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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为何“被收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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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兰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报 更新时间:2013-10-07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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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一名男子在北京朝阳大悦城附近持刀行凶,导致2人死亡;7月22日,北京西城区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内又发生男子持刀伤人事件,造成3人受伤,1人死亡;7月29日,深圳市有一名男子挥刀连续刺伤多名路人,造成3死5伤。警方调查发现,这些人都被曝“有精神病史”。“没病的进了医院,有病的进了监狱”,网友的这句调侃似乎正印证着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着巨大的缺陷。
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度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而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他们被喻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常常酿成惨案。
而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的痛苦。如今,非自愿治疗已经成为这个领域最突出的特点,监护人、医疗机构抑或是公安机关成为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入院治疗的主宰者,与此同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异议的权利也一并被剥夺。
而强制收治与该制度门槛过低、程序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准则,“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精神病人可以被强制收治,作为一种权利限制,这个性质的认定是由法律做出严格规定的,例如究竟病情到达什么程度,病人的意愿可以不被尊重。但目前在我国没有这样的司法标准。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当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时候,一切皆由监护人决定,这就导致了监护人权利过大甚至滥用。另一方面,医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病人收治往往与经济利益挂钩,此时,送治人可能与医院一拍即合,而完全忽略当事人的意愿。
更何况,目前出院遵循的是“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
在国外,只要是非自愿的入院治疗,都要经过司法程序,当事人有权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对于病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不能等同于医疗判断其缺乏自知力,而是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法律依据,因为医学判断不能作为限制人身权利的标准。如果法官认为病人具有自主意识,那么他就有权自己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在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即使他选择流浪也不会遭到干涉。
但在中国,大多数人还停留在“正常人不该被精神病”的幻想中,期盼通过在正常人和精神病人之间划出清晰的医学界限来保障自己的安全。实际上,这一切是法律长期对精神病问题疏离和冷漠造成的。
(来源:中国科学报http://news.sciencenet.cn/sbhtmlnews/2013/8/276701.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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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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