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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崇碧举报重庆云阳公检法系统重大违法违纪           ★★★
冉崇碧举报重庆云阳公检法系统重大违法违纪  
作者:冉崇碧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6-06-11 22:14

举报人:冉崇碧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5629日,
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盘石街道长安街长安路16号,
身份证号:
 511224197506295884
电话:
15320745620

 

二、 被举报人信息

1、罗 伟,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院长,电话:023-67532000

2、符 虎,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涉嫌罪名/行为: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枉法裁判、徇私舞弊)     电话:023-55621148

3、钟晓云,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承办人方爽未监督职责。

4、张元斌,男,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局长,现调重庆开州公安局长电话:023-52124163

(涉嫌罪名/行为: 渎职、失职、黑白颠倒)
 

三、 举报事由与事实依据

1、举报人因不服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云检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及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对举报人作出的有罪判决,并揭露该案背后公检法人员涉嫌联手制造冤假错案的严重问题。

(一) 核心事实:判决所依据的事件背景严重失实

2017222日至31日上午,举报人向119房县长覃昌德反映其此前遭受云阳县信访办张磊、覃缘华及公安局工作人员贺梅权、李传云等人 “抢劫、毒打、非法拘禁” 的严重侵权行为。然而,举报人此次依法反映问题的行为,反被云阳县公安局、检察院栽赃陷害,将本属维权的行为歪曲为“寻衅滋事”,并最终导致举报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与覃昌德有关联性的责任?

(二) 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程序严重违法,举报人明确指出,该行为此前已由北京司法机关处理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刑法学理“一事不再罚”原则,云阳县公检法针对同一行为再次立案、起诉、审判,属于根本性的程序违法,该判决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 被举报人涉嫌触犯多项法律,构成严重违纪违法

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 被举报人罗伟、符虎(作为审判长的负责人)、钟晓云(作为公诉机关的负责人)明知举报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或提起公诉,涉嫌构成此罪。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公安、检察人员“栽赃陷害、伪造证据”,故意捏造犯罪事实使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涉嫌构成此罪。

2、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8条、234条):举报人反映的在报案前遭受的“毒打、非法拘禁”如查实为公职人员所为,则涉嫌严重刑事犯罪。

涉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3、被举报人张元斌作为公安局长,其下属人员若存在举报人所控的“非法拘禁”、“抢劫”及在本案中“伪造证据”等行为,其本人涉嫌渎职、失职,严重违反了该条令第九条等多条规定,情节严重,应予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严重违反《法官违法违纪处分条例》:

4、被举报人罗伟、符虎等人,在审判中拒绝采纳举报人的合理陈述和事实依据,完全依据公安、检察院栽赃陷害形成的证据链作出判决,公然违背了该条例第四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等基本原则,属于故意制造错案,应受严厉纪律处分。
 

四、 举报诉求:

鉴于本案可能涉及云阳县司法系统内部的系统性违法违纪问题,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确保调查公正。

举报人恳请:

1、请求提级调查或指定异地管辖,由中央或重庆市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对本案所涉全部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2、立即调取并审查“(2018)渝0235刑初46号”案件全部卷宗,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错误判决,为举报人平反。

3、对举报人反映的曾遭受“抢劫、毒打、非法拘禁”的问题进行并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依法严肃处理本案中所有涉嫌违法违纪的司法工作人员,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附件: 相关案件信息及法律依据摘要。

举报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并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领导明察!

中央纪委监委员会、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申诉检察厅、举报人现以实名方式,反映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涉嫌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渎职失职等问题,恳请领导高度重视,依法立案调查,维护司法公正。妇女儿童含泪喊冤无处伸!!请求党中央救命啊!!

此致:

举报人:

                                  20251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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