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聯合國大會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特別關懷弱勢族群尤其是精神病人的保護及
照顧﹐於1991年12月17日第75次大會通過保護病人權益及促進精神健康
照護要則﹐希望地區不分東南西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
政治背景﹑社經文化﹑貧富貴賤等不同階層出身﹐一視同仁都能遵守下列要
則:
要則一:基本自由與基本權利
1. 人人都有權接受且得到最佳的精神健康照護。
2. 所有精神病患或被視為精神疾患者予以治療者﹐都應該受到人類與
生俱來應有的尊重與人道的待遇。
3. 所有精神病患或被視為精神疾患者予以治療者﹐有權免於經濟﹑身
體和性的剝奪摧殘或次等的對待。
4. 不得以精神疾病為理由而受到任何歧視。
5. 任何精神病患皆有權行使其世界人權宣言所列的公民﹑政治﹑經濟﹑
社會﹑文化等權利。
6. 精神病人如無法實行法律行為﹐應依法規定指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其
權益。
7. 精神病患如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必須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保護當事
人確保其權益。
要則二:未成年者的保護
未成年者之人權應加以保護﹐於必要時亦可指派家庭成員以外代表者保護之。
要則三:在社區中的生活
精神病患儘可能有權在其社區中居住﹑生活﹑工作。
要則四:精神疾病的診斷
1. 診察精神疾病必須根據國際上所接受的精神醫療標準來診斷。
2. 診斷不可基於政治經濟社會地位﹐或是文化種族﹑宗教團體的不同
而有差異。
3. 家庭或專業的衝突﹐或者是與居住的社區道德﹑社會文化﹑政治價
值﹑宗教信仰等差異﹐不能做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診斷因素或理由。
4. 不可依據過去的治療或住院的背景資料﹐因而認定當事者目前或是
未來患有精神疾病。
5. 任何人或機構不能隨意指認或歸類他人有精神疾病﹐除非直接關聯
精神疾病之治療目的及其結果。
要則五:醫療檢驗
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接受醫療檢驗以決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除非依據國內法
〈例如精神衛生法〉而按照授權程序辦理。
要則六:保密
患者所有的相關資料﹐都要受保密。
要則七:社區及文化的角色
1. 任何患者都有權在自己居住的社區裡儘可能地接受治療與照護。
2. 在精神科醫院或精神療養院接受治療之患者﹐在可能範圍之內應有
機會在自己或親友的住家附近接受治療與照護﹐並且能儘快回歸其生
活的社區。
3. 任何精神病患應有機會接受適合於自己文化背景之治療。
要則八:照護的標準
1. 任何患者都有權接受適合自己病情需要的治療﹑照護及社會關懷﹐
同時與其他疾病之患者有相同標準的治療與照護。
2. 任何患者都應受到保護﹐包括免於不當用藥﹑及其他患者或醫護人
員等他人之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心理沮喪及身體不適。
要則九:治療
1在合乎患者健康﹑以及他人身體安全的需要﹐任何患者有權在不
受限制或不受騷擾的環境中接受治療。
2必須依照患者的治療與照護辦理醫療計劃﹐與患者討論解說﹐並
且定期予以再檢查作必要的修正﹑及提供合格的專業人員。
3精神醫療照護應根據國際上的標準﹐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醫學倫
理守則:醫生在保護受刑人或拘留者免於刑求或其他殘忍非人道的待
遇或捵罰。心理衛生的知識或技術絕對不能予以亂用。
4對於患者的治療必須確保或提高個人自主方針實施。
要則十:用藥
1. 用藥必須配合患者的治療目的﹑以及最佳的健康需要﹐絕對不能夠
以處罰或者為了他人目的而用藥﹐除了下記要則十一﹑要則十五﹐
所列規定之外﹐精神醫護人員用藥上只能使用已知或經過證明有效
的藥品。
2. 用藥處方必須出自有執照醫護人員﹐且明記於患者的紀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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