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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谢燕益就刑事诉讼分拆审案违法致法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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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谢燕益就刑事诉讼分拆审案违法致法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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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谢燕益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6-06-13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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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国、赵某萍、熊某艳、夏某华等一案分拆审理
有违刑事诉讼立法原意致王某梅法官
王某梅法官您好,
我作为熊某艳的辩护人认为,贵院负责审理的徐某国、赵某萍、熊某艳等遵检刑诉(2026)Z1号案件于2026年6月4日开庭审理时仅仅由于夏某华当庭需要重新委托辩护人以及嗣后熊某艳在庭审过程中身体出现状况需要急救处理,您作为主审法官在未经合议庭合议也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充分评估共同案件分拆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的情形下,先后两次迫切作出分拆审案处理,强推庭审,草率将共同案件中其余当事人走完程序急急审结的做法十分欠妥,有违刑诉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后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应当得到及时纠正!该事件发生后有人倾向于对法官的违法渎职行为提出投诉控告向领导以及上级机关报告反映并追责的建议,我结合自己庭前庭后及参与庭审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您作为主审法官的表现初步判断认为,您对审判工作的处置恐非出于私心而是认识上的问题。对于同一个法律规定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事实问题、证据问题莫不如此,本辩护人更愿意相信您的职业操守、专业水准及敬业精神,因此愿意就事论事从专业角度提出辩护人对此事的一点认识和思考供您参考:
第一、目前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共同案件并未赋予司法机关分拆的权力,共同案件分拆审理只有司法解释依据并无法律依据。众所周知,法律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最高院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就共同案件分拆处理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条有僭越之嫌突破了法律规限。从善意角度理解,最高院从各级法院在现实中承担的繁重审判任务、审判压力、审判现实出发,面对种种不同情况为了便宜审案完成审判工作,不得不出现突破司法解释权边界自我授权现象,我们不能完全认同该司法解释纯粹出于部门利益之立场倾向,但仍须警惕效率侵蚀公正之危险性,因为众所周知,公正远远重于效率,没有公正的司法效率为祸甚巨!
第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从其立法原意还是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的共同案件以合并审理为一般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实际上除极特殊情形外如被告人在逃,合并审理而不是分拆审理既有利于公正又有利于效率,共同案件分拆审理应持极其慎重之立场。
第三、共同案件侦查时未分拆、起诉时未分拆,审判阶段分拆不符合法制统一性原则,导致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事实判断出现分裂局面,并且容易致使司法责任及后果出现错置混乱局面。本案仅凭三个被告人认罪,分拆推进审案难以避免先入为主走过场式审判之嫌,难免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为了完成办案任务,让当事人成为办案指标政绩考核之人血馒头。
第四、共同案件尤其是有当事人认罪的共同案件分拆处理,存在不审而判的风险,也符合未审先判的人性预设逻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方有理由揣测,法官心目中或潜存意识里是否存在案件处理的倾向性而丧失中立立场?法官是否能够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标准来对待案件,尤其本案并非一般刑事案件存在较大争议,但既然按照刑事司法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就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司法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如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司法中立、刑事司法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逻辑规则等等,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第五、共同案件分拆处理后如出现当事人、辩护人申请并案或同庭对质,将会出现重复举证、重复审理、重复质证反而导致司法效率低下造成司法资源巨大浪费。分案处理结果如对同一证据及事实作出不同处理导致错案以及相矛盾冲突司法判定概率大幅攀升。分拆之前案审理认定的事实,在后案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或先入为主,甚至无需重复质证,意味着后案的被告人还没开庭,部分“罪行”可能已被前案判定坐实,庭审容易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六、警惕认罪认罚被滥用,如果同案犯已认罪认罚,要警惕控方利用前案对后案进行“绑架指控”。包括认罪的当事人,认的是什么罪?是事实,还是罪名?哪一个事实,哪一个证据?这部分事实是否与其他当事人存在交集?还是迫于现实做出辩诉交易?这种交易对其他当事人意味着什么?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当事人及辩护人的知情权?其他当事人及辩护人应采取何种诉讼对策?其他当事人是否能意识到相关或潜在的风险和后果?其是否有获得救济或依法抗辩的机会、公正得以保障的机会?作为一个整体案件,分拆过程中各案程序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违法之处?是否导致逃避监督的局面等等?
第七、共同案件分拆审理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被分拆出去已经认罪的当事人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根本就没有罪,但他们被分拆审理后不仅没有机会真正获得全面、客观、准确、深入的信息,理性认知自己真实处境的机会,仅仅出于自己的某种误判或者受到某种误导、欺骗抑或是迫于某种因素,同时由于类似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受阻等原因不仅自己蒙受重大冤狱也给同案其他当事人造成无妄的并无可逆转的灭顶之灾。一个案件得以公正审理避免误判的重要条件是应尽可能增大信息量无论对于法官而言还是当事人莫不如此,信息是正确判断的生命线,分拆案件很可能导致重要信息被遮蔽或者丧失,一切冤假错案无不因信息之缺失所铸成,分拆审案无疑容易造成信息受限,合并审案可尽最大程度增大所有人之信息量,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所以共同案件能否分拆审案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及逻辑问题,即使有法律依据,具备充分的分拆条件时仍应十分审慎的权衡利弊按照比例原则评估裁定!
第八、审判权在共同案件分拆审案问题上仍须秉持其一贯之审慎、谦抑、保守的立场有权不能任性。公正重于效率,秩序先于自由,司法不宜任意突破经验惯例边界,审判尤其是刑事司法审判犹如手术台,法官如心脏手术主刀医生,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试想法官如果是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对任意施为草率行事的刑事司法审判会作何感想?
毋庸讳言从根本上说,共同案件分拆审理是一个立法课题或至少是法律解释课题,其应具备何种法定条件以及需要何种法定程序、门坎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厘定解决,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在此辩护人呼吁并期待遵化法院及主审法官能够重新慎重审视分拆审案决定,依法处理好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挑战和问题,以保障人权公正司法!
此致
审祺!
熊某艳辩护人及申控代理人:谢燕益
2026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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