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精神病人一直处于非人道的待遇之中,人们讥笑、嘲弄、打骂、凌辱病人,根本不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待,精神病人作为病人无任何权利可言。直到18世纪,法国医生比奈尔(P.Pinel)首先倡导以人道主义对待精神病人,提出:“精神病人绝不是罪人,绝不应惩罚他们,而必须给予人道待遇。”他把长期关押的病人从牢房里放出来,和他们一起生活、游戏,并在巴黎建立了第一个精神病收容所,使精神病人的境况得到了改善。美国精神运动开创人之一彼尔斯因患忧郁症住进美国州立精神病院后,亲身经历和目睹了虐待与摧残精神病人的大量事实,出院后写了一本有名的书《心灵重获》,揭露了该院摧残病人的严酷事实。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6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关于对精神病人人道待遇的伦理原则的《夏威夷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awaii),其宗旨就是尊重精神病人的权益,为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成员制定道德行为规范。这一宣言成为了全世界医务界对待精神病人的纲领性医德文献。
精神病人权利,首先是其尊严和人格被尊重的权利。医务人员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格是最为重要的、放在第一位的道德要求。正如乔那吉医生早在1778年指出的“把精神错乱的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责任和医疗义务”。只有在突出强调尊重和维护病人人格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证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尤其是精神病发病诱因大都是精神因素引起,所以更需要精神安慰、精神治疗,更需要把病人当作人加以尊重。
精神病人享有的医疗权与一般病人是等同的,是无条件的。每个病人理应得到医务人员尽可能好的治疗和更为人道的服务。病人与医生的治疗关系也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相互信任、开诚布公、彼此合作负责的基础上。精神病人有权获知识治疗信息的权利,医生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而忽视了病人的这一权利,医生应把病情性质、治疗措施、过程、危险性、可能的变化、不利之处及预后适时告知病人,使病人有机会作出选择。在医疗中,精神病人的自主知情同意权、保密隐私权等都是不容忽视的。
与精神病人权利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强迫治疗问题。由于精神病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在一些情况下必须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方法。这说明了,相比较一般病人,精神病人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是被限制的。较严重的精神病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言行缺乏自知和自制力,不能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善恶后果。因此,为避免病人自伤或对旁人构成威胁,医务人员可以采取强迫治疗和行为控制措施约束病人。但这仅仅是对病人权利有时间的、阶段性的限制,而不是取消病人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当然,强迫性治疗措施是被严格限制在病情需要、病情严重、对他人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夏威夷宣言》规定了:“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行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在使用强迫治疗时,医生切忌把其中的治疗方法如电休克等作为恐吓、威胁和惩处病人的手段,保证维护精神病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另外,作为法律上的权利,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因为患者发生精神障碍,不能对政治、生活的一些问题作出有意识、有目的的判断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规定。这并不影响病人享有的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人道保护以及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在法律上,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如无责任能力而伤害他人,可以免刑事责任。这也是精神病人权利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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