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2012年第2期《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上,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狄晓康、肖水源共同发表论文,旨在了解我国大陆地区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在内容上的不足,为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建议。研究指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需要在对非自愿就医的标准、批准机构、复核机构、实施步骤、期限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需要规定切实可行的审查、监督机制及司法救济途径;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住房权利和社会保障制订具体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采用专题讨论的方法,对我国大陆地区六部地方精神卫生条例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检查清单》进行评价。
结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立法检查清单,六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彼此之间相差不大,六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在自愿入院、自愿治疗、非自愿入院、非自愿治疗、社区中的非自愿治疗、特殊治疗、监督调查机制、犯罪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理、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住房权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较少。(来源:医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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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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