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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户杨树华:司法黑暗到何时         ★★★
北京拆迁户杨树华:司法黑暗到何时
作者: 杨树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11-19 22:08
我叫杨树华,我曾是被告北京市医疗器械设备厂的一名职工,因被告触犯十余法律。我将被告北京市医疗器械设备厂法人代表卢金国诉至法院,所以被告于2000年12月报复我,导致我失业。                               
     1997年12月10日平安大街拆迁,我的户口户籍与被告库房同属西城区育教胡同70号院内。我依法属于被安置对象。
     1998年11月3日平安大街拆迁办,把我的安置房及补偿款给了被告,房、款到了被告手里,我就从一个被安置对象变成了买房欺诈对象。
      我的现住房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前马厂胡同6号,属什刹海房管所所有,并非被告所有。被告没有主题资格与原告签订买房协议书,更无权支配其不属于被告所有房管所的公房。买房协议书签订后,我到房管所办理房本才知道没有买房的事实发生。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协议,更无法履行。实属欺诈协议!
     1999年9月12日我把被告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君良诱导原告撤诉。2000年5月23日我再次起诉被告,法官田应敏对我提出的公房不允许买卖,且没有任何买卖手续。并提供完整的房本复印件。被告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法官根本不理踩。愣判欺诈协议有效,把一个没有事实发生的买卖欺诈协议说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实属荒唐!
     我在阅卷时发现完整的房本复印件,没有重要的一页。后我让无数位律师看过判决书,他们都说:“我干了这么多年的律师工作,从没见过这么荒唐的判决”。
     我申诉十三年以至三级法院、两级检察院竟然无一处依法公断,不知中国的司法如此黑暗到何时!
     我的合法权益无处维护,被告触犯刑法、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金融法、侵权责任法、少数民族保障法、建设部34号令、42号令、房本第十二条,却无一处司法机构依法追究,被告却依然逍遥法外。
 
                                                 杨树华
                                                 2013年11月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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