明知存在刑事犯罪事实的情形之下,故意包庇犯罪人员,不追究行凶者法律责任,存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事实线索,恳请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核查本案。

马波电话:18712763535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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