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发表于2026/06/16
2026年5月15日我和律师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狱政管理处的两位工作人员针对我此前邮寄的《结婚申请进度询问函》现场给出部分答复:
第一,他们表示知道结婚申请的事,并说“去年就处理了”。
第二,他们问我“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对于整个申请流程都在山东省内的该事项,这个“北京相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法以什么方式向我反馈,他们没有说明。只是记录并承诺会去和“北京相关部门”跟进。
第三,他们表示结婚申请不属于监狱管理局的业务范畴,让我们去找民政局。邵姓工作人员记录下我和律师对此答复不认可的意见。
而在现场沟通结束之前,邵姓工作人员提到也可以继续联系鲁南监狱,我说:“监狱狱政科的领导3月底就告诉我了,没有局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答复,与结婚登记相关的所有事情监狱都无法协助,我到现在连服刑人员身份证明都跟监狱申请不下来。”邵姓工作人员说:“不应该吧,身份证明还是可以出的。”
然后表示“让监狱那边过来一趟也不现实,先记录下来后续跟进。”
那次之后,监狱管理局再没有给过我答复,此前高姓工作人员严肃表示要“向北京相关部门过问”、邵姓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并表示后续会跟进的“监狱方面出具服刑人员身份证明”的进度,也再没回音。
2026年6月2日,我向山东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监狱管理局对许志永结婚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答复我,申请听证和咨询意见,并将山东省司法厅申请列为第三人。
(以下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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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李翘楚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张磊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名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63号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邮编:250013
法定代表人:王发军局长
复议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服刑人员许志永结婚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服刑人员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依法履行处理职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组织听证。
四、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通知山东省司法厅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理由如下:山东省司法厅是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监狱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负有确定和监督的职责。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监狱管理局是否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负有处理职责,这一争议的认定直接涉及司法厅对下属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司法厅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李翘楚(身份证号)系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人员许志永(身份证号)的恋人,双方恋人关系已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双方正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025年6月27日,服刑人员许志永向鲁南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和会见申请书。2025年8月12日,申请人也向鲁南监狱邮寄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及自愿结婚声明书,监狱8月14日签收。此后九个多月,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处理进展信息。
2026年3月31日,申请人前往鲁南监狱现场沟通。狱政科科长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但监狱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因此无法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申请人当日携带的申请材料被拒收且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2026年4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再次向鲁南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和会见申请材料,监狱于4月14日签收。
2026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分别寄送狱政管理处和办公室(抄送局长王发军)。两个部门均于4月18日签收。办公室抄送局长的那份,于4月24日被以“收件人拒收”为由退回,改退批条日戳空白。申请人于4月26日重新寄送给王发军局长本人,4月27日签收。狱政管理处的那份在签收后于4月27日通知退回,但4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又从快递员处取回,称“领导交代了这个文件还需要,着急来取”。
2026年5月15日,申请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前往被申请人处现场沟通。狱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当面作出了以下三点答复:
第一,确认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询问函材料,也知道结婚申请的事情,并表示“我们去年就处理了”。
第二,反问申请人:“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申请人表示未收到过任何反馈。工作人员随即表示“这个有歧义,我记录一下”。然而,服刑人员许志永结婚申请的审批链条为鲁南监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婚姻登记机关为监狱所在地或一方当事人户籍地的民政部门,整个程序从头到尾不涉及北京的任何行政机关。即使将来选择在北京的民政局办理登记,民政局的职责也只是执行登记手续,不参与申请的审批。申请人亦未向北京的任何部门申请或咨询过。被申请人未能说明“北京相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进行了反馈。
第三,明确表示结婚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范畴,要求申请人去找鲁南监狱或民政部门。并记录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现场表示对该条回复不认可。
被申请人全程未出具任何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负有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婚姻自由是服刑人员未被剥夺的基本权利,许志永和申请人的判决书中均亦未剥夺婚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省级监狱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监狱的执法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保障服刑人员依法行使未被剥夺的权利。
民政部2004年《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监狱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刑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协助是实现该项权利的必要条件。被申请人作为鲁南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下属监狱上报的申请事项负有及时处理并回复的职责。
被申请人狱政管理处的职责范围明确包括“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等工作”,服刑人员结婚登记事宜与服刑人员的会见、通信、身份证明等事项密切相关,属于狱政管理的业务范畴。
(二)被申请人已实际介入处理程序
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于2026年3月31日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狱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于2026年5月15日当面确认收到了申请人的询问函,并表示“我们去年就处理了”,并声称已经“由北京相关部门”转告了申请人,在申请人表示未收到任何回复后,现场记录并表示会和“北京相关部门”跟进该事项。此外,被申请人在通知退回询问函后又急于从快递员处取回文件,说明被申请人实际上已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和处理。被申请人既然已经实际介入了处理程序,再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拒绝履职,明显与其实际行为相矛盾。
(三)山东省监狱系统已有大量实践先例
山东省监狱系统历年来已有多起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案例,包括齐州监狱(2023年,通过远程视频协调民政局完成登记,被纳入“人性化执法”典型案例)、鲁北监狱(2018年,为5名服刑人员举办集体婚礼,民政部门入监办理)、山东省女子监狱(2014年,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泰安监狱(2010年,狱警陪同现场办理)。这些案例均由被申请人管辖下的监狱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办理,并作为亲情帮教政策的业绩进行宣传报道,说明这个协助义务是存在的、可操作的、一直在履行的、还当作业绩宣传的。尤其是羁押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外来公务管理规定》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明确列为一类常规外来公务事项;其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更载明,该年度已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表明,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正是被申请人下属监狱以规定形式确认、并成规模实际履行的常规业务,所谓“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与鲁南监狱自身的官方文件直接矛盾。被申请人在同一管辖体系内对同类申请采取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
(四)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实质性架空了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
被申请人主张结婚申请不属于其业务范畴,要求申请人去找民政部门。然而申请人在2025年6月份也曾致电咨询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民政局已告知申请人,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后需要服刑人员到登记处现场办理。而服刑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到场。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监狱说已上报被申请人在等回复,被申请人说不归其管让申请人去找监狱和民政局,民政局说需要服刑人员到场但人出不去。三个部门互相推诿,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承担责任,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在事实上就是被剥夺了。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有意利用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来规避自己的协助义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关于听证和咨询意见的请求
本案涉及服刑人员婚姻权利保障这一制度性问题,涉及监狱法、婚姻登记条例、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交叉适用,属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申请人请求对本案组织听证,以便双方当面陈述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就本案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服刑人员许志永2025年6月27日来信摘录
3. 申请人向鲁南监狱提交结婚申请材料的EMS签收凭证(2025年8月及2026年4月各一份)
4. 《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及其EMS签收凭证、退回改退批条复印件
5. 2026年5月15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记录
6. 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
申请人: 李翘楚
日期: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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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监狱法》规定,罪犯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许志永和我的判决书都没有剥夺结婚的权利,我们依法有权结婚。许志永在监狱服刑,无法自行前往登记机关,而结婚登记需要本人到场,因此办理结婚登记离不开监狱的协助——出具身份证明、与民政部门衔接、安排本人到场。监狱管理局是鲁南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监狱把申请上报之后,它应当作出处理并予以回复,而不是既不批准也不拒绝,既不回复监狱也不回复我。
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于2026年3月31日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监狱管理局两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去年就处理了”,声称已经“由北京相关部门”转告我了,狱政管理处还曾在通知退回我的询问函第二天又急着从快递员处取回,说“领导交代还需要”。这些行为都说明了,监狱管理局已经实际介入了这件事;而5月15日,两位工作人员又屡次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拒绝履职,与实际行为相互矛盾。法律不需要逐项列明“结婚申请归监狱管理局处理”,只要确立了权利保障的原则,相关机关单位就有义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落实。
我为什么请求把山东省司法厅列为第三人
监狱管理局说,结婚申请不属于它的业务范畴。但他们该不该管这件事,不是他们自己一句话说了算的。
服刑人员没有被判决剥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狱要协助保障——这是《监狱法》定下来的,是法律交给整个监狱系统的职责。山东省司法厅作为全省监狱工作的主管机关:监狱系统有没有依法把该做的事做到,具体该怎么协助办理服刑人员的结婚登记(如何出具身份证明、怎么跟民政局协调、具体流程等)——这些操作,是由司法厅来指导、规范和监督的。
“该不该协助”由法律授权,那么,“该怎么协助、如何办成”,司法厅最有发言权。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一句“不属于业务范畴”把自己摘出去,便需要它的主管机关——山东省司法厅,把监狱系统到底该怎么落实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讲清楚。山东省司法厅与结婚申请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我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请求复议机关通知山东省司法厅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对“不属于监狱系统业务范畴”作出回应。
我为什么申请听证和咨询意见
这一年来,遇到的是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监狱说已经上报、在等管理局回复;管理局说不归它管、让我找民政局;民政局又说需要服刑人员到登记处现场办理,而服刑人员无法到场。每个部门都有一个理由把责任推出去,最终没有任何部门承担推进的责任。
而比推诿更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另一个事实:同样在山东省内,其他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所在的监狱(包括许志永服刑的鲁南监狱)积极协调办理,媒体和司法系统作为亲情帮教的业绩公开宣传;而我和许志永的申请,被以“不属于业务范畴”拒绝。
这不是我的主观感受。为了说明这一点,我把这些年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一篇篇找了出来,整理成证据——它们都是监狱、检察机关、山东省级媒体自己发布的。
最直接的,是关押许志永的鲁南监狱自己的材料。其官方网站的《外来公务管理规定》,把“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明确列为一类常规公务;其2018年的公众号文章讲亲情帮教,提到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其2024年的年度工作总结里写着,监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基于这些,监狱管理局对我说“不属于业务范畴”……
除了鲁南监狱,山东省监狱系统其他监狱也都有公开报道的案例:有专门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办理的;有集体婚礼的;有通过远程视频核验身份办理登记的;有安排服刑人员在干警陪同下到民政局现场办理的……基于这些,监狱管理局对我说“不属于业务范畴”……
甚至在比监狱阶段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更繁琐的看守所阶段,也有办成的:2009年的聊城市看守所、2013年的烟台市第二看守所,已被法院判决、但还在看守所的服刑人员,在看守所、公安和民政部门的协助下领到了结婚证。

这些白纸黑字的报道摆在一起,说明协助办理结婚登记在山东省监狱系统里是可以操作、一直在做、还被报道宣传的。也正因为有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事实,这个行政复议就不是一句“办不办”那么简单,而是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有争议、需要认真对待的案件。所以我在申请书中提出了两项请求:
一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申请听证,让双方能当面把这些事实和理由摆开、说清楚,而不是停留在一来一回的公文里。
二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请求复议机关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由他们就“协助办理结婚登记到底算不算法定职责”提出意见。
整理报道时鲁南监狱“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那篇不见了
整理附件六《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我发现,载有“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内容的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原本发布在日照新闻网。2025年7月我查阅时,网页可以正常打开,我当时将网页保存为了PDF文件。

注:2025年7月保存的网页pdf文件
2026年3月底,我拿着这篇报道去监狱现场沟通时曾询问狱政科领导,对方承认这确实是监狱的2024年度总结, 还特意让身边的狱警去询问报道中提到的数据,跟我说,是我对这个信息的理解有误,不是“2024年一年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从有这个监狱以来,总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我之后又和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提到过这个报道。而我6月初组织材料验证每个案例的网页链接时发现,网页已无法打开了。
注:2026年6月初的日照新闻网该篇报道的网页
我无法证明日照新闻网该篇报道网页如此显示的原因,便在证据材料中如实说明客观经过,并附上我当时保存的PDF文件的打印件,保留原文网址和文章编号。鉴于这篇文章是监狱管理局下属监狱发布的内容、原件由其掌握,我也申请了复议机关在必要时依法调取原件,或要求被申请人说明该文的发布与下线情况。
我之所以会如此认真的查询山东省内的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报道,是我觉得,要回应监狱管理局的“不归我们管”,不仅由律师去讲其中的法律道理,我也需要摆出山东省监狱系统自己做过、并且公开宣传过的诸多事实。如果协助办理结婚登记真的不属于业务范畴,那这些报道里一次次的主动跨部门协调、入监办理、媒体报道跟进、当事人感言、监狱领导发言、亲情帮教政策宣传,又该如何解释。
于是我把这些公开报道整理成附件材料,连同我的身份证明、许志永2025年6月关于结婚申请已提交监狱的来信内容、向鲁南监狱邮寄申请材料的EMS签收凭证、给监狱管理局的询问函及退件凭证、5月15日现场沟通记录,一并作为附件随复议申请提交。
审查期限届满没有任何告知
6月2日我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连同附件证据材料寄出,6月3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设在省司法厅)签收,签收处加盖了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我在备注中标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及附件材料)”。
注: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26年6月3日签收
按照《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到6月10日,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届满,我没有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补正通知。根据规定,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因此,本案自6月10日起已经视为受理。
我有些困惑的是,2025年10月至11月,我曾两次向山东省政府就鲁南监狱的通信权事宜提起行政复议,一次不予受理以书面寄送,一次受理以短信通知(指引网址下载受理告知书和案号),都在3个工作日内就完成了。
注:2025年10月至11月的两次复议是否受理决定告知
但这次,直到现在,书面和短信我都没有收到。6月11日下午,我打电话咨询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方询问了我的EMS邮寄单号,表示查询后于次日回复。直到现在我都没有收到回复。当天,我只能寄出一份《行政复议案件查询函》,载明本案已视为受理,要求告知案号、承办人,并依法将申请书副本按期转送被申请人。
注:查询函于2026年6月15日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签收
本案在法律上已经视为受理,复议机关的决定期限自6月10日起算。我会依法继续行使作为复议申请人的权利。而记录并公开这一过程,想让更多人看到:一对虽被高墙隔开,但彼此相爱并积极申请结婚的情侣,依法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想要实现这个最基本权利,一路上遭遇着什么样的艰难险阻,而我们又如何一步步寻找人生的答案。
所以亲爱的志永,让我们彼此祝福吧,按照我们内心真实的意愿继续投入地努力生活,愿我们经得起长久的离别、种种考验、凶吉未卜的折磨、也许漫长或昏暗的路程吧。
注:2026年5月附在书信中的手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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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
本附件汇集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辖下监狱(尤其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官方公开材料及报道,以及山东省其他羁押场所的同类案例,用以证明: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协助办理,在山东省监狱系统中是真实存在、制度化、常规化并被公开宣传的工作。被申请人以结婚申请不属于其业务范畴为由对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不予处理,与其下属监狱自身的官方规定、宣传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直接矛盾,亦与同系统多所监狱的既有实践相矛盾,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
一、鲁南监狱的官方公开材料
说明:鲁南监狱既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监狱,又是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直接下属机关。以下三份材料均出自鲁南监狱自身,直接证明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该监狱常规的、成规模的管理业务。
(一)鲁南监狱《外来公务管理规定》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官方网站《外来公务管理规定》http://jyj.shandong.gov.cn/lnanjy/articles/ch00799/201712/c2d47d3b-a36e-4b2a-a088-aaae69f09bb2.shtml
内容摘要:该规定在外来公务的管理类别中,明确列有“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一项,即鲁南监狱以正式规定的形式,将民政部门入监办理罪犯婚姻登记确认为一类需规范管理的常规外来公务事项。
证明意义:作为被申请人的直接下属、且为羁押许志永的同一所监狱,鲁南监狱在其官方规定中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列为常规公务类别,直接证明此事项属于监狱日常管理业务范围,所谓“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不能成立。
(二)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因为有爱 一切变好》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2018年3月5日《因为有爱 一切变好 ——写给离监探亲父亲的一封信》https://mp.weixin.qq.com/s/omKEu0UeVrQl8XXQEAb_-g
内容摘要:文章介绍鲁南监狱长期重视罪犯亲情教育,建立民警、罪犯及其亲属三方协同帮教机制,常态化开展亲情会见、亲情书信、亲情电话、亲情帮教等活动,并率先建立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文章明确提到,监狱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并以此帮助解决合法会见以及子女落户、上学等难题。
证明意义:鲁南监狱在官方宣传中,将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列为其亲情帮教工作的成果,说明该项协助是其主动开展并对外宣传的常规工作。
(三)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山东省鲁南监狱力破“大墙思维”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原载日照新闻网(原文网址:https://rbrk.rznews.cn/index.php?s=/Wap/Article/detail/id/371692/page/4 ;文章ID:371692)。该网页现已无法打开,申请人于2025年7月浏览时已将原网页保存为PDF文件,作为本附件证据提交(见随附打印件)。
内容摘要:该总结介绍鲁南监狱实施“暖心工程”,研发“亲情云”视频会见系统等举措;其中明确载明,监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服刑人员寻找失联亲人、办理驾驶证换证等提供帮助。
证明意义:该年度总结以具体数字(28名)记录了鲁南监狱多年来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这表明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一所监狱,结婚登记办理正是被申请人下属机关常规、批量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对许志永申请的不予处理因此缺乏任何正当理由。
关于该证据的特别说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在日照新闻网查阅到该文,该文当时系公开可访问的内容,申请人已将原网页完整保存为PDF文件。此后,在申请人于2026年3月31日、5月15日先后赴鲁南监狱及被申请人处就本案现场交涉之后,申请人再次访问该网址,发现该网页已无法打开(返回404错误),经查询互联网档案馆等公开存档站亦未见快照。申请人就上述客观经过如实说明,并以2025年7月保存的PDF文件及其打印件作为证据提交。鉴于该文系被申请人下属监狱对外发布的官方宣传内容,其原始文档及发布、下线记录均由被申请人一方掌握,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在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调取该文原件,或责令被申请人就该文的发布与下线情况作出说明。
二、山东省监狱系统其他监狱的实践案例
(一)山东省女子监狱(2014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4年9月17日《高墙内的婚礼》https://sjb.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917/ArticelC15004FM.htm?webview_progress_bar=1&push_animated=1&show_loading=0&theme=light
内容摘要:山东省女子监狱为两名在押女性服刑人员(化名甄晓曼、王晓慧)举办特殊婚礼,监狱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民政部门入监办理结婚登记,狱警担任证婚人,并送上鼓励其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祝福。
证明意义:该案例中叙述的“监狱初审—民政审核—司法部备案”的三级流程,体现了跨部门协同;允许服刑人员穿着家属提供的婚服,并由狱警担任证婚人,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山东省鲁北监狱(2018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8年4月27日《5位新娘身着婚纱走进高墙》https://epaper.qlwb.com.cn/qlwb/PDF/20180427/A05.pdf?show_loading=0&push_animated=1&webview_progress_bar=1&theme=light
内容摘要:鲁北监狱举办首届集体婚礼,5对新人办理结婚事宜,新娘穿婚纱入监、新郎身着囚服,由滨州市民政局派员入监办理结婚登记,监狱长担任证婚人,数百名服刑人员到场见证;5名服刑人员刑期3-15年不等,家属长期不离不弃,监狱启动“亲情帮教工程”。其中服刑人员任洪军(化名)因刑期长达16年,该对新人的经历被报道为“迟到十五年的求婚”,意在唤醒服刑人员的家庭责任感。监狱同步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服刑人员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证明意义:直观展示了民政部门落实便民政策、监狱提供执法协助的具体流程。该报道被《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转载,成为山东省监狱系统开展同类活动的标杆案例。
(三)山东省齐州监狱(2023年)
来源:齐州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2023年12月5日《一张特殊的“结婚照”》https://mp.weixin.qq.com/s/VEjdVMlIahP91e_naAuQ_Q
内容摘要:齐州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女友小霞(化名)为解决探视资格问题,申请结婚登记。监狱协调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过远程视频完成身份核验,并在亲情帮教活动中安排现场拍摄结婚证照片。最终,两人在监狱民警及民政人员见证下完成登记。服刑人员张某与未婚妻小霞通过提交5年恋爱记录(含2000余条微信聊天记录公证)、共同生活水电费缴费凭证、亲友证言等材料,经监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后,监狱在亲情帮教活动中特批会见并安排结婚登记照拍摄。该案例被纳入山东省监狱系统“人性化执法”典型案例库。
证明意义:通过司法部统一视频平台完成声明签署,监狱与登记机关同步存档录像;将亲情帮教与婚姻权利保障相结合。
(四)山东省泰安监狱(2010年)
来源:新浪新闻转载正义网《服刑人员在监狱内举行结婚仪式》https://news.sina.cn/sa/2010-07-06/detail-ikftssap3325917.d.html?show_loading=0&webview_progress_bar=1&push_animated=1&theme=light
内容摘要:泰安监狱4名服刑人员因事实婚姻未登记导致子女无法落户入学。岱岳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官发现后,协调监狱与岱岳区民政局,安排服刑人员在干警陪同下前往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手续。其中一名服刑人员张某(化名)因孩子“黑户”问题长期困扰,登记后成功解决子女入学难题。
证明意义:检察机关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启动监督程序,推动监狱与民政部门协作。
三、山东省看守所阶段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例
说明:以下两例当事人均已被法院判决、属服刑人员,只是尚在看守所阶段、未送监执行。看守所阶段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践中比监狱阶段难度更大,而办案机关与民政部门仍予以协助办成。这进一步说明,为服刑人员协助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连难度更大的看守所阶段都能协助实现,被申请人对监狱阶段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不予处理,更显缺乏正当理由。
(一)聊城(2009年)
来源:齐鲁晚报2009年8月11日《服刑男子与爱人领到结婚证》http://paper.dzwww.com/qlwb/data/20090811/html/133/content_1.html?webview_progress_bar=1&show_loading=0&push_animated=1&theme=light
内容摘要:服刑人员颜某在聊城市看守所民警陪同下,到东昌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依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其特事特办,半小时内完成手续,两人喜极而泣。
证明意义:报道明确指出“婚姻登记处依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其特事特办”,强调服刑人员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二)烟台(2013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3年5月8日《带着手铐去领结婚证》https://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30508/ArticelJ03002FM.htm?push_animated=1&show_loading=0&webview_progress_bar=1&theme=light
内容摘要:28岁的昌龙(化名)因犯罪被羁押,未婚妻静洁(化名)坚持结婚。烟台市民政局和开发区公安分局特事特办,昌龙戴着手铐、脚镣来到婚姻登记处,两人领到结婚证后相拥痛哭。
证明意义:展现了公安、民政、监狱协同办理的过程,侧重宣传多部门联动举措。
四、本附件拟证明的事项
综合上述材料,可以证明以下事项:
第一,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协助办理,在被申请人辖下的多所监狱中均有公开记录的实际先例(女子监狱、鲁北监狱、齐州监狱、泰安监狱等),且常被作为亲情帮教的正面业绩对外宣传;即使在难度更大的看守所阶段,办案机关与民政部门亦能协助服刑人员办成结婚登记。足见该项协助义务真实存在、可操作、并被实际履行;
第二,尤其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其自身的官方规定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列为常规公务类别,其官方宣传材料与2024年度工作总结更明确记载了为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2024年度达28名)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直接否定了“结婚申请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
第三,被申请人对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不予处理,与其下属监狱的官方材料及同系统的既有实践形成鲜明反差,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其不作为缺乏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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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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