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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砸死人 被强制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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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雪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15-08-10 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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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疾病的王某在一单位库房内持铁凳无故将人砸死,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负刑事责任。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决定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
42岁的王某是河南人,事发前在其弟位于通州的公司内居住。
检方指控,2014年6月11日早8时,王某在漷县镇黄厂铺村工业园一公司仓库内,无故追逐他人,该厂63岁的职工郑某因躲避不及被王某用折叠铁板凳砸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通过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向通州法院申请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王某的家人也同意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疾病尚在治疗期,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且其家属、监护人已不足以承担起看管、医疗王某的责任,故王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
据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增设为四个特别程序之一,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强制医疗制度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通过立法,首次对“武疯子”进行强制医疗,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避免民众受到无辜伤害。
强制医疗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有利于减轻经济困难、无能力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家庭的经济负担。对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来源:法制晚报http://www.fawan.com/Article/fz/2015/07/15/153603297276.html 201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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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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