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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朱晓冬:连母亲都保护不了 警察的职业意义何在?         ★★★
武汉朱晓冬:连母亲都保护不了 警察的职业意义何在?
作者:薛芳 文章来源:本刊原创 更新时间:2016-07-14 07:40
范净娟,湖北省武汉市育才小学退休教师,后受聘于武汉市亲子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任教育顾问,因上访被数次关进精神病院遭受强制治疗身残后坠楼死亡。她的儿子,朱晓冬是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局民警,为了给母亲讨还公道被单位关禁闭,还遭到了辞退、送精神病院的威胁。
 
本刊志愿者(以下称我)听闻此消息后几经辗转联系到了朱晓冬,他给我讲述了事发经过。他说,我是今年两会期间到北京,因为3月3日在北京有个案子开庭,结果他们把我抓回去关在公安局的禁闭室,关了7天。在关禁闭期间我单位的人还找到我父亲让他签字,授权他们把我送到精神病院去,我父亲没签字,要不然我也就被送进去了(精神病院)。当我问他是什么案子开庭时,他告诉我是他母亲范净娟被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注: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前身是北京市昌平区红十字会北郊医院、北京市昌平区华一医院,后更名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西医结合医院)非法强制医疗的事,他起诉到了昌平区法院。
 
原来,他的母亲范净娟于2010年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发生纠纷,被迫辞掉武汉市亲子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顾问的工作到北京信访部门上访。2010年8月21日被北京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民警送到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强制治疗,后经三级查房诊断为急性精神病性障碍。2010年9月24日他们通知武汉市江岸区一街派出所民警将范净娟接出医院。2010年12月15日又在京上访的范净娟被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再次送到中西医结合医院强制治疗,到2010年12月27日地方政府将范净娟接回,于次日将其送入武汉市精神为生中心就医,入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但是范净娟家属对这些并不知情,几天后,有人告诉朱晓冬在精神病院看见了他的母亲。正在为联系不上母亲而万分焦急的朱晓冬赶到医院发现母亲确实被关在这,还被捆绑灌药,经常不给吃喝,他看到病人们吃的东西,连猪食都不如,还整天被关在屋子里。
 
朱晓冬要求把母亲接出医院,院方以介绍他母亲入院情况为由拖延时间,私下通知了江岸区信访局,不一会江岸区公安局的几个民警赶来把朱晓冬强制带回公安局限制自由1个星期。朱晓冬质问,医院归硚口区公安分局管辖,你们以什么理由来抓我?他的同事们认为儿子接母亲出院是天经地义,可是分局领导安排他们不得不这么做。
 
就这样范净娟在被强制治疗35天后,也就是2011年2月1,朱晓冬接到通知可以把范净娟接出医院。到医院他们发现,范净娟已经神志不清,不能自理,连路都走不了。2011年3月6日,正在上班的朱晓冬接到单位通知,他母亲在家坠楼死亡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昌民初字第01066号判决书中载明,范净娟第一次被送到精神病院是因为劲松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八区801号楼下发现有一女子精神异常。随后民警到场和其辖区民警联系后觉得范净娟“疑似精神异常”,故送到了精神病院。
 
第二次送医是朝阳区潘家园派出所接到110警讯称,在朝阳区劲松南路1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驻京办内有一女精神病人闹事,经民警调查该女子为范净娟,并将其送到中西医结合医院。
朱晓冬说,警方第一次把范净娟送到中西医结合医院是在她租住的劲松八区801号楼地下室内被十几个穿制服的人强制带走送到精神病院,警方却一直不肯说明是哪个群众举报,精神异常影响到了谁?范净娟一再向医院解释自己是上访人员,不存在有精神病一说,并多次要求联系家属都遭到院方拒绝,还收缴她的通讯工具,把她与外界隔离对她施以捆绑、灌药等暴力手段。
 
第二次送到医院后院方更在明知范净娟有法定监护人,她本人属于上访人员,和地方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情况下,不顾范净娟的人身安全瞒着范净娟及其法定监护人指定当地截访人员冒充监护人把范净娟带走,直接造成范净娟被转押至另外一家精神病医院继续强制医疗35天,致使范净娟身心俱损,生命垂危,瘫痪在床。
 
朱晓冬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对他母亲的收治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及严格的审查义务,没有通知家属,在未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用不具备医师资格的冯倩对范净娟实施诊断,强制医疗,严重损害了范净娟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范净娟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多项权益,导致人格受辱,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最终致使范净娟不堪忍受屈辱和痛苦坠楼死亡。因此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朱晓冬)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原告道歉。
 
对医院关于范净娟的病史中记载“患者系救助人员”一说,朱晓冬明确表示,他母亲不属于受救助人员。根据2009年4月8日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和北京市昌平区红十字北郊医院签订的《委托治疗、管理受助精神病人和长期滞留智障人员协议书》中第二项第一款规定:受助精神病人定义:指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及各区县救助管理站站内突发精神病的受助人员。根据院方出具的派出所的工作说明及实际情况,他母亲不属于受救助人员,超出了医院收治范围。
 
至于派出所工作说明和医院住院情况记载中认为他母亲说,“有人跟踪她、要害她”等言辞就认为他母亲是精神病是错误的,如果没人跟踪她,没人要害她,她怎么会在自己的租住屋内,在不影响任何人的情况下被强制带走?即便是思想有问题,谁会在只有不良思想没有不良行为的情况下报警把她送医?作为一个上访人和驻京办交涉合情合理,为什么会把她当做精神病人瞒着家属把她送医,居心为何?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由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对其进行诊断。经诊断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接回,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遗憾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如此清楚,朱晓冬也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还是认为范净娟的死亡和医院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判决朱晓冬败诉。朱晓冬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随后,朱晓冬以剥夺他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为由把医院和朝阳区劲松派出所、潘家园派出所列为共同被告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派出所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作为被告,朱晓冬只好单独起诉了法院。
 
昌平区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范净娟有没有精神病举行鉴定,研究所审查过法院提交的鉴定材料后认为该鉴定所需超出了他们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随拒绝鉴定。后来因更换了主审法官,新法官开庭主持了调解,朱晓冬认为调解是建立在医院道歉的基础上,医院不道歉就没必要谈赔偿。
 
7月4日再次开庭审理时,朱晓冬追加武汉市驻京办和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因为是他们冒充监护人把他母亲在医院接走,增加1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医院对他母亲的收治行为违法。法院当庭决定7月25日开庭再审。
 
现在,朱晓冬还在为他母亲的事坚持诉讼,他说,我不是为了让医院赔偿我多少钱,而是为了让社会变得公平些,我不怕被辞退,如果我作为一个警察连自己的母亲都保护不了,做这个职业的意义是什么?

范净娟照片


范净娟精神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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